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实践与思考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开展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了以**职业学院为首的9个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项目;广西、海南、浙江、广东、江苏等省份也先后创办了典型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或二级学院,迈出了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伐。但是,纵观全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并没有得到广泛开展,各地教育部门及高职院校采取观望态度的居多。笔者前往山东、河北、四川、浙江等省份,主要调研了**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深入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办学特征、改革成效、主要问题及成功经验等。这五所高职院校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反映了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共性问题以及迫切需求,为我们探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及借鉴样本。
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本特征
混合所有制办学指的是公有与非公有资本以产权结合为基础所形成的新型办学制度和治理结构。不同性质的产权主体以资本、技术、人才等不同要素资源共同参与办学。与传统的办学方式相比,混合所有制办学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多元主体融合,这也是其本质属性。在多元主体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多元混合的治理结构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一体化的办学模式。
(一)多元主体融合的办学机制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将不同性质、不同门类、不同行业的主体融合起来共同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实现高职院校与企业、政府、行业协会联合办学,充分发挥不同办学主体的优势与能力。**职业学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山海模式”,地方政府与三家社会企业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合作办学,实现动态股权合理流转变更,并且开创性提出“大混套小混”的新理念,即完善院校整体混合的制度体系的同时,深化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的建设体制。**职业技术学院实行“1+1+n”的股东构成模式,即由学院、县政府、**市交通局与社会资本以及若干校企合作企业等多方投资入股,学院以资本、设备、无形资产等要素入股,武邑县政府以资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市交通局以资金、无形资产方式入股,社会资本方则直接出资3亿元入股。**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了独立核算、独立运营的混合制二级学院——医学院,由企业控股:**建设集团占股77%,学校对医学院持有的股份则委托学院资产经营公司持有。
(二)多元办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以多元产权融合为驱动力,构建与产权融合相配套的现代高职院校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治理机制。**职业技术学院与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二级学院——**制造学院,注册登记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二级学院不设行政级别,成立党组织,党建、学工等工作统一由学院党委领导与管理,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职业学院坚持“现代化”“市场化”“法治化”的治理体系,融合公办学校的“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与民办学校的“董事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形成“党委领导、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专家办学教授治学”相结合的治理结构。**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实行“党委领导、理事会沟通协商、管理委员会协调监督”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既是医学院院长又是**医院的行政院长,由学校与企业共同任命。
(三)一体化的办学模式
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内部,投资者、管理者、负责人、政府部门、产业市场等利益相关者构成多元一体的办学机制,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科学研究体系、社会服务机制等多方面的创新发展。**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了汽车维修和销售的“校中厂”,集教学、培训、汽车销售、维修等于一体;同时,学校与两家企业共同投资成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涉及教育培训、技术服务、汽车维修等,并由学生、教师和企业专家共同提供社会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构建“两院一园”的三方合作框架,成立技术产业应用中心,设置“产业应用加速器”“产业应用共性技术平台”“小微企业助创平台”“职能技术产业推广区”“创业孵化器”等五个中心;**制造学院引入德国“双元制”育人模式,打造成具有本土特色的“双元育人”模式,**职业技术学院形成“政、产、学、研、资、用”的一体化办学模式。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主要问题
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的速度与专家学者的预期存在一定差距,某些省份并未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办学的积极性也不高。因为高职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较多的现实问题,对于高职院校激发办学活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拉动效应还不明显。要推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索工作,必须深入了解制约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症结及其内在原因。通过对五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深入调查,其面临的核心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2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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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构建收益分配机制
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结合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理清产权与责任关系,构建收益分配机制。民办教育改革试点过程中,有专家学者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部分经费”的观点,笔者认为,各地出台政策明确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在去除国家财政性补贴及学校发展基金后,可将办学收益的20%作为合理回报,用于奖励出资人。当然,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
也可采取契约协议的方式明确规定各办学主体的收益分配方式。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与**建设集团约定,混合办学的前八年不收取办学收益,从第九年开始,按照股份比例提取办学收益。所以,高职院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根据自身情况及合作企业的愿景,在遵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探寻符合办学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