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一线执法领域反“围猎”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一、时代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更加深入地认识和把握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要从政治上看”,“要从政治上认识和抓好全面从严治党”,“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突出问题,形成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党内政治生活气象更新,全党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性更加坚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显著提高,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更加巩固,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

海关总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深入推进清廉海关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着力深化“三不腐”一体推行,突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打私反腐“一案双查”,加强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抓好廉洁文化建设,大力打造清廉海关。

正风肃纪反腐不停息,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随着形势发展,腐败和反腐败的较量仍然激烈,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其中围猎和反围猎已经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对决。

二、行业现状

(一)海关权力清单及岗位职权情况

海关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守卫国门的职责。目前,海关负责监管、征税、加贸、稽查、缉私、统计等9个领域,权力岗位比较多,涉及行政许可、审单、审价、归类、现场查检、通关放行等。这些法律赋予的权力,固然可以促进海关更好地行使职权,但也对海关权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海关权力特点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新兴贸易业态的发展,海关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大。海关执法点多、线长、面广,以现场执法形式为主,一线执法关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权力下沉,风险较高,特别是现场查验、稽核查、通关放行等岗位,权力相对集中、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较大、权力监督难度相对较大、监督的滞后性比较明显。

海关自由裁量权是海关行政权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利用和正确运用,体现行政法中公平、正义原则。然而海关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管与外勤执法过程中,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随意使用、滥用现象:一是标准不一,性质相同,情节类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对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的执法相对人,降低执法标准;二是不作为,对违规情况“视而不见”;三是滥用职权,海关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对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界定,现场执法时,海关只根据各自的理解来予以实行,造成执法不一,随意性极大,给走私者留下可乘之机,对国家及社会产生的危害较大。

执法领域承担着进出境监管、国门检验检疫等重要职责,权力相对集中,外部执法环境较为复杂,面临重重“围猎”的执法环境,各种诱惑层出不穷,围猎与反围猎的斗争长期存在,廉政风险更加突出。

(三)海关系统近年来的违法违纪情况分析

近年来,海关系统发生多起影响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如90年代的厦门海关塌方式腐败,深圳口岸集体性腐败等等。近两年,共查办5名厅局级干部,立案301件,涉及315人,通报44起违纪违法和问责典型案例。分析案件发现:一是海关系统此类案件多以受贿犯罪为主,涉案金额较大。海关一旦与走私人员勾结,其腐败往往具有长期性、连续性,涉案金额也较大。二是基层多发,“贴着海关发财”。一线执法人员职级虽不高,但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三是集体腐败严重。海关系统为垂直管理,人员流动少,易形成稳定的利益关系,且走私、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需要多岗位人员相互配合才能完成。

三、被“围猎”形成的路径

北宋政治家、文学家欧阳修把朋友分为“同道为朋”和“同利为朋”两种人。“同道为朋”在今天来说,就是为国家、为人民、为党的事业而志同道合,是有原则、讲大义的友谊,亲密而不庸俗;“同利为朋”则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以吃喝玩乐为手段,表面上“甘之若饴”,实际上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把党员领导干部当作“资源”来利用,当作“潜力股”来投资,等到适当的时机,“连本带利”一起讨回。

古人云。“以势交者,势倾则绝;以利交者,利穷则散”。不管是借助的势力,还是看重的利益,都不是建立在真情、原则的基础上,都背离了正常、健康的交友初衷。清代史学家赵翼总结历代贿赂现象,得出一个结论,叫“贿随权集”,意思是行贿围绕权力而运行。

从现在看,这个观点依然没有过时。现实中,很多“围猎”行为披着人情往来的外衣,隐藏在看似温情脉脉的友情和亲情之中,酒桌上推杯换盏、吹吹拍拍,挖空心思地投其所好,以改善生活为名送钱送物……这些百变的花样无非都是拉拢腐蚀领导干部的“糖衣炮弹”,“围猎者”真正觊觎的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给自己带来的好处。

由于不断翻新的“围猎”方式具有较深的隐蔽性和较强的企图心,在形形色色的“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面前,在利益集团无所不用其极的“围猎”下,不少党员领导干部在“温水煮青蛙”式的腐蚀中放松了警惕、丧失了原则,不知不觉中落入围猎者设好的陷阱,在一次次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围猎者谋取私利过程中,逐渐成为笼中兽、网中鱼,不能自拔、无法自主,一步步滑向腐败堕落的深渊。

“围猎”在现实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方式。一是直接开展利益交换的“围猎”型。这种类型的“围猎”往往不需要过多的铺垫,也不需要经历很长时间,利益集团通过结识领导干部直接对其进行利益输送。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领导干部没有表达明显拒绝的意思,腐败的利益交换就会达成。二是营造稳固关系基础的“围猎”型。这种类型的“围猎”最开始是不存在利益交换的,而是通过正常的交往不断深化关系,以“朋友”的形式长期相处,利益集团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就会提出“要求”,这种“要求”往往是不能够通过正常渠道满足的,而领导干部由于已经与其形成了稳固的“朋友”关系而不好拒绝,因此就会陷入腐败的泥潭。通常这种类型的“围猎”,领导干部在开始之初都是拒绝进行利益交换的,但是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之后,心理防线就会被攻破,进而一步一步放弃了坚守的原则。三是间接输送利益的“围猎”型。这种类型的“围猎”目标可能不是领导干部本人,而是通过向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输送利益,有时领导干部本人是明知不问,有时是不知不问,但最终造成的结果都是其身边人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力与利益集团达成利益交换。无论以上哪种“围猎”类型,本质上都是相通的,都是基于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形成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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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是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杜绝权力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依法用权、自我革命以永葆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因此,要完善监督机制,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精准识别“围猎”者的“毒触角”,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并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下,为“围猎”目标官员“防未病”“治已病”“拔烂病”。强化执纪监督,不仅有利于保证领导干部公正用权,更能对心怀不轨者形成震慑,令其行有所忌。首先,要优化监督体系,创新监督形式。用好“探头+显微镜”,打好“派驻+巡察”组合拳。鉴于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围猎”者行为日渐隐蔽、手段逐步升级的行为特征,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要突破往日“定期”“事先通知”的预告式监督,增加常态化监管和“回头看”式巡察,让“围猎”行为难以施行。其次,要引导公众监督,畅通举报通道。要拓宽监督举报途径,用好特邀监督员这一方式,引导企业理性反映、举报真实案件,及早获知“围猎”分子和被“围猎”官员的关系网、利益链。最后,要聚焦重点监督,用权与监管有机结合。针对海关权力倒挂的这一特点,要把对科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常态化制度化,结合内部监督以合理合法的报送渠道为上级巡视监督提供便利条件。利用政治谈话、约谈函询,及早让领导干部“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治未病”。另外,对已“入围”深陷甚至甘于被“围猎”的领导干部,要及时执纪问责,加大执法力度。

(五)完善制度,扎紧防范“围猎”的“铁笼子”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是阻断领导干部被“围猎”的“护城河”,又是警醒其行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强调思想建党、理论强党的同时,更加重视用制度管党治党,如用制度规制领导干部权力,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重要观点等等,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在管党治党方面成效卓著。面对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及权力腐败新形式对原有制度的挑战,制度建设更要与时俱进,扎紧笼子,防止“变异”后的“围猎”行为从制度的漏洞中寻找生机,污染政风、祸乱社会。建立预防机制,杜绝源头上的腐败。加强用权警示机制建设,在权力行使启动阶段即做好评估审查,告之可能出现的“围猎”及陷入“围场”的后果,以此提高领导干部的警惕警觉。用好hls20**系统,以现代化信息技术记录决策行为的轨迹,让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腐败必追责,客观上增强其抵制“围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