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上的发言

金塔县农牧局

各位领导、

同志们:

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就金塔县农牧局围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做如下发言。

金塔县农牧局在行政执法方面主要承担着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化肥等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为全县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近年来,农牧局积极转变行政执法观念,将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在打击假劣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和各项专项行动中,形成与司法部门打击农牧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多年来,共向公安机关移交农牧业违法犯罪案件起,涉案金额余万元。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不仅加大了农牧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而且,保证了权利运行的透明、公开。几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主动衔接

我局历来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度重视,认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做到依法办案、依法移送,是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需要,是保障和规范农业行政执法的需要,对于严厉打击农业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农资市场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局领导不但经常参与日常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现场,而且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亲1

力亲为,密切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联系,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取得了许多案件的重大突破。2005年,在一起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农牧局领导积极与公安机关衔接,因涉及全县动物卫生安全,公安部门抽调专门警力,使案情迅速查清,找到了疫病传染源,为全面快速控制疫情,做出了积极的工作,有效的减少了农牧业损失。

二、依法履职,完善机制

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中,农牧局想办法把握好农业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两个环节,按照明确细化、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程序,建立健全案件咨询和会商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沟通协作机制,解决对接不畅、以罚代刑等问题。2011年2月,江苏省丰县农民通过金塔县居民李某等人,与三合乡、古城乡等乡镇户农户签订洋葱种植收购合同,种植洋葱亩,经鉴定种子为假种子,造成农户经济损失余万元,因案情重大,县农牧局、种子管理站按照案件移送标准、程序,及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及时控制了涉案当事人,保证了案件及时查处,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反馈,提供证据

在查办具体案件过程中,我局一方面要对是否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是否涉嫌犯罪,现场应着重收集那些证据等进行讨论,一遍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信息,移送案件,利于深挖案件,追踪查源。另外一方面,也充分利用农业执法专业优

势,对一些重大案件在移送过程中,及时组织市、县农业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为案件的后期审理提供强有力的相关证据。

四、加强学习、强化培训

为有效运行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农牧局加强了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在这方面,主要是加强了《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教育,使执法人员强化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对发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执法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必然要求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移送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体操作的有关知识,从而促进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以这次联席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差距,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执行“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推进金塔县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法治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法治化的思考

——兼谈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有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严重,突出反映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法律监督的软弱问题。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证涉嫌刑事案件顺利移送,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诸多规定,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规定与工作实践存在较大脱节,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检察权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探讨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立法和适用上的有机衔接实有必要。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少的原因

目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犯罪案件存在“两少”现象,即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少和移送案件数量少。原因在于: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因素决定。一方面行政权具有天然的自我扩张特性,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权力的滥用。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行政权的内容和边界被扩大,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若不受控制,就会导致权力滥用,造成严重后果。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狭隘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认为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就转让了对违法者的部分控制权,会影响单位利益,因此存在能罚就罚,一罚了之的现象,使得犯罪案件线索流失。同时,实践中,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一部分都发生在对本地区贡献比较大的单位或部门,对他们的查处势必影响到本地区的利益,也会受到行政上的干预和阻挠。此外,行政执法人员认知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刑事案件意识不强也会导致案件线索流失。二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不力。一方面是监督无措。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移送案件的标准、程序以及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使得现行许多法律规定如同虚设。另一方面是监督“为难”。在现行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下,检察院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为了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协调处理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因此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实在是勉为其难,导致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二、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现行的相关规定由于操作性和效力不强,导致实践效果不佳一是现有规范的性质不一,作用存在局限性。国务院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检察机关出台的规定只属于内部工作制度,其作用有局限性。二是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办法和意见,有些仅是一些宣告式的权限规定,比较概括和抽象,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和执行性,虽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的职责和权力,但并未明确具体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对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强制力,柔性有余,刚性不足三是行政执法阶段形成的证据的法律地位不明造成案件司法认定上的困难。比如侦诉机关根据联合认可的文件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但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形成的言词证据,因合法性原因不被法庭采纳。而许多案件查处的条件、时机,进入公安、检察环节后往往时过境迁,无法重新收集证据。对于书证、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等材料情况稍好,但也常常面临法庭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质疑和当事人关于证明公正性问题的质证,法院对类证据的采纳、取舍缺乏统一标准,造成司法上的混乱。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法治化进路

目前,虽然各地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不能将该项协调制度视作一次专项行动,而是要建立和完善长效的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到法治的体系中来,才是长久之计。

(一)深化体制改革,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现行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及其变异,对检察机关诸多方面造成了制约;使得检察机关地位的“附属化”和检察权的“地方化”,对本地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更是难上加难。我们认为只有深化体制改革,在检察机关体系中设立上下级垂直领导的单层领导体制,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才能保证其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立法,明确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1、结合刑法,充实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案件的规定一是制定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为行政执法机关准确移送案件提供详细的法律依据二是完善行政法与刑诉法。由于行政法对于案件移送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而刑诉法也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未涉及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实践中对案件移送没有详细的法律可依,随意性比较大,因此为规范移送工作,需要完善法律,将移送程序法定化,细化移送条件、期限、效力、责任等规定,使得移送工作有章可循,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

2、明确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解决证据规则及司法认定难题一是对于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明确只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二是明确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的刑事诉讼法律地位。对行政执法扣押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可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对有关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专门性证据材料,司法机关做程序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对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言辞材料,原则上要求司法人员重新收集,但确因有不可抗拒原因经侦查机关查证与其他证据吻合,相互印证违法犯罪事实的,也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由此来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司法认定上面临的法律难题。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工作制度

1、建立常态的联席会议制度。我们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健全情况下,应当允许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多样化的联系制度,并将制度逐渐规范化、常态化,这是实现检察监督的一个前提条件。在实务中,联席会议制度易被大多数地方接受,一方面联席会议可以定期交换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等情况,研究执法、司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既可以掌握、总结工作,也可以适时解决问题。但目前的联席会议大多由侦查监督部门参加,建议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也共同参与进来,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同时还能积极发现渎职犯罪线索和问题,提高预防和反渎工作的针对性。

2、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检察机关案件查处的提前介入制度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发现的可能涉及到的犯罪线索必须在规定的

时间移送侦查机关,并向检察机关备案。二是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在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检察机关有权及时介入调查,防止证据灭失,并对其中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调查

3、明确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监督制度。一方面是确立行政执法部门在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同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备案制度,以便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的监督,另一方面确立检察机关对于移送案件的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防止侦查机关以罚代刑。

4、强化相应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交过程中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探索创新多样化的监督方式

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发挥网络优势,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搭建网络链接,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网络动态,全面监督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询和管理,反映执法、司法动态,取得良好效果。建议经济和技术水平逐渐成熟的地区采取这一手段,加大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

第三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人民法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切实做好司法本职工作,依法保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xx法院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最高法院的要求,深刻认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基础上,密切与各部门的配合,以上级法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为基准,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

一、2012年以来涉及“两法衔接”案件的审理情况2012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涉及“两法衔接”案件179起,其中。案件类型复杂,涉及部门众多,总体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9.8%左右。

二、“两法衔接”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我市各单位之间联系沟通不够。由于行政执法涉及单位众多,而且需要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一旦沟通不足,容易造成案件信息渠道不畅。

第四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法治化的思考

——兼谈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有效监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频频发生,并逐渐多样化、复杂化,行政执法案件数量与日俱增,但真正以涉嫌犯罪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却不与之相称,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严重,直接导致了经济犯罪日益增多的势头难以有效遏制。这一现象突出反映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法律监督的软弱问题。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证涉嫌刑事案件顺利移送,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随后,高检院又联合多家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加强工作配合的文件,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规定与工作实践存在较大脱节,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刑事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效果不佳,检察权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探讨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立法和适用上有机衔接实有必要。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少的原因探究

大量的调查资料显示,目前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移送刑事犯罪案件时存在着“两少”现象,即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少和移送案件数量少,甚至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从未移送过刑事案件。原因何在,我们认为有行政机关内部原因和外部监督不力等因素的影响。

(一)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因素

1、行政权具有天然的自我扩张特性,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权力的滥用。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行政权的内容和边界被扩大,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安全秩序外,还有普遍的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其行使方式更加复杂,内容范围大大扩张,其表现便是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若该自由载量权不受到控制,就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贯穿现代宪政的主题就是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行政执法权的自身特性是造成权力滥用后果的自然因素。

2、行政执法机关狭隘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是造成移送刑事案件少的重要因素一是行政执法机关掌握较大的处罚权,行政罚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部门的经济利益。很多行政执法机关基于狭隘的保护部门利益观念,认为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的同时,也就转让了对违法者的部分控制权,会影响到单位利益,因此其处理的大部分案件就存在能罚就罚,一罚了之的现象,大多不移送到司法机关,最终使得犯罪案件线索流失,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二是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一部分都发生在对本地区贡献比较大的单位或部门,对他们的查处势必影响到本地区的利益,因此对该企业的移送查处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行政上的干预和阻挠

3、行政执法人员认知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一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执法水平相对较低,业务能力不强,对刑法中有关罪名及构成要件掌握不够,导致案件线索少二是一些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主要任务是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打击犯罪不是其职责,加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高、要求严,导致移送刑事案件意识不强

(二)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不力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一个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而行政执法机关并没有依法将其移送给有权机关处理。另一个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触犯刑法的行为。

在现实中,检察机关由于多种因素导致监督效果不佳。一是监督无措。法律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移送案件的标准、程序以及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使得现行许多法律规定如同虚设。二是监督“为难”。在现行检察机关双层领导体制下,检察院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实际上相当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而其他行政机关具有管人、管钱、管物的权力,检察机关为了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协调处理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因此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实在是勉为其难。因此导致目前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不能良好发挥。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五、支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于妨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宜,参照本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