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深化全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纠风办组织协调,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通过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县各级政府部门和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风行风评议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促进和谐大足的构建。
第五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开门纳言,开门评议,开门整改;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就要管行风。
第二章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本县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都要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方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县政府纠风办直接组织政风行风评议的重点对象是。县级部门中与群众关系密切、与发展环境改善有关的具有行政执法、管理、收费、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评议具体对象的确定,可以根据社会各界群众集中反映的热难点问题以及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单位中选定。评议的主要内容为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情况,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加强部门行业作风建设等情况。
第八条县政府纠风办也可以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确定部分县级重点部门或单位,直接组织评议或进行重点联系、指导。
第三章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的方法。垂直管理的单位和行业,按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主要参加当地政府(办事处)统一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第十条当年确定的被评议单位较多时,可根据评议对象的工作职能和性质分为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公用事业单位分类施评。
第十一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原则上两年为一个周期,于第一年4月开始,次年11月结束。评议的基本程序:
(一)组织筹备,宣传发动。建立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宣传发动群众;被评单位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政务运行或办事的程序、标准,服务承诺事项和政风行风建设目标等。
(二)征集意见,自查自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种途径和载体,采用走访、座谈、发放征求意见函、委托社会机构协助调查、开展有奖征集意见、纠风办及其他组织和部门帮助查找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三)开展评议,整改落实。被评单位针对评议中查找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主动整改。整改情况、整改结果要及时向纠风办、评议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通报;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期限。
(四)组织民主测评,综合评定结果。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开展综合测评,并结合“效率革命”系列活动对该单位的效能考核情况,对各单位得出最终的考核评价结果。
(五)总结工作,运用结果。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后,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议结果,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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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各街镇乡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县政府纠风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