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着力破解当前派驻机构开展监督难点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聚焦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进一步突出政治监督、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执行到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派驻监督工作中见实效,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但与此同时,制约派驻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难点问题依然存在。

监督执纪执法力量不足。有的派驻纪检组监督力量不足,人员配备有待进一步充实,一些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是转隶人员、纪检监察业务水平和法律法规知识薄弱,存在本领恐慌,在调查取证、谈话技巧、笔录制作等方面能力薄弱,纪检干部队伍中熟悉财务、审计、法律的专业人才紧缺,具体办案技巧和专业业务的系统培训相对欠缺。同时,因问题线索存在涉密性,派驻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在监督力量整合、工作协作配合、信息互通共享深度方面协调衔接有待进一步协调完善。

派驻监督不够深入。派驻监督不可避免会涉及被监督单位的各类业务,不可避免地会得罪人。有的派驻机构责任意识不强、担当精神不足,受困熟人社会牵绊,对开展监督、查案心存顾虑,腰肝不硬,执纪执法过程受到掣肘。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信心不足,政治站位不高,监督不敢动真碰硬,发现问题浮于表面,监督不敢深入,敷衍应付,怕得罪人,怕影响个人发展。有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仍主要通过参加会议、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翻阅台账、开展谈心谈话等方式了解掌握驻在部门的基本情况,在创新派驻监督方式上意识不强、方式方法不够多样化。处置问题线索时,监督手段单一,过多依赖谈话,时间周期长,反而容易导致关键证据被销毁或谈话对象与其他当事人建立攻守同盟。因为分析研判不到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通运用能力欠缺,有的问题线索常“一谈了之”“初核未果”,有的问题线索不能有针对性地处置。

问题线索价值不高。当前,某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日益隐蔽,常规的受理问题线索渠道发现有价值的问题线索越来越难。要真正了解掌握被监督单位业务中的“猫腻”,甚至看出其中偏离“初心”、夹带“私货”的门道,必须坚持长期积累,仔细了解被监督单位业务,真正下一番苦功强化监督。目前,信访举报受理、巡视巡察反馈仍是大多数派驻机构问题线索来源的主要渠道,有的信访举报内容空洞、价值不高、可查性低,却无形中增加了部门的工作量。同时,开展问题线索处置时,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有的相关知情人碍于人情世故、自身利益考量或怕得罪他人,往往躲避不愿配合,不同程度增加违纪违法问题的初核难度,案件难以取得突破。

制度保障有待完善。有的派驻纪检组受限于工作权限和专业水平,对问题线索的受理、管理、处置缺乏有效管理评估制度,有的开展审查调查有些程序性规定执行得不够细化,有的办案处理程序不够严谨规范,有的派驻机构相关管理制度缺乏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不少派出机关出现对派驻干部选拔使用管理不够明确,只管下达任务布置工作,推荐使用鲜有人管的现象,派驻干部交流出口不畅,容易产生工作惰性和“破罐子破摔”思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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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监督责任。各级纪委监委着力强化派驻机构管理,切实推动派驻机构在工作中全面履行派驻监督职责,发挥好派驻监督“探头”作用,着力推行“部门联动监督”“异地交叉”和“下查一级”等监督工作机制,有效破解熟人社会“关系网”“人情网”问题。要明确派驻监督工作重点,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突出政治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夯实对驻在部门一把手的监督,健全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沟通会商机制,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强化考核督查,各级纪委监委专门组织力量按照有关规定,梳理提炼派驻机构履职规定,对线索受理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面内容细化,确保派驻机构履职有支撑,督促派驻机构紧扣考核指标中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逐项对照对标,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察调查处置职责。

强化线索处置。健全问题线索发现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研判机制,形成案前研究、案中评估、案后剖析工作链,促进派驻机构认真分析研判来信来访,线索处置更“准”。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深入开展开门接访、全员接访、带信下访、入户走访,充分发挥监察员、民情信息员的作用,结合重点巡察、专项巡察,多途径搜集可查性较高的线索,深挖案件线索。加强同相关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提前统筹安排,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手续流程。

细化制度配套。在制度细化配套上下功夫,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派驻机构工作职责和派驻监督有关细则,出台专门意见,统一有关文书和程序,研究派驻机构保障法规,强化后勤保障,逐步健全派驻纪检组工作汇报等制度,推动派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舆情监测、信访举报、专项整治,列席会议、开展重点检查、专项督查和“体验式”监督等形式基础上,着力创新监督方式。着力解决“本领恐慌”,开展纪检监察业务专项培训,培训紧扣监察工作流程、审查调查程序、案件审理规定等要点,组织参与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过程,着力提升派驻干部履职能力。健全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提拔任用和交流机制,统筹安排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到省、市纪委监委跟班学习,或者抽调部分基础好的同志到上级纪委监委参与办案,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加大向同级党委推荐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