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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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十二、申请人认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各级、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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