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思考

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延伸。基层司法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价值也日益彰显。基层司法所在规范化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仍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现就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司法所建设现状

(一)基本情况

乡位于县东南部,是县的中高山区。全乡共有7个人民调解委员会,7个调解办公室,64名调解员,幅员面积44.2平方公里,年降水量728毫米,年平均气温16℃,平均海拔1450米。辖新塘、、白玉、铁厂、马落、大林6个村,50个村民小组,1909户,共6317人。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现状

近几年来,全所司法助理员综合素质、年龄结构、人员结构、专业及学历结构等得到了明显优化和改善,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目前,全所共有人员3人,其中专职司法助理员1人,兼职司法所工作人员2人;平均年龄为46岁;从文化结构看,本科以及以上文凭人员1人,大专文凭人员1人,高中文凭人员1人,3人都为非法律专业人员。

(三)基础建设以及办公条件情况

目前,我所完成了司法所建设任务,同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充分改善乡镇司法所建设。与以前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狭小相比,现司法所建设发生了根本变化。如今司法所配备了办公桌椅、文件柜、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配备了电脑等硬件设施,办公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为司法所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管理体制的双重性,影响了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的深入开展

当前,全国大多数地区都按照中央要求,实现了司法所机构独立,编制单列,实行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而我县司法所虽然实行司法局和乡镇政府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乡镇党委、政府往往把司法所当作内设机构,把基层司法助理员当作乡镇的行政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同乡镇干部一样分片包村,协助、指导各项村工作以及开展乡镇政府的其它中心工作,甚至部分乡镇的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在乡政府的安排下,本末倒置,司法行政本职工作倒成了“副业”。

(二)司法所人员少,编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职能过于繁琐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原则上每个司法所每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中心乡镇和任务重的司法所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司法所虽说有3人,但实际上另外兼职的2人因年龄、文化等因素基本不参与司法所工作。所以,仅靠“1人司法所”是很难正常开展工作的,光是应对面上的工作就已经困难,更不要谈工作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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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律专业素质。建议多渠道采取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围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法治建设等内容进行业务培训。如调解业务中人民调解案件的受理、调处技巧、卷宗归档整理、调解协议的起草与生效等与业务直接相关知识作为培训重点。二是将基层经验丰富的事业编制人员吸纳入司法所队伍,有利于以老带新,弥补年轻公务员理论基础扎实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缺点三是充实队伍力量,把好准入关,在编制范围内通过统招、统考、录用,选拔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年轻人充实队伍力量。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交流,通过培训让现有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熟悉业务规定、工作流程,丰富工作认识,力争使每一名工作人员能做到专职专能、一人多能,提高个人工作能力。

(四)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打造高素质队伍

按照分级培训原则,积极组织举办业务工作培训班,加大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扎实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持续提升群众满意度”活动,增强司法行政干部的纪律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