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劳教工作中的应用

为构建和谐社会,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中央政法委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劳动教养工作做为政法工作的一部分,也要积极推进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做出应有的贡献。

具体实践上,劳动教养机关应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笔者根据劳动教养制度和劳动教养工作实际情况,认为宽与严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是相辅相承的,没有宽就没有严,没有严就没有宽。同时,宽与严还要掌握好尺度,既没有无原则的宽,也没有无度的严,宽与严要在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实施,只有在这个范围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才能达到宽严相济的效果。劳动教养机关对“从宽”和“从严”政策落实应从下面两点入手。

一、在权利保障上“从宽”,在管理上“从严”

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是指劳动教养人员作为劳动教养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劳动教养期间依照法律应当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利,是劳动教养工作长期以来努力实现的目标,也是建设民主政治、实现政治文明的必然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教养人员充分享受合法权利应尽量宽泛。

劳教人员权利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利;人身保护权利;基本政治权利和社会发展权利;财产与家庭权利;司法救济权利;就业保障权利。虽然劳动教养人员有了许多的权利,但在现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中,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规范存在着许多问题与弊端。

(一)劳动教养人员权利规范层次低,缺少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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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现行劳动教养法律中并未作出劳动教养人员“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这就使其法定权利失去了广泛性;其次,劳动教养场所许多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大有侵权之嫌。例如要求男性劳教人员一律剃光头,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刺激性很大,劳动教养人员对自己的发型应有一定的选择权,除怪异发型外,应允许其蓄留大众式发型。

现行劳动教养人员权利规范的上述弊端提示我们,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应该体现从宽的政策,才能切实保障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