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土地法律分析
问题。因签订入园协议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后期无法达到入园的投资条件,政府收回的可能性及依据,法律分析。
六、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展开。。。。。。程序条件
一、土地收回可能性
限期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市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依法收回土地。已缴纳土地款的,按供地价格等价收回土地,对地上建筑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后收回。
二、回收条件经省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闲置地回收除外):⑴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⑵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⑶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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