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局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基本建设按程序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必须贯彻投资少、效益高、建设周期短的原则。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讲质量、讲进度、讲核算、讲安全。

第三条由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上级专项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都应纳入局基本建设管理范围。

第四条局基本建设的具体业务工作由基建监督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基建监督管理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房地产管理处对省直基本建设区域规划和省直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批;负责申报基本建设计划和省直机关统建房屋建设工程设计、报批、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的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与规划管理

第六条凡有建设任务的局属单位,次年计划应在当年十月底前报基建监督管理处。凡属财政拨款项目,由基建监督管理处汇综后,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然后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重点及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确立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不经论证,不予研究和审批。

第三章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列入建设项目范围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

(一)局成立基本建设招投标领导小组,由局主管基建的领导任组长,局纪委监察室和基建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分别任副组长,房地产管理处、财务审计处的同志参加,制定项目招标实施意见,明确报名施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及组织纪律

(二)招标工作应在基建监督管理处的指导监督协调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三)项目招标前,组成考察小组对报名施工企业实施全面考察,考察结束后,写出由考察人签字的考察报告,逐级上报审批

(四)制作标底。标底制作必须委托招投标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标底制作时间要晚于投标文书的编制时间。

(五)标底审查与确定

依据投资额的大小,确定标底审查项目,由基建监督管理处牵头抽调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标底进行审查。待投标单位将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后,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标底。

(六)在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公开进行开标、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按有关规定临时抽签组成。凡在省大型项目办公室指导监督下的招标,评标委员会应推荐前两名中标候选单位,报局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并进行公示。凡在郑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的招标,按规定应当场宣布中标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必须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必须明确工期要求、质量要求及责任。单位及法人或委托法人签字盖章后,合同方可生效。

第四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条一般项目分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复杂项目必须坚持三阶段设计原则,先进行方案设计,再进行扩初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坚决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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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对在基建工作中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实行责任制,工程质量实行终身制。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局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