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讲稿1

经济责任审计讲稿1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审计机构)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和鉴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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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审计署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范围及一般在什么时间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1.《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旗)、自治县、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职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监督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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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是干部监督管理部门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是财政财务支出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要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

1.查清党政领导干部任期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党政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财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2.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财产,违反有关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三)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与基建、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共同组织;

(四)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侧重于领导干部本人

三、经济责任含义及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应负经济责任的内容;

(一)经济责任的含义

经济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特定职务而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职责、义务,而不是指当事人对其与经济相关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经济上的后果(如经济上的赔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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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该责任有以下特征。

1.是一种职责或义务;

2.是与职务相关的职责或义务;

3.是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

4.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职责或义务

(二)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

1.职务上的职责义务;包括法定或约定的职责义务;

2.基于特定的职务身份而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国家公务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及有关廉政的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等。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主管责任主要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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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1.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与失职行为相比,渎职行为更强调该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具体情节的恶劣性)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2.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如对本单位(地区、部门)存在的违纪违规或损失浪费等问题应负的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管理责任一般指领导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对所在单位的各种经济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领导责任一般是基于领导干部的职务而言的,作为一个单位(地区、部门)的主要领导,不论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对本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经济问题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即领导责任。

(四)要注意区分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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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

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决策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使一个团体,关系到企业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大部分应由集体决策,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个人负责。分清决策是集体决策还是个人决策,要查看相关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证明材料。

2.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

前任领导所遗留的问题,对本任领导的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如前任已有的未进损益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无法收回的债权等。在审计评价时,一定要分析这种影响,按照有关规定划清现任领导责任与前任领导责任。

3.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4.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

(1)正确处理经营业绩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关系;企业经营业绩一方面是企业内部努力、挖潜的结果,一方面也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如资产评估增值、国家税率、利率调整的影响。

(2)正确评价合理与合法的关系;

对严重非法的应否定,对于不是明显违法的经济决策和经济行为应考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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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高了经济效益,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

(3)正确评价成绩与问题的关系;

在审计评价时,应充分肯定成绩,也应揭露问题。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

(一)相关法律;

《审计法》、《会计法》、《公务员法》、《公司法》、《预算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审计署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三)相关行政法规;

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法规,如《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等。

(四)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性收费许可证)、《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性收费许可证)

(五)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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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

53号

(六)党委和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

如《云南省省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

(七)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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