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中办发[2004]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全委会对乡镇党政正职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乡镇党政正职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条全委会的表决由县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县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县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县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县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县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第七条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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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县委全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