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社区档案管理,推动我省社区建设,保证社区在组织、文化、卫生、环境、治安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维护社区组织的历史真实面貌,有效地为社区建设、巩固基层政权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以及社区群团组织在居民自治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区街道所辖社区和建制镇所辖社区。

管理体制和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档案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对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检查内容,并依本办法规定进行检查。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的档案业务指导。

第五条社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社区组织在档案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严防档案损毁丢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严禁出卖、涂改、伪造档案,违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社区档案工作应做到“四有”。有人管,有制度,有橱柜,有档案。

1.社区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社区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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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纸质文件材料与特殊载体材料分别编目存放。

第十条社区档案人员应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必要的档案目录数据库,以方便档案的利用。

第十一条社区档案工作应立足为社区建设服务,开展档案咨询、举办档案展览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为社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