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国省道建筑管理规定

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国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通告》(**政[**]7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为国、省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

二、现已存在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房屋、土地,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在原地改建、扩建和重建,需要重建的必须迁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外

三、城镇规划和新建村镇、住宅、开发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不得沿公路平行扩建,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构筑物,违反者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工,强制拆除。确需在公路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必须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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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沿路工矿企业设立的平交道口,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通安全评价,并设立必要的安全标志。运输散流体要严防抛洒、污染路面,影响交通安全。对严重抛洒车辆,市公安交警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十、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路长责任,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十一、县乡道路管理依据《**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