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等省开展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司法部联合调研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我部从今年3月底到7月中旬,在全系统开展农民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工作的专题调研,赴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山西等省市,深入到若干市、县(区),社区、乡镇进行实地调研,结合各省(区、市)的调研成果,对目前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情况、开展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情况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特别是今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5号文件,对当前涉及农民工的若干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政策性规定,对于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在解决农民工欠薪、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涉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人身安全、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任务依然繁重。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潜在需求量呈上升趋势。由于主客观原因,农民工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短时间内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绝大部分农民工只能选择从事收入低、有一定职业风险的工作,而且与用人单位处在明显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发生在农民工身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不可避免。同时,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律知识、诉讼技能和各种社会资源,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大部分都需要法律帮助。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工的法律帮助需求在今后一个时期将呈上升趋势:一是农民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随着国家农民工政策的逐步落实,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富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地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据有关专家预测,在2001至2010年的10年中,中国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总规模将继续扩大,估计可能达到1.6-1.8亿,平均每年转移量在1493万-1662万人。二是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现象依然严重。目前一些地方农民工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资偏低,拖欠、克扣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据福建调查,65%的三资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据宁夏法律援助中心对一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抽样调查,43%的农民工反映工资被拖欠,70%的农民工反映工资被克扣。此外,长期超负荷加班情况普遍、人身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三是涉及农民工的工伤事故、职业病有上升趋势。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近几年来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2003年各类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为149226人,2004年各类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为147379人;2005年发生各类生产事故717938起,死亡127089人。另根据卫生部统计,目前在我国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人数在2亿以上,但是2005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各类职业病报告仅12212例。潜伏期的职业病患者是未来需要帮助的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工伤及职业病患者中农民工占了大部分的比例。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将大幅增加。农民工普遍低收入的现实情况决定了他们对法律援助的必然需求。随着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放宽,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将随之加大。据统计,上海近三年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每年都以50%以上的速度增长,2005年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比2004年增长了110%。广东2005年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比2004年增长了38.97%,所辖的东莞市增长了45.6%。江西2005年度办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比2004年增长40%。另外,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这一规定的执行将使法律援助案件大幅上升。据部分省市的统计,农民工请求工资报酬和工伤赔偿占全部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70%至80%,有的地方高达90%。也就是说,涉及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类型是请求工资报酬和工伤赔偿,如果这两类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整个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将大幅上升。今年一季度,到深圳市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就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23%。

(三)农民工因民事维权引发刑事犯罪的现象已有显现,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新的挑战。调查中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一些地方农民工刑事犯罪率高,这是与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和文化水平有很大关系,但其中也有不少是因为维权未果,采取暴力维权所致。如江西藉民工黄永兴因讨薪不成而持刀伤人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黄永兴经亲戚介绍于2005年春节后在上海港务工程公司洋山道堆项目下属申川施工队干木工活,先后被包工头拖欠工资共4000余元。工程结束时,包工头以工程款尚未结算为由拒付拖欠的工资,仅答应给黄200元路费,让其回江西老家。黄多次讨要工资未果,恼羞成怒,于2005年6月28日晚用菜刀将包工头砍伤,该包工头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捕。同样发生在2005年5月,甘肃省甘谷县农民工王斌余因追讨工资无果而连杀四人。已发生的类似案件不是个案,应当引起执法部门和维权机构的高度重视。据统计,2005年上海市办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外来人员高达55.4%。分析这些案件可以发现,有相当多的案件是因民事纠纷处理不当转为刑事案件的。福建省统计,2004年和2005年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指定辩护案件中,农民工犯罪案件比例高达90%,案件类型集中在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几种暴力犯罪。农民工暴力维权、“另类维权”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法律援助机构和其他维权部门应该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下大力气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及时疏通化解矛盾。

二、各地开展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情况

近几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持。2004年9月,司法部与财政部、劳动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从政策上解决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问题。2004年11月,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各地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2005年9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刑事、民事法律援助规定,建立了法律援助与公、检、法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机制。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等形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农民工发生机率较高的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更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今年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加大了工作力度,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一)健全工作网络,畅通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

为了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各地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部门、建设部门、工会等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大型企业等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咨询点,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方便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上海、深圳、东莞等地还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农民工在节假日均能申请法律援助。南京、苏州、无锡等地在农民工聚居地和劳务市场设立了“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连云港市的部分法律援助中心在法院附近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东莞市根据该市交通事故多的特点,在交通法庭附近租赁场所设立石龙交通办事处。这些工作站点,在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及时了解农民工生活、工作情况,提供咨询服务,接待法律援助申请,参与协调处理农民工劳资纠纷、工伤事故及侵权案件等。畅通了群众的申请渠道,保障群众获得方便、快捷和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降低门槛,减化手续,让更多的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把农民工作为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多数地方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审批时间限制在3个工作日内。一些地方规定农民工申请的一般案件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对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案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一些地方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案件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的精神,普遍放宽了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的审查条件。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其他案件,在审查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时,基本上以“就宽不就紧”为指导原则。比如:宁波市突破了地方法律援助条例对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主体的限制,只要有关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一律给予援助。广东省的法律援助机构结合农民工个人的收入情况和家庭整体状况及案件情形,灵活掌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收入虽然超过经济困难标准,但其本人有慢性病,每月固定需要支出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或者申请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其他家庭成员有重病、残疾、长期失业等情形的,都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对于因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导致死亡或重伤而追索医疗费的案件,一般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长沙市司法局在考察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略高于本市每月2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后,要求全市所有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的各类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上半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共为43587名农民工提供了诉讼法律援助服务,办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占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20%,组织办理了一大批有重大影响的农民工维权案件,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采取多种措施,拓展服务领域,确保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

各地针对农民工维权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工作。无锡市锡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与100户农民工家庭签订了聘请法律援助家庭律师协议,为农民工家庭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使农民工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获得及时的解答。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仲裁或诉讼成本高、时间长、执行难的现实情况,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作中结合实际,较多采取调解结案的方式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如深圳市在各区开展了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结案”试点工作,一些案件能做到当天受理,当天调解,当天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深得受援群众的欢迎。

各地纷纷组建专门的律师志愿团,通过开展专项农民工维权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社会效果。例如,湖南省组建了“湖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上海市宝山区成立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志愿团”,无锡市成立了“职工法律援助志愿团”,这些律师志愿者一般具有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专长,他们的法律服务更加贴近农民工的法律需求,从而更好地保证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四)开展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引导其通过正常渠道维权

各地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普法计划,初步形成了流动人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和外来人口管理站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农民工法制宣传三级网络,专兼职法制宣传员达到21.8万多人,建设了2600多个法制宣传阵地和法制宣传橱97.5万个。今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又把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列入“五五”普法规划中,组织法制宣传人员、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参与专题节目、举办专题讲座、拍摄系列片、发表文章、刊登典型案件,以及印发传单手册、举办大型咨询活动、深入农村宣讲演出、制作大型公益广告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同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将法律知识培训与劳动技能培训相结合,增强了农民工学法守法的意识。

向农民免费发放普法读物。河南省编印《农民进城务工法律知识问答》22万册,免费发放至全省各村;安徽省编写了《务工人员维权指南》,印制5万册免费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深圳市编印了全彩卡通版的《深圳市劳务工学法用法读本》,向全市劳务工免费发放100万册。深圳市龙岗区开展了农民工“读一本书(深圳市劳务工学法用法读本)、考一次试、领一本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吉林省开展“法律护你行”活动,把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为农民免费发放《吉林省农民工法律知识必读》、发一张“明白卡”、讲一堂法制课,深入细致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

各地创造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注重宣传效果。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借助民工子弟学校建立进城务工人员法制学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并举办民工家庭法律知识竞赛,调动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在民工生活集聚地进行法制文艺演出,将法律援助案例编成故事小品,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宁波市在广大基层农村、工厂等地全面实行一村一标、一厂一标宣传活动,制作典型案例图版,深入乡村、大型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社区进行巡回展览。广州市天河区开展法制文艺演出,在广场放映《荔枝红了》等法制电视,播放《今日说法》等普法光碟,深受农民工欢迎。深圳龙岗区在各街道建设百米法制宣传长廊,东莞市利用文化广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坚持每年开展“百万外来员工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北京市与北广移动传媒合作,在5000辆公交车“车载电视”中滚动播出法制节目6个月,每天收视人群近500万人次。经过普法教育,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普遍得到提高,60%的农民工受到了法制宣传教育,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能够遵守法律、正确使用法律和维护法律。

三、农民工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概括如下:

(一)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渠道仍然存在障碍

农民工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需要依靠畅通的维权渠道和司法救济机制。农民工的法律纠纷,有些可以通过有关方面的协调、协商解决,有些则必须要通过诉讼、仲裁程序来解决,并且需要专业人员的法律帮助。目前农民工维权渠道和司法救济机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障碍。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立法问题。一些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利于农民工维权。比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现实中农民工往往拿不出劳动关系证明,因此进入不了维权程序。又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是60日,由于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较低,许多农民工不知道此规定的含义,发生纠纷时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以口头或其他方式“协商解决”,拖过诉讼时效,进入不了仲裁程序。又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农民工侵权案件义务人所在地是打工地,一些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交通事故等事件后,往往回到原籍,无经济能力再返回到打工地,而向原籍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者会以不符合《条例》规定而拒绝,申请人又缺乏向打工地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而最终得不到帮助。

二是执法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因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出于一种保护、偏袒用人单位的倾向和心态,当农民工尤其是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当地有关部门之间往往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或者对农民工案件根本不予受理。另外,一些地方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于已有的规定不执行,人为地阻碍农民工维权案件进入程序。如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发文和司法部与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的联合发文中,都明确规定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实行缓、减、免收诉讼费和仲裁费,保证受援人顺利进入诉讼和仲裁程序。这两个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执行,农民工往往因交不起相关费用而无法进入程序。

三是农民工自身素质问题。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观念淡薄,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遭受的侵害不知向谁求助。不能及时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从而错过了仲裁期限,或不直接在当地申请法律援助,而是返回家乡或通过家属向家乡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延误了维权期限。有的农民工受传统观念影响,“屈死不告状”,对维权效果缺乏信心,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在得到用人单位很少的补偿时便放弃应得的有关权益。

(二)农民工依法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农民工遭受侵权后,即便是进入了法律维权程序,也面临重重困难,常常是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最后得不到满意的结果。

一是仲裁、诉讼环节多,农民工维权成本高。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如果是工伤维权则程序更为复杂。据一名长期办理工伤赔偿案件的律师计算,工伤维权的程序最高可达19项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如果是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的话,那么行政诉讼的程序还得再来一遍)———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劳动能力二次鉴定———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执行程序。如用人单位对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异议的话,还要确立劳动关系,要经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职业病的工伤处理,还要经过职业病的鉴定(包括初次鉴定与再次鉴定两项程序)。而且,很多工伤保险待遇的获得,需要经过多次的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程序。浙江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一起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从2003年7月立案,至2005年7月,就工伤认定问题经多次的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最后在得到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正向法院提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因无钱医治死亡。

二是农民工维权案件调查取证难。多数农民工不知道签定劳动合同、不懂得如何签定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定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使各方面权利得不到保障,相当部分用人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加之一味地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按规定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造成农民工案件普遍存在着无劳动合同、无养老保险和无福利待遇的“三无”现象。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农民工往往连工资卡、饭票等都拿不出来,甚至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名称。同时,企业和雇主会利用各种关系打通关节,为自己开脱,拒不出证,有的设置障碍阻挠律师调查取证,甚至故意损毁证据,工友或证人考虑自身利益不愿或不敢作证,有的医院也因为农民工拖欠医疗费用而拒绝出证。调查取证困难直接影响到维权的效果。

三是农民工维权案件执行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保险待遇由工伤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无保障,最终无法兑现工伤赔偿。在诉讼环节,由于农民工收入低、财产少,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侵权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于执行时无法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从而导致农民工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另外,由于农民工维权案件程序多时间长,到案件终结时,有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老板已逃之夭夭,导致案件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许多失去工作拿不到工资或因工伤残废的农民工最后不得不以放弃而告终。

(三)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普遍不足

随着国务院5号文件的进一步落实,农民工维权意识的增强,请求法律援助的农民工越来越多,造成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普遍不足。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已经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相当大的比例,这个比例还将继续加大。统计表明,2005年全国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农民工维权案件占20%。中西部省区农民工维权案件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大约10%———30%,东部省份比例更大。浙江省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占全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60%以上。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办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更是高达90%。如果加上为农民工提供刑事辩护的案件,比例将更高。

目前全国还有35.5%的县和15.4%的地市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也就是说这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基本没有保障。在法律援助经费普遍困难的情况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幅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成本又普遍较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江西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到广东办理一起农民工交通事故案件,用去差旅费3万多元,等于该县的一年的法律援助经费。因此,我们调研的中部几个省,普遍存在对返乡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一般只提供咨询,只办理少数重大群体性案件的情况。湖南怀化近两年农民工侵权案件每年越过2000件,而得到法律援助的不到500件。即使是经济发达地区,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也面临困难。东莞市2006年第一季度支付办案补贴已达92万元。由于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大量存在,而且劳动争议要经过一裁二审的法定程序,如果三个程序均指派律师代理,按东莞市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计算,三个程序要支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共7500元。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足问题同样严峻。目前,全国还有160个县(区)未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5%的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多数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在3人以下。这种人员现状根本无法满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人员压力在农民工输入地更加突出。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日常咨询解答中,农民工咨询量占咨询总数的76.5%。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仅580名,而农民工2100多万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要为3.6万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东莞市法律援助中心编制8人,而农民工440.4万多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要为55.05万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编制少的原因是编制部门按照常住人口以及按地级市、县区的标准确定编制数字,而没有根据外来人口多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经费和人力资源不足是制约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有效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对策建议

做好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多管齐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对下一步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工维权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工伤和劳资纠纷案件所遇到的问题,迫切需要从立法方面加以解决。一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衔接机制。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无法承担诉讼费而进入不了诉讼程序,或者在诉讼中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却往往因为提供不了担保而无法实现,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费用的部分增加规定“当事人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先行缓收诉讼费,待案件审结后再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在有关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部分增加规定“申请人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无须提供担保”,以保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二是对有关劳动仲裁的规定做出调整。建议在《劳动法》中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并将当事人提出仲裁的时效由六十日延长到六个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侵害事实处在延续状态的,自侵害事实终了之日开始计算,或者引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制度,只要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重新起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增加规定“劳动者一方申请仲裁,因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的,仲裁机构先行缓收仲裁费,待案件裁决后再决定仲裁费用的承担。”三是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建议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无须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经过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以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医药费、不进行紧急治疗将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治疗费,然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另外,建议规定:“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改变工伤认定的法律效力。工伤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执行”,以简化工伤维权程序。四是建议人大启动《法律援助法》的起草工作,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和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以及方便当事人申请等方面做出有利于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的规定

(二)加大投入,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和财力支持

建议财政部就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要加大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中央财政在每年拨付的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中和各省(区、市)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中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用于扶持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要在现有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经费,农民工输入较多的地方应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建议中央编制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指导地方编部门改变过去根据本地人口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的做法,根据各地的实际总人口(包含外来人口)的数量和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对农民工较密集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设计要高于全省或者全国水平,保证农民工维权的人力资源。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农民工维权涉及到部门很多,各部门应当在各级政府建立的农民工工作指导协调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协作,各尽其职,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农民工维权的职能部门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认真落实《司法救助规定》和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就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请求工伤赔偿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按规定给予缓、减、免收诉讼费、仲裁费,保证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工会组织可以利用其组织网络和维权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要建立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有关机构和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证据,劳动、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更好地解决农民工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和支持广大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一是进一步畅通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渠道,积极组织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区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民工法律义务咨询活动,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设立农民工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公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信息,并印制名录在农民工密集地区、企业免费发放;组织律师开展面向农民工和用工企业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增强用工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降低农民工法律服务的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服务费用三是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法律服务质量,对律师办理农民工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和管理,确保办案质量

(五)探索法律援助服务新机制,提升农民工维权实际效果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法律援助,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果。广东省探索申请的多种方式,对案件发生在本省、当事人已回原籍并通过邮寄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经调查属实,同样接受申请并且给予援助。一些地方法律援助机构采取代书和诉讼指引的服务方式,节省了法律援助资源,取得同样的维权效果。即对案情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或者标的较小的案件,代为书写劳动仲裁申诉书或者民事诉状,同时将相关的法律依据复印一份给申请人,并指导其到相关部门申诉或者诉讼。深圳宝安区、东莞、中山等地法律援助机构以这种服务方式成功地帮助了一大批农民工。另外,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广泛运用非诉讼调解的方式,减少诉讼,降低维权成本,防止一些企业利用诉讼程序拖延履行法定义务,尽快挽回农民工的损失。还有一些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变事后维权为事前主动维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如在劳务市场设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农民工提供劳动就业政策咨询、指导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帮助农民工审查用工合同文本等,使维权工作更加贴近实际。

二是建立异地协作机制,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探索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受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对根据规定应当由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可以在了解申请人身份、经济困难状况、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要及时向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申请及相关材料。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可以就案件调查取证、协调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作。

三是在做好个案维权的同时,通过案件办理推动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规政策的出台,起到帮助更大农民工群体的作用。如2004年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外来保姆周岱兰坠楼受伤赔偿案,就因周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导致其诉求难以满足而陷入困境,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导致了上海关于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政策的出台。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司法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针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一是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履盖面。努力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将其纳入对农村和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当中,重点加强对农村和城市社区法制宣传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力度,建成一批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栏、法律图书室和法制培训基地,尽力满足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的需要。二是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利用各大媒体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继续开展和完善法制培训、法制讲座,举办法制文艺等活动。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活动,集中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要将法制宣传与对农民工的职业和技术培训相结合,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使他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懂得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搞好对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遵法守法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教育”的原则,明确用工单位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责任与义务。加强对用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规范企业管理行为,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预防和减少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第二篇: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工法律援助报告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是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区援助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规定,提出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目标,确保区域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的有力保障。2010年,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提供民事法律援助514件,占全部民事援助案件数的63%,取得经济利益235万元。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申请渠道畅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覆盖全区的法律援助网络,在全区12个街道和劳动等6个部门建立了1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区和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网络是健全而畅通的。为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2007年,区司法局联合南纪门街道在南纪门劳务市场设立了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劳务市场管理机构同平台办公,每周定时安排律师值班,解答农民工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在农民工日、春节后农民工进城务工高峰期等重要节点举办两场以上的专场农民工法律咨询暨法律援助现场受理活动,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我

1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申请率都是比较高的,农民工遇到劳动争议等纠纷时,选择通过法律援助维权的比例也是比较高的,基本上做到了每一件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都申请了法律援助。

二是申请门槛较低。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是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只要是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都应给与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对农民工因工资、工伤、社保等纠纷申请法律援助一律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对农民工因诸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事项、与其他城市困难群体一视同仁,不差别对待。可以说,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不仅不比城市困难群体高,反而比他们还要低。2009年,为农民工提供涉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案474件,涉及请求工伤待遇的25件,涉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请求赔偿的4件,农民工得到了全面的法律援助,并按规定得到了门槛较低的法律援助优惠。

三是办事程序简便。农民工在渝中区办理法律援助事宜享有与其他困难群体同样简便快捷的办事程序。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的要求,自加压力,将法律援助审批时限提前到5个工作日办结,对农民工快要超过仲裁时限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要求,先受理指派律师,再

完善审批手续。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劳动、总工会等部门建立了工作联系和联动机制,农民工在向相关部门反映诉求主张权利的同时,也可以同步申请法律援助,我区农民工可以向总工会职工维权部或职工帮扶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在法院立案或劳动仲裁立案时得到工作人员关于法律援助的信息提示和帮助。农民工还可以在向区属50多家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问题时,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向社会广泛发放《法律援助指南》,自编的《以案说法律援助》宣传手册,向咨询群众赠送印有法律援助相关信息的环保袋,法律援助联系卡等物品,向社会公开电话,公告办事程序。法律援助办事程序做到了公开简便。

四是援助质量较高。渝中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是有保证的,首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全部是执业律师,我区是全市唯一没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援助案件的区县,执业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足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其次,我们有一整套办结案监督管理制度和奖励措施,可以充分调动律师的办案积极性。比如,为引导律师简化程序办案,我们实行了调解结案奖励制度,并对当场兑现的给与较高的奖励。第三我们在全市率先推行了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暨点援制,将摊派性质的法律援助制度优化为志愿服务制度,律师抱着扶弱帮困的慈爱之心来参与法律援助办

案,法律援助的效果较好。2010年,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当年结案641件,当年结案率达78%左右,其中非诉讼结案290件,诉讼调解结案223件,真正以判决结案的占13%左右,避免了农民工援助案件因诉讼程序漫长而导致维权不利的局面。全年没有一件农民工不满意法律援助的投诉,也没有一件农民工因法律援助引发的急访、群访案件,法律援助效果较好。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三篇: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范文)文章标题: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我市是人口较多的农业大市,也是劳务输出大市,是全国重点劳务输出中转监测地。全市农业人口802万人,占人口总量的89.4。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目前已多达221万人。

当前,我市劳务输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外出人员多,从事的项目多,打工族的身影遍布全国。从行业来看,从事工业、加工业的占45,建筑业占18,交通运输业占5,饮食服务业占20,种植、养殖业占2,其他占10;从输出方面来看,往上海、江、浙方向的占44,往广州、深圳方向的占25,往北京、天津方向的占16,其他占15,外出农民工遍布全国各地。广东东莞厚街镇有我市阜南籍民工10多万人,几乎渗透到当地所有的经济领域;二是以年轻人为主,男性多于女性。20—34周岁占54.7,其中20—24岁占20,是各年龄段比重最高的一组;男性占59.6,女性占40.4。近两年来,女性劳动力外出找工作比男性要相对容易,妇女劳动力在劳务输出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三是有文化、懂技术的年轻劳动力越来越成为劳务输出中的骨干力量。外出务工人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已占13,初中文化占65;从技术结构来看,有初级技术占28,中等技术占12,高级技术占40。

一、充分认识为外出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的意义,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为外出务工人员维护合法权益,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为外出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外出务工人员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责无旁贷。要通过我们的辛勤工作,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外出务工人员的深情暖意,密切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间的关系,从而为营造党的十六大倡导的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因此,要充分认识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意义,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二、要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外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向外出务工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引导外出务工人员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要深入到工地,开展宣传。要以农民工追讨工资为主题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并开展街头咨询活动,散发宣传材料。148专线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咨询,要及时、耐心、热诚解答,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报告,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法律援助机构对外出务工人员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开设绿色通道。凡是外出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一律不作实质性条件审查,都应给予法律援助。要利用调解、诉讼、仲裁等多种手段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要广泛动员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为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同时,要加强与信访、公安、仲裁、法院、工会、建设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为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我市已成立了“**市律师为外出务工人员追讨工资志愿团”,组成以市司法局领导为主的志愿团领导小组,每年这一志愿团对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了及时、便捷、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及时化解了各种将要发生的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如仅2005年,我们就接受外出农民工咨询867人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39件。为外出务工人员追讨回工资972万余元;又如我市一17岁少女在昆山打工,因“三氯乙稀”中毒死亡,市中心及时派出人员赶往昆山,为受害少女提供法律援助,经不懈努力,为其追回50万元的赔偿,该法律援助案件的成功办理,使政府情系于民、为百姓办实事的形象在广大人民心目中更加提高。

三、建立长效的科学机制,完善劳动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政策

外出务工人员的务工环境尚存在许多问题。如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侵害农民工利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用人单位故意不给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劳动无报酬,劳动条件环境差,劳动安全无保障,发生工伤、职业病得不到及时救治,随意搜查身体,监视居所,劳动福利差等等。

1、要改变务工人员的不利状况。要赋予其恰当、合法的身份,给其相应的权利;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城乡居民户口差别,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才能保障实现宪法和劳动法所倡导的平等权利。

2、改革现有就业制度,构造城乡统一就业市场,建立公平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机制,健全劳动力中介组织,提供完善的信息服务,降低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保障市场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面迈进

3、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

第四篇: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关于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贫困人员、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情况,本人组织部分区政协委员,就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情况

(一)调研方法

这次调研工作,我们采取看、听、问、议的形式,点、面结合,突出主题,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做了详实调研。

一是看:调研组直接到区司法局和法援中心实地调研,翻看案卷,查询制度,比对数字,全面了解,力求真实二是听:在司法局、法援中心,召开了有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区司法局、法援中心的汇报,广泛征询了各界人士的意见三是问:调研组成员除在座谈会、汇报会上详细咨询了解情况外,还主动找不同职业、不同年龄段的社会人士和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掌握了不少真实情况四是议:调研组举行专门会议,充分交流讨论,达成共识,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提出对策。

(二)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1、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区法律援助中心依照有关规定,一是制定了《辖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须知》、《法律援助告知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咨询接待规定》、《法-1-

律援助卷宗质量、归档管理》等制度,对申请人的申请实行

统一审查、受理、指派和办理,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法

律援助工作体系。

2、法律援助受援对象不断扩大。针对受援人经济困难情

况不一样的情况,进一步降低受助条件的标准,扩大法律援

助的覆盖面。对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

特困家庭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失业救济金领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3

二、对策建议

1、要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