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范文

宁波市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大人才激励力度,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领支撑和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奖。市人才奖分设“宁波市杰出人才奖”、“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宁波市人才开发先进县(市)区(开发区)奖”、“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

第三条“宁波市杰出人才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5人;“宁波市人才开发先进县(市)区(开发区)奖”每年评选一次,先进县(市)区奖设金奖1个、银奖2个、铜奖3个,先进开发区奖设金奖1个、银奖1个;其他奖项每2年评选一次,“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30人,“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10人,“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15人,“宁波市服务人才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每次奖励分别不超过20家单位和30人。

第四条市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评选对象的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市人才奖个人奖项评选对象为。爱国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为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智慧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或柔性引进受聘2年以上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

市人才奖集体奖项评选对象为。在人才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地各企事业单位(含在甬部省属单位)。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波市杰出人才奖”: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完成者;或获得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首席完成者

(二)在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中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获得国家专利大奖赛金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核心完成者

(三)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首席完成者;或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独立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项目,并取得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在全国享有很高声誉者

(四)在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等社会领域取得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并做出特别优异成绩,在全国享有很高声誉者

(五)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并在生产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者;或在国际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在技术革新改造中作出突出贡献者;或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奖”: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前6名完成者;或获得国家专利大奖赛优秀奖且专利项目具有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价值的第一发明人;或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3名完成者;或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2名完成者;或获得2项以上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首席完成者

(二)在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技术改造或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或创新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有效提升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事业规模和取得的业绩在省内外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者

(三)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在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及选育推广新品种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者

(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学理论、方法及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五)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医学科学研究、疾病预防控制、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临床诊治及应急医疗救治中有显著成绩,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六)在文化、体育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文学艺术成果(包括群众文化)获国家级一等奖(金奖)的前3名完成者;体育教练经其培养输送(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奖牌,世界杯赛或世界锦标赛金牌、亚运会冠军成绩者

(七)在理论研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图书文博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成果获本领域国家级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的前2名完成者;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首席完成者

(八)在其他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

(一)独资创办企业或合办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引进人才和资金等方面走在全市留学归国人员企业前列,企业管理科学,取得经济效益显著者

(二)具有行业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推进和实现产业化,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效益上贡献突出者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金融等公共事业或现代服务业等其他领域作出突出贡献,业内普遍公认,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

(一)荣获“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国行业技术能手、“浙江省技术能手”称号,且工作实绩显著者

(二)刻苦钻研技术,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生产岗位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者

(三)在技术创新和技术专利上,研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得到省级以上部门认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四)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和使用中,掌握核心技术,排除重大技术障碍或重大安全隐患,提高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者

(五)在市级二类以上(由市级行业部门组织)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3名,职业技术水平得到同行业认可,且在传授技艺、指导职业院校学生技能训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宁波市人才开发先进县(市)区(开发区)奖”:

(一)领导重视。党委、政府及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定期专题研究人才工作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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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人才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按实核拨。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