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以案”对照剖析材料

队伍不纯,损害的是形象,吞噬的是威信,贻误的是事业。十八大以来,省院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斗争,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不动摇,狠抓纪律作风,狠抓监督管理,狠抓规范司法,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仍然高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本文对近三年查处的全省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分析了特点,剖析了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主要特点

总的来看,呈现以下特点:

(一)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查处的案件涉及市、县两级院领导人数同过去相比有所增加。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违纪违法,对检察系统震动大,影响恶劣,不仅葬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甚至身陷囹圄,还带坏了一方风气,破坏了单位政治生态,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检察形象。

(二)办案环节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司法办案既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主要职责,也是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易发多发领域,有的办案人员违规违法行使职权或失职失责被查处;有的检察人员虽然自己不办案,但利用职务或原职务形成的影响力违规干预过问有关案件被查处。

(三)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增多。查处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增多,有的违纪性质极其恶劣,有的多项严重违纪和职务犯罪交织,有的职务违法犯罪与其他犯罪叠加,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职、开除公职等党纪政务重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也相应增多。

(四)顶风违纪违法案件较突出。一些问题屡查屡犯,禁而不绝,具有极强的顽固性、反复性。中央坚定不移狠抓作风建设,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全省检察机关紧盯“四风”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仍有检察人员置若罔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多次开展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排查、清理、查纠检察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仍有少数检察人员不主动如实向组织报告问题,不及时彻底纠正,继续以或明或暗方式,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法律明令禁止酒后驾车,将醉驾入刑,高检院专门出台《禁酒令》,划出纪律红线,省院也三令五申,严禁干警酒驾,可是个别检察人员仍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受到党纪国法严惩。   二、原因剖析

尽管案件涉及到的人员、违纪违法性质和手段各异,但究其原因还是有很多共同之处。

(一)理想信念动摇、初心使命迷失。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认真剖析这些案件,不难发现,少数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归根结底就是动摇了理想信念,背离了政治信仰,淡忘了共产党人和检察干警的初心使命,长期忽略党性修养和“三观”改造,放纵私欲,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当作谋取私利的筹码,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一个人的精神家园如果没有崇高信仰来充实,就容易被各种错误观念所占领;共产党人一旦丧失理想信念,淡忘了初心使命,思想观念就会异化和变质,就容易在各种诱惑围猎面前发生动摇,在纷繁复杂的生活中陷入迷茫,最终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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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深化政治巡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权宜之计,要用好巡视这把利剑。系统内巡视是中央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只能加强,不能消弱。要坚持以系统内巡视巡察工作为抓手,加强对下级院党组织的监督,着力发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管党治党、选人用人、纪律作风等方面的问题。要把系统内巡视巡察与净化优化政治生态、遏制违纪违法案件高发、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要夯实党组整改主体责任,强化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边改边犯的,要严肃问责。

(四)必须狠抓纪律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整治和防范隐形变异“四风”问题。要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紧盯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等错误表现,紧盯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在“治未病”上下功夫,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各级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增强法纪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政绩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成以上率下、示范引领效应。

(五)必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把权力关进“笼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监督落实到位。要针对员额制改革带来检察权运行方式的重大变化,找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防控风险措施,确保检察权不被滥用。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报告制度,打通记录、通报与追责环节,严肃查处违规插手干预司法办案行为,严防利用检察权和影响力结人缘、拉关系、谋好处,坚决斩断司法腐败“黑手”。要按照高检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和即将出台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检察官惩戒条例》,不断健全规范司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机制,坚决纠正司法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