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定责要把握“六种关系”
定责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显著特点,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点。如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评价与责任界定。尽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可以说是仍然当前各级审计机关及其从业人员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确保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准确而又公正的责任界定,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六个关系。
一、主观造成与客观形成的关系
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主观臆断、盲目决策甚至玩忽职守造成的,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必须无条件地承担主观责任;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由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或是由于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法正常履行经济责任以至问题无法规避,或原定的任务指标无法顺利完成,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解脱其经济责任或仅承担客观责任。
二、现任产生与前任遗留的关系
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一个地区(部门、单位)原任领导干部所遗留(如前任存在过度举债、违规拆借、违规建设、违规管理等违规行为),并且没有使问题更加严重,甚至有所消化或纠正,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内产生,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就应无条件承担相应责任:或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
三、个人决定与集体决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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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按照现行规定,目前,各地区(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均不直接分管和审批财务物资活动。但作为一把手,既便是不直接分管,实际上对相关的财务物资活动,还是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且该领导干部并不分管此项工作,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就只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在请示被审计领导干部获得批准后而发生的,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就应负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
六、故意行为与过失原因的关系
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影响或者在日常工作中管理处置不当而造成(譬如,当时决策是正确的,但过一段时间后由于政策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出现决策失误或错误的情况),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此充其量只是一种过失行为,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就只应承担领导责任甚至可免除责任;如果某个问题的存在,是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挖空心思损公肥私,以获取单位利益甚至是个人私利,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此实际上是一种故意行为,那么,被审计领导干部就应承担领导责任,甚至直接责任。如果涉嫌犯罪,还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