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管理制度

第一篇:医院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管理制度永春县医院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监控,规范永春县医院的危险源(点)管理,保证医院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内的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管理。

3、职责

由永春医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本院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辨识和管理工作。医院各科室全体职工做好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的辨识和监控、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重大危险源(点)辩识

重大危险源(点)。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点)。

永春县医院安委会(永春医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各科室全体员工关于危险源(点)辨识工作,按照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确定出重大危险源(点)。

4.2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的管理

4.2.1永春医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的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点)长期处于被监控状态

4.2.2现场配有各种应急处理器材,现场灭火器材保证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4.2.3加强对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的检查。所属区域检察人员要做好当班的巡回检查,严格交接班制度;管理人员至少每天巡检一次;安全专管员至少每周巡检一次,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查出问题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立即上报。

4.2.4严格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非本院职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并由永春医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陪同,进入重大危险源(点)单元必须严格登记,

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待清楚注意事项并监护。

4.2.5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

针对永春医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的特点,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永春医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员工发现险情必须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上报。

4.2.6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登记

永春医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所有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点)进行了登记建档,并严格进行检查,监控,使危害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成为一个持续的过程。

二零一五年一月

永春县医院

第二篇: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危险物资的保管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物资的防火、防盗、防汛、防潮、防爆、防泄漏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对入库的物资要按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做到认真检查

2、严格物资保管制度,对库存物资做到布局合理,存放整齐,要达到标记明确、对号入座、摆设分层码跺、整洁美观、对易燃、易爆、易潮、易腐烂及剧毒危险物品应存放专用库房中或隔离存放,定期检查,做到勤检查、勤整理、勤清点、勤保养

3、存放易燃、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和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等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和铁器带入,严禁在危险物品存放场所住宿、开会或加工火药,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制度

4、存放化学危险品应遵守以下规定:

4-

1、与四周建筑物必须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不准堆放任何可燃材料

4-

2、严禁烟火,并禁止携带火种和发生火花的行为。在明显的地点应有警告标志。4-

3、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卸载、搬运化学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和重压,确保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安全

5、加强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5-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促进工地安全文明建设

5-

2、积极带领职工学习防火知识,努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5-

3、对于危险物品等重点防火部位应经常性巡回检查,发现有火种者有权制止,有不听劝阻者送上级部门处理

5-

4、放置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有相应的消防措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砂池、水池等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当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程度

2、公司的安检部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3、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根据重大危险源生产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维护和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5、每季度对全公司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6、在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7、重大危险源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

8、操作人员必须每4小时对所有危险源进行一次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重大危险源有严重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或否则安全的技术人员有权越级上报

9、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0、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三篇: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监控,规范本公司的危险源管理,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的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3定义

重大危险源。根据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于生产、加工处理、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活性化学性和有毒物质超过生产场所和储存区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装置,一律评为重大危险源。4职责

4.1安委会负责,协同技术、制造部门对公司生产场所及储存区危险物质最大储存量进行计算

4.2安委会负责,组织技术、生产、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及一般危险源进行辨识、建档

4.3安委会负责,组织技术、生产、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及一般危险源进行定期评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监控

4.4安委会负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告知、培训教育

4.5安委会负责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4.6安委会负责将重大危险源形成报告,报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5工作程序

5.1执行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参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实施

5.2辨识过程由安全科负责,技术、制造部协同

5.3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过程

5.3.1根据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中例举的危险化学物质名称,对应公司目前使用原辅材料名,进行危险物质的辨识,对属于需要实施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危险物质作成『危险物质清单』

5.3.2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区域确定

对照『危险货物清单』中所列货物日常存储状况,进行生产区、储存区的确认。

5.3.3区域最大存储量的计算确认

对确定的生产区、储存区可能存放的危险货物,按生产过程用量、每次采购量大小进行最大储存量计算。

5.3.4根据各单元的计算结果,对照标准中临界量值,对危险物质进行重大危险源或一般危险源进行计算辨识。最大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为重大危险源,未达到临界量的单元为一般危险源。

5.3.5参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对公司内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界定

5.4重大危险源管理

5.4.1安委会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汇总统计在重大危险源清单中,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性质、地理位置、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

5.4.2由安委会负责制作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安全措施与预防措施、应急预案等。

5.4.3由安委会负责,协同技术、生产部门,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新知识的获取、技术的发展状况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对应辨识结果,再次制作报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4.4由品管部负责,对属于重大危险源区域的主要设备、安全设施和强检仪表等进行定期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复印件及时提交安环科确认

5.4.5由安委会负责,定期组织公司级管理层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区域进行安全性的检查;生产部门须明确责任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定期安全性检查。具体按《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5.4.6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5.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

5.2《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

5.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