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评议公安工作的现实意义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人大代表发言材料(2)

对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的评议

这次市人大基于众多代表的建议,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我认为一是反映了社会各界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高度关注;二是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三是反映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据我了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43部,各种规章、规定、标准达136个之多,其管理范围之大、层面之广,足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担负着质量保障、食品安全、标准化推广的重大责任,这次市人大组织代表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进行评议是必要的。我参加了这次调研,走访了几个县,了解了一些情况。现在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首先,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总的来看,成绩是突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基层各县市局,为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健康生活,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认真履行了

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督的职责。特别是在服务当地经济快速发展、指导督导企业安全生产、严格规范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工作中,不懈努力、严格执法,赢得了众多的荣誉和赞许。调研中,我了解到这支队伍许多可歌可泣的事迹。比如,在监督交通管理测速这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作中,顶住压力,严肃执法,规范了交警的执法行为;比如在整顿取缔土炼油这场行动中,打了一个漂亮仗,使运城地区的燃油质量得以提高;比如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劣质桶装水的整治中,执法人员遇到了点多面广,抵触情绪大的困难,甚至受到了暴力围攻,他们没有退缩,圆满完成了这次整治任务;比如规范稷山枣业的生产加工,很好地保护了“稷山枣”的品牌;规范闻喜煮饼生产,保护了闻喜煮饼品牌等等。这些都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好评,还有很多典型事例和突出的成绩,在此不一一例举了。

其次,在调研走访时,听到一些群众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反映,了解到质监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执法行为不规范,主要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有一个企业向我们反映,质监局对他们进行的大额处罚决定,企业要求举行听证,而质监部门没有组织听证,企业不服气,认为执法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较大数额的处

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们应当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再一个是我们在视察时,发现了有执行完结的案卷内,只装有一个处罚决定书,其它像证据、送达通知、回执什么都没有。这些不规范的程序,是经不起当事人行政诉讼的。这些缺少必要的程序是执法行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

二、检测设备落后,检测设备不到位。在调研中,有一次问到一个加工企业的负责人,质检局是怎么对你们检测的。回答是质检局的眼睛真厉害,一眼就能看出来。这种说法我认为他们是带有倾向性的。这样凭直观的检测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只是没有准确的数据支持,说服力不强。有一个大型化工企业反映,他们的企业需要质监部门检测的项目多,涉及压力、流量、含量分析、抗压度等多项内容,而这些又都是必须要经质监部门检测的。因为我们的质监部门没有这方面的检测设备,需要到太原进行检测,企业需要等待很长一段时间,影响了企业生产。针对企业的这种反映,我们专门视察了某县质监局的检测设备,认为有关计量方面的检测设备还可以,其它很多设备陈旧、落后,还有些检测设备确实不到位,这远远不能适应日常检测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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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汇编中并没有规定检

测费的收取办法和收费标准,在质监执法中,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检测费上,取消这种不合理的检测费,既规范了执法行为,也赢得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信任。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质监队伍的综合素质,改变执法手段的单一性。正确地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以监督和服务的手段引导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