大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大公发[200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警察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辽宁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依法追究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追究责任过程中,各业务部门、政工、纪检、法制、督察等部门应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第四条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举报公安机关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前款责任可合并追究。根据具体情况并可同时作如下处理:
(一)党纪处分;
(二)辞退;
(三)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四)停止执行职务;
(五)延期晋级、晋职;
(六)通报批评;
(七)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拒不执行纠正违法决定的;
(六)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执法过错行为与责任划分
第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刑事、行政案件不依法受案、立案、撤案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或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遗漏重大犯罪嫌疑人或隐匿犯罪证据,导致人民柱察院不批捕、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呈报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或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故意漏报受处理人员或隐瞒违法事实,导致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五)捏造案件事实,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的;
(六)对无犯罪事实或者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七)对当事人错误采取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错误采取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已决犯、劳动教养人员留所执行或违法办理假释、减刑、保外就医的;
(九)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法处置赃款赃物及其他财物的;
(十)不依法办理各类许可证,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武器、警械,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违法剥夺当事人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阻碍异地办案,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拖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以及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或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撤销,造成后果的;
(十五)因不负责任,贻误战机.使案件不能正确处理或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理的;
(十六)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
(十七)损坏、丢失案卷或其他档案材料的;
(十八)不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
(十九)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一条对人民警察发生执法过错的,按以下规定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一)因办案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核人、审批人错误审核、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办案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审批人对执法过错已发现,但不及时予以纠正的,除追究办案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审批人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四)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审批人负主要责任;
(五)集体定案时,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视情况追究参与定案领导者的责任.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
(六)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的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鉴定人的责任;
(七)由于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复、解释、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上级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在对重大灾害事故、案件现场临场处置时,负责人作出的具体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九)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追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者的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二条市公安局和区、市、县公安(分)局应成立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相应由市局或区、市、县公安(分)局局长担任,责任追究委员会由政工、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研究重大疑难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十三条各级法制部门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法制部门负责查处在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决定后报追究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同级追究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六条市局责任追究委员会认为区、市、县公安(分)局的人民警察有执法过错时,可以直接下达责任追究决定,下级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井将执行情况报上级公安机关追究委员会。
第十七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相应上一级部门申诉,申诉决定应在1个月内作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所扣发的奖金、津贴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年终作为奖励举报执法过错有功人员的费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大连市公安局对人民警察不依法履行职责追究责任规定实施办法》(大公发[1994]26号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五条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第六条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第八条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对其他执法过错情形,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二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第十三条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级、晋职或者降低警衔;
(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八)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九)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本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关的奖励。
第十七条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年度内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和执法办案部门,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十八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分别记入人事档案、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第四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当责成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认定。
第二十五条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案件,可以通过阅卷、组织有关专家讨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形成执法过错认定书面意见后,及时送达有关移送部门,由移送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所属部门不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可以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执法过错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纠正,对典型案件应当进行剖析、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1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一、单项选择
1、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因(d)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行错误。a、故意b、过失c、有意
d、故意或者过失
2、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d)申诉。
a、检察机关b、监察机关c、督察机关d、公安机关
3、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公安(a)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执法过错案件进行检查和认定。a、法制b、督察c、政秘d、指挥
4、人民警察执法过错必须是在(a)过程中造成的。a、执行职务b、朋友事件c、家庭事件d、执行活动
5、(c),应当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a、民警小李因民事纠纷将他人打伤b、民警小王因执行上级命令办错案c、违法不立案
d、因不能预见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6、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因(c),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a、案件事实未查清b、证据不充分
1c、法律规定不明确d、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
7、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对需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后,报(d)审批。a、法制部门b、业务部门c、人事部门
d、公安机关行政首长
8、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a)。a、纠正意见b、改进措施c、改进方法d、整改措施
9、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d)。a、理解错误b、认知错误c、表达错误d、执法错误
10、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a)、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a、实事求是b、公平公正c、以事实为依据d、以法律为准绳
11、因办案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者过失导致审核人、审批人错误审核、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d)承担主要责任。a、审核人b、审批人
c、办案部门负责人d、办案人
12、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因汇报人故意提供虚假案件材料、证据或者不如实汇报案情导致集体研究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由汇报人承担(d)责任
2a、部分b、主要c、次要d、全部
13、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委托不具有办案资格的人办理案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a)承担全部责任。a、委托人b、受委托人c、授权人d、受授权人
14、二人以上共同执法过错的,依照《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追究(a)的责任。a、共同执法过错人b、单一执法过错人c、办案部门负责人d、审批人
15、以下不属于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处理方式的有:(d)a、辞退
b、限期调离公安机关c、停止执行职务d、定期晋级、晋职
16、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纳入(b)的考核内容。a、绩效考核b、工作实绩c、职称d、职级
17、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a)a、申诉b、控诉c、告诉d、申辩
18、执法过错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d)参与调查工作a、可以
3b、必须c、应当d、不得
19、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b)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a、公安法制部门b、公安业务部门c、公安政秘部门d、公安指挥部门
20、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a)部门,由该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a、督察或者人事b、法制或者督察c、业务或者人事d、法制或者业务
21、以下不属于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有(d)a、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b、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c、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d、重大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22、《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a)部门应在主管局长审批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组成调查组,负责专门调查a、法制b、督察c、政秘d、预审
23、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具有下列哪些情形,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要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d)。a、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b、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c、执行上级命令的
d、未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24、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应报捕而未报捕导致(a)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4a、人民检察院b、人民法院c、人民公安d、人民政府
25、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因(a)造成被羁押人逃跑、自残、自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a、超期羁押b、错误抓捕c、行政拘留d、法制部们
26、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导致被执行人逃跑的,(a)承担执法过错责任a、应当b、可以c、不必d、可能
27、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a)及有关法律文书上的签名确认a、审批表b、受案表c、立案决定书d、行政处罚决定书
28、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办案人、审核人承担(a)a、次要责任b、主要责任c、间接责任d、直接责任
29、由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由最后作出决定的人承担主要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次要责任,持(a)的人不承担责任。a、正确意见b、错误意见c、偏颇意见d、非正确意见
530、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之规定,违反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a)承担责任。a、直接责任人员b、间接责任人员c、办案部门负责人d、审批人
二、多项选择
1、具有(abc)情形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a、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b、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c、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d、一贯表现较好,曾立功受奖
2、阻碍当事人行使(abcd)权,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a、申诉b、控告c、听证d、复议
3、民警具有(abd)情形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a、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b、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c、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向有关部门申诉的d、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4、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过失造成的(abcd)。a、认定事实错误b、适用法律错误c、违反法定程序d、其他执法错误
5、下列属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是(acd)。a、刑事拘留超期限
b、违反规定,从事第二职业c、违法作出行政处罚
d、非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6、对(abcd),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a、违反法律规定,对该立案的案件不予以立案
b、办案中逼供、逼取证人证言,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6c、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d、呈报劳动教养、收容少年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7、民警小张在办理一起抢劫案件时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保管的主要证据丢失,导致检察院对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依照有关规定,可对小张(abcd)。a、辞退
b、限期调离公安机关c、停止执行职务d、延期晋级、晋职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或者行政案件中,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a、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或者拒不执行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b、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无法处理或者错误处理的
c、应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d、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对违法行为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者不依法理赔的
9、下列关于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a、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b、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c、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d、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10、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abcd)的原则。a、实事求是b、有错必纠
c、教育与惩处相结合d、过错与处罚相适应
1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中,有(abcd)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a、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重大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b、对一般刑事案件、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通知后仍不立案的
7c、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应撤销案件而不撤销案件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知后仍不撤销案件的d、对不符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条件,仍予以立案、撤销案件的
12、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情形有:(abcd)
a、刑事拘留超期10天以上的;逮捕超过2个月未经检察机关批准擅自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超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仍不依法作出处理的b、因超期羁押造成被羁押人逃跑、自残、自杀的
c、超期羁押,经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仍拒不变更的
d、因超期羁押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被上级公安机关责令纠正或者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后仍不纠正的
13、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以下(abcd)情形属于人民警察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a、造成当事人伤亡的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构成犯罪、行政违纪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后,仍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据有关机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追究。
刑事案件、行政监察案件结案后,涉案行政执法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未受到行政处分,具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据有关部门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追究。
第三十三条开展调查工作应当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