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思考

**区现有12个盟市、101个旗县(市、区)、641个*乡镇,11275个*村委会,农牧区总人口1393万。十年来,*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为依据,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普遍开展了*村民*活动,积极探索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子。特别是农村牧区通过民主选举*村委会干部,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使全区的村民*工作逐步规范,村民*不断走向成熟,开创了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局面。

通过对**区在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调研,我们对民族区域*地区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以下几点思考。

1、切实关注民族因素

中国的民族区域*包含“民族”和“区域”两个基本的要素,既不是单纯的民族*,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而是二者的统一体。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一方面要做到全国一盘棋,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民族区域*地区的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民族区域*地区推行农村基层民主,应时时刻刻关注民族因素给村民*带来的影响,还应关注民族区域*地区村民*给民族关系带来的变化。在保证民族区域*地区村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群众依法开展*活动的同时,做到民族之间平等相处、和谐发展。**区在鼓励各农村牧区开展*村民*时,积极宣传民族平等、民族合作、民族团结的精神,将这一精神渗透到农村的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各个环节。特别是民主选举时,选举的组织者工作做得扎实、到位,精心准备,在候选人提名、确定时,充分考虑民族特点,尽量保证数量少、影响小的弱势民族能够在村民*中享有话语权,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实现民族合作与村民*的有效衔接。

2、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

努力提高县、镇(乡)两级党政干部的法律意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质的规定的统一性要求县、镇(乡)两级党政干部——无论是民族区域*地区还是其他地区,也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都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从习惯于计划经济年代的行政指挥中解脱出来,充分发挥广大村民的*作用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在贯彻基层民主政治中彰显村民的主人翁地位。要努力提高县、镇(乡)党政干部的民主意识。授权是民主的前提,没有授权民主其他民主就无从谈起,如果掌权人不是经过民主选出的,掌权人就不可能诚心诚意地向村民负责。因此,必须不折不扣地实行村民直接选举村委干部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颁布多年,在民主问题上,县、镇(乡)党政干部应该在思想认识有显著提高,切不可以片面的“党管干部”为由阻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3、提高和改善党的领导水平和基层党组织领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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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推进村民委员会制度建设

全面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基层民主政治,推进基层民主的规范化、制度化尤为重要。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各项公开办事制度,改进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各项制度和村规民约,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要抓紧制度建设这个重要环节,在制度创新方面取得新进展,保证涉及村民大多数人切身利益的事情,都能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尊重大多数村民意愿。通过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扩大和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根据民族区域*地区农村基层民主的特点、民主选举的基础、民主选举的条件,注意处理好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经济因素与文化因素的结合,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结合,更好地促进民族区域*地区农村基层民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