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党工委议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坚持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议事质量,完善街道党工委科学的决策机制,促进城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街道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应于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街道党工委是街道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的全面工作。

第二章议事原则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街道党工委要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在行动上必须按照党工委的集体意见执行。

第五条书记和委员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都只有一票表决权。书记和委员都必须服从和执行党工委集体通过的决定、决议,维护党工委集体的权威,任何个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或背离组织另搞一套。

第六条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工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党工委会议是党工委对重大问题做出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因故不在,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的传达学习,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研究制定社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三)研究制定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社区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原则和规则;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考察、任免、奖惩和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调整,研究提出对区有关职能部门在街道派出机构的负责人考核、奖惩、任免、调动的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党员发展的审批和预备党员的转正;

(七)研究决定对所管理党员和干部、职工的违纪处理;

(八)向区委、区政府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九)街道办事处3000元以上的计划外开支以及重大经济活动;

(十)听取并审议党工委、办事处的工作报告、汇报,检查党工委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其它需要党工委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会议的准备

第九条党工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特殊情况除外)及有关事项由党政办公室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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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