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做好部队安全预防工作应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当前招投标中应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招投标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配置资源、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正、公平”和“充分竞争”。然而,由于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机制未形成,致使当前招投标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业主任意确定七家投标人,使其陪标现象有增无减;公告和文件设置一些诸如鲁班奖之类的过高条件;评标程序及方法的不科学、针对性差;对不合理,不公正的评标无制约手段;法律法规与规章的不一致、部门规章之间的矛盾,不少规定不切实际、无法操作;个别工程先开工,后招标等等。这些问题尽管在存在于少数项目中,表现在个别环节上,但它却极大地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导致一些招投标走形式、走过场,浪费时间,消耗了在,形成了新的不良风气。特别是近年来基本建设量成倍增加,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全社会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提高招投标质量,防止中标显得尤为重要。就目前情况看,招投标工作应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思想,与时俱进,正确地理解和把握投标法律法规;二是推行公正合理的招招标入围办法;二是改进招招标程序和评标定标方法;四是正确受理投诉,及时招投标纠纷;五是修改和制定符合经济要求的强制性招标的范围和标准,区分不同的类型项目实施承发包监管。
一、正确认识和贯彻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招商标法实施三年来,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和文件,使我国招投标事业逐步步入法制化的轨道,招投标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管理监督机构依法行政的氛围愈加浓厚。但同时也应看到,法规的不配套,某些条款的不争实际,照本宣科、生搬硬套严重影响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尤其是目前实行公正招标的项目大多为国有投资,而国有投资工程的项目法人属不成熟、非真正对项目负责的法人。导致因照抄照搬,一些公开招标工程,业主任意确定7家投标人,使得6家陪1家的假招标不断出现;因照抄照搬,公告发布尚未结束,报名已停止;因照抄照搬,评标委员会的不公正或违规评标照样通过,管理监督机构无权否决等等。笔者认为,由于法律的前瞻性,改革开放的探索性,以及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性,使其法律难以统筹兼顾,某些条款规定存在顾此失彼也在情理之中。为此,贯彻法律法规不能简单地信手拈来、照抄照搬,而要与时俱进、创造性贯彻执行。正如“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那样:“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病都要坚决改除。”各地应把握法律精神实质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制定现立法宗旨、维护国家、当事人权益和公正公平招投标原则的操作性较强的程序和办法。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执法法规,对于个别条款脱离实际,影响招投标“三公”原则的实现,一来依照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二来采取合理的方法对某些条款进行变通;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出相应在的规定,如公告发布多长时间法律未作规定,为保证潜在投标人有充分时间获取信息,地方应做出相应规定;法规仅有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的,应针对某一时期本地区承发包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严于法律的具体规定。
另外,转轨埋藏,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法规可相对稳定,但各地的办法、规定应本着与与时俱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态度,不断修改,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执行好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应当说,这是当前搞好招投标工作应首先解决的问题。
二、推行公正合理的入围办法
首先,要保证公开招标信息的公开程度和告知范围。公开招标是招投标灵魂的较好体现形式,区别公开招标还是其它招标主要看其公告的公开程度、告知范围和入围方法。因此,管理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对公开招标的项目的公告发布范围、时间应作适合的规定。如
较大工程(3000万以上的项目)、以及一些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在全国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除在全国报刊上外,还要在互联网上发布10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工程(500万元-3000万)且比较重要的项目,除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外,还应在省级报刊和互联网外发布5个工作日以上;小型工程(500万元以下)可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互联网外发布3个工作日以上,使意愿投标的企业都有机会得知项目信息。同时,公告信息应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应清楚地说明招标的内容、标段、工程地点、开竣工时间、估算价、投标人及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以及相应的业绩要求。所提条件与工程实际吻合,业绩不能太传统,不得设置一些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如获得鲁班奖、承担过教学楼工程等等。其次,认真进行资格预审,正确确定入围企业是保证招投标成功、防止出现假招标、走过场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合格主要看申请人是否满足公告要求的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资格、商标人的民事地位、近年来的业绩和经济技术能力。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可全数入围,也可按规定方法优先不少于一定数量的投标申请人入围。如何优选。在目前的情况下,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制定并采用既照顾甲方意愿、又体现公正合理原则的入围确定方法,这里不妨推荐几中。对于国有投资的小型工程,潜在投标人不宜采用打分法,而应采用推荐抽取法,资格预审合格少于7家的全部入围,多于7家的甲方推荐三分之一,剩余从资格和技术专业复杂的小型工程,可就投标申请人的业绩、财力状况、技术设备等因素综合打分,优选不少于7家的投标申请人入围。对于较大工程或技术较复杂一般企业及项目经理承担在建或已建工程考察、特殊技术业绩等因素综合打分,优选7家的投标申请人入围。对非国有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确定在投标人,采用推荐抽取法、固定因素打分法、选择因素打分法等由业主自行确定。
第三,合理确定邀请人的入围范围和中标人。目前,邀请招标主要的是非国有投资项目,但随着30号令的贯彻实施,国有投资项目的邀请招标比例将增大。且在现阶段,非国有形式多样,改制企业完全成为私有化的市场主体还需要一定的过程。从增强招标的有效性、竞争性和保护集体、多数人利益出发,对邀请招标的入围家数应作适当限制。笔者认为,小型工程可邀请不少于3家的潜在投标人,一般工程应邀请不少于4家的潜在投标人,较大工程应邀请不少于5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邀请招标的工程应合理确定中标人。国有投资工程,评标后排名第一的中标,非国有投资工程原则上排名第一的中标,如第二报价低于第一名2%以下,得分相差在3%以内,也可由招标人在
一、二名中择优确定。
三、采用科学统一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招投标的核心内容,是保证招一重要环节。招标投标法、89号令、12号令规定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法,应该说是总结十几年招投标经验、借鉴国外做法推出的较为正确的方法。但由于法规制定的原则性表述、单因素法既考虑价格的竞争,又不能摆脱我国的国情,难以找到理想的结合点,使各地实际采用的评标办法差异较大。综合计分法设置因素和分值不合理,企业个别成本难以把握,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成为左右中标的魔方等等。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大量不公正、走形式的招标不是入围队伍的确定造成,就是由不科学、不合理的评标办法所致。所以说,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一个埋藏要根据法规的规定,针对不同工程制定操作性较强,相对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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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修改和制定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强制性招标的范围和标准,区分不同类型项目实施承发包监管
招标投标法及国家计委3号令我国强制性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对于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贪污行政,规范承发包行为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某些规定不尽合理,如强调关系公众利益、公共安全联系紧密和项目放弃了;保障项目的公众利益和安全性主要应抓设计、抓质量和安全,而非招标投标,招投标更多地是解决项目投资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因此,在现阶段,一些集体或类似集体的项目实施招投标远比关系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实施招投标重要。再者,89号令规定强制性招标的范围比计委3号令大,即单项额200万、总投资额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调入工程均应招标;七部委30号令又扩大了邀请招标的范围,且四条规定中三条不具操作性,建设单位可任意找一条理由将应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邀请招标,难国有投资投标走形式、假招标和“活”用审批权提供了土壤和方便。为此。一要认真总结3号令贯彻以来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处在转轨时期、变革时期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较大差异性,本关有利经济的发展,保证招投标的有效性的原则,对强制性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作出科学合理的修改和规定。确定范围应主要考虑投资性质,对于私人投资的一般项目不应强制招标。二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实施不同的承发包监督。对于限额以下和法律允许直接发包的项目,主要抓项目登记和合同备案,检查项目实施合法性、承包人及项目经理的资格;考虑地区的,对于提高标准后部分接近限额的国有投资的工程,可采用简易招标、竞争性谈判、多家竞价等竞争性发包方式有形市场竞标发包;对于限额以上工程应主要抓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投标监管。三要出台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并鼓励大宗劳务采用招标形式招聘,所有专业和劳务分包均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四要切实加强中标后合同的跟踪管理和市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场外交易、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此外,当前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监督执法力量薄弱、监督执法手段不力、监督管理责权不明有关。应针对当前招投标管理监督中存在的认识不清、位置不正、监督不力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责权、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狠抓招投标规范化监管,大胆探索和实践有效监督的方法和路子,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