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入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历经多年实践,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有偿取得制度及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对确保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但与中央提出的有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文章结合当前形势,重点针对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问题,提出了调整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推进矿产资源收益使用制度改革、探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差别化政策四方面对策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1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已初显成效
2006年,国务院批复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确立了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举,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为目标的总体思路,并批准在山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进行试点。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等部门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全力推进非煤矿种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求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经过多年探索和努力,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以下两方面突出成效:一是基本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现今,我国新设矿权均需有偿取得;对过去无偿占有或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各地有关部门也进行了逐步清理,不仅改变了矿业权管理中一部分矿业权人缴纳价款和使用费,而另一部分未缴纳有关费用的“双轨并存”不平等局面,还增加了国家矿业权出让收入,有效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二是初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按照《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目前我国30个省(区、市)已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并制定了保证金相关提取标准、管理方式和使用范围,明确了矿山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初步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问题依存
2.1矿业权出让市场化程度不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目前,受各方面因素制约,我国新设矿业权的完全市场化程度仍不高,部分矿业权以低价甚至无偿出让,不利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也不利用实现资源资产价值最大化。据统计,2013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257宗[1],仅占全年探矿权出让总数13%。此外,为招商引资,一些地方出现了行政配置矿业权现象,以无偿、低价形式将资源直接配置给企业,有碍于资源最优配置。
2.2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
一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标准偏偏低。国外相对于我国资源补偿费的权利金费率一般为2%-8%,而我国资源补偿费标准按矿种分别以销售收入的0.5%-4%的费率计征,起步费率低,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甚至低于众多发展中国家[2]。此外,矿业权使用费征收标准自1998年以来一直未调整,明显低于世界主要矿业国家的类似收费标准。二是矿业权价款评估底价不科学。受矿业权价款评估制度不完善,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不发育,监管不到位,以及矿业权价款评估基础不统一[3]等因素影响,我国矿业权评估价款的真实可靠性较差,损害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
2.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不科学
一是缺少全国具有指导意义的征收标准和验收标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统一征收标准,部分地区征收标准过低,可能导致企业因缴存保证金太少而放弃矿山环境治理;同时受全国统一验收标准缺失的影响,制约了治理工程验收和保证金的返还工作;二是征收方式不合理。据了解,目前各地保证金收缴方式为一次性缴纳,这对于矿山规模大,服务年限长的矿山企业来说,势必增加资金压力,对矿企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同时,这种方式因矿山生产时间跨度长,收缴额度难以与矿山环境治理实际成本的同步。
2.4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差别化不够
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普遍是全区域、全产业一刀切,缺少灵活性和差别化,直接影响其执行效果。一是区域政策差别化不够,目前,除矿产资源补费分成对自治区稍有倾斜外,其他税费的征收和利益分配均全国统一,对少数民族自治和资源富集地区的倾斜力度不够,难以激发资源地政府严格执行现行政策的积极性;二是产业政策差别化不够,《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稀土、钨、锡等矿产资源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材料,但目前对这些战略性矿产资源未制定差别化税费政策,支持其勘查开发,以保障新兴产业发展的必要原料需求。
3深入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3.1大力提升新设矿业权市场化程度
针对目前矿业权市场配置程度不高情况,要进一步完善新设矿业权出让方式,除按规定可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外,一律以竞争方式有偿出让;同时积极探索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出让方式,即:出让方式不再按矿种风险高低确定,而是依市场供求状况而定,只要具备竞争条件,有多家申请的矿业权,均采取竞争性方式出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源头推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3.2有序调整矿产资源税费政策
根据矿业活动的基本特点和规律,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应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政策调整工作。近期,保留现有资源税费制度体系,通过修改《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规、适度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完善矿业权评估制度等方式,适度调整矿产资源税费政策,维护国家资源性资产权益;同时,积极探索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改为权利金的可行性,为全面改革资源税费体系做准备。远期,应全面调整现有矿产资源税费政策体系,最终形成以权利金制度为核心,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为补充的税费联动体系。
3.3继续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目的在于贯彻“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责任,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不新增环境问题。针对目前存在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工作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一是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保证金缴存标准和统一验收标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和返还有据可依。二是灵活调整保证金征收方式,根据矿山规模和服务年限,由现行一次征收变分期征收,对于服务年限在5年以内矿山,保证金一次性缴纳;超过5年的,可根据开采规模分期评估、分期缴纳,这不仅能缓解企业一次性缴纳的资金压力,还能让缴存的保证金更接近环境治理实际成本,有助于防止企业因保证金缴存过低而放弃环境治理现象发生。
3.4积极探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差别化政策
从区域、产业角度加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差别化政策制定:区域上,应按照“少取多留”原则,在矿业权价款、矿补费、资源税等税费征收和分配上,予以少数民族自治和资源富集区域更多倾斜,以促进资源开发地区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调动地方积极性,提高政策执行效果;产业上,研究出台税费减免政策,鼓励企业勘查开发战略性矿产资源,为我国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2013年中国国土资源部公报[s].
[2]陈甲斌,梁振杰,高鹏.中国铜资源现状与发展战略研究[j].世界有色金属,2005(12).
[3]万会,万贵龙,张德会.我国矿业税费制度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研究[j].中国矿业,2011,20(10):6-8.
第二篇:对我国税收制度“绿色”改革的思考对我国税收制度“绿色”改革的思考
对我国税收制度“绿色”改革的思考
一、我国税收制度“绿色”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也日益突出。据世界银行的计算,我国空气和水污染的总体经济损失为每年536亿
美元,接近我国gdp的8,这表明我国目前每年因环境恶化造成的损失几乎抵消了每年社会新增财富的价值。环境的不断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世界各国无不以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自70年代以来,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其中,税收手段的运用已成为各国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手段一方面可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征税,利用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筹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专项资金;同时还可利用税收差别、税收优惠措施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提高,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尚没有专门的出于环保目的的税种,但也存在一些可以达到环保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家总税收收入的比例很低且近年来呈下降趋势。同时,这些税收制度还存在征收范围窄、征收标准低、征收成本高、减免税及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等诸多问题,限制了税收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严重削弱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中环保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鉴西方国家在环境税收政策方面所取得的经验,适时地对我国税收制度进行“绿色”改革成为必要。
二、进行税收制度“绿色”改革的有效途径
1.逐步减少不利于环境的补贴
环境补贴政策是指政府根据企业进行污染防治所发生的费用,针对企业排污量的减少程度给予的补贴。目的是使企业加强对污染技术和设备的投入,达到降低环境污染的目的。
我国《排污收费暂行规定》允许排污费的80用于污染源治理。可是80的排污费收入以补贴形式返还到污染单位,不但没有发挥激励治理的作用,反而变相成为有关行业的一种保护。降低了该行业的退出率,无形中鼓励新的生产者进入该行业,从整体上看,企业的污染程度实际会加重。此外,补贴支出还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逐步减少或取消不利于环境的补贴政策,可以纠正政策的扭曲,减少财政支出。比如减少工业和城镇居民用水的价格补贴,鼓励节约用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取消进口农药化肥的价格补贴,引导农民使用高效、低残留和无毒化肥农药。
2.调整现行税收制度
⑴扩大征收范围。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绿色”税种太少,且征税范围狭窄,未发挥税收在保护资源和环境中的作用。如我国目前的资源税仅对开采的天然石油、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类七项资源征税,而土地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其他资源均未纳入征税范围,造成非纳税资源的肆意浪费和破坏,特别是水资源和森林资源;消费税未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农药、不可回收的容器等。
⑵提高征收标准。我国的资源长期在政府控制下实行低价政策,未反映资源的真正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适当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税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产品课以重税,从而限制它们的开采和使用是非常必要的。
⑶增加环保税收优惠措施。现行税制中涉及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形式比较单一,收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力度不足,影响了实施效果。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可以鼓励企业积极采取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措施。如对节能设备或低污染设备的投资实行退税并允许加速折旧;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减免税;对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和生态恢复工程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等。
3.改革排污收费制度。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目前政府为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所采用的实施范围最广的一项政策。实施20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现行的排污制度只对超过地方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征收,对已经达到或低于排放标准的不收费;收费标准偏低,无法弥补污染治理成本;征收范围窄,对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流动污染源没有收费等。改革排污收费制度,适时将排污收费改为污染税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4.开征新的环境税。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我国的“绿色”税收收入远不能满足需要。资金的不足严重制
约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如对污染严重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城市垃圾征收垃圾处置税等。
三、在税收制度“绿色”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1.税制的“绿色”改革应与国家的“费税”改革及地方税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在引入环境税的过程中,应处理好税收与收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环
境税费收入建议大部分纳入地方财政统一管理,以发挥地方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2.在进行税制改革时,应注意不加重总体的税收负担。可通过降低其它税来减少新增环境税的影响,这样可以保证税收制度效率的提高,并使税制改革易于实施。如丹麦在开展综合性的税制改革时,降低了所有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堵塞一系列税收漏洞,逐步将税收负担由所得和劳务收入转到污染和环境资源上,收到很好的效果。
3.税制的“绿色”改革应循序渐进。对我国税制进行“绿色”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尽可能周全的规划,循序渐进地进行。不同时期环境政策的目标和侧重点是不同的,不同环境税种实施的条件和推进的难易程度各不相同,因此在改革初期应首先选择征收成本低,公众易于接受的税种,以便改革的顺利进行。此外,税制的“绿色”改革还应坚持“发展与环保兼顾”原则,不切实际的高标准环境税制不仅公众一时难以接受,同时也会令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受挫,从而阻碍整个经济的发展,最终也会使环境保护水平下降。
4.在税制的“绿色”改革中,应注意环境税收手段内部的协调配合。即环境税种与各种税收差别、税收优惠措施之间的配合。
对我国税制进行“绿色”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而又紧迫的工作。我们应积极抓住税制深化改革的有利契机,稳步推进环境税收改革,进一步加强税收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宏观调控能力,尽早建立一个既有利于环境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制度。
第三篇: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在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诸多深层次的问题日益暴露,发展受到严重阻滞。国有企业的改革似乎走入了更大的困境之中。针对这诸多的问题和矛盾,人们提出了许多改革的理论依据和具体办法,对国有企业改革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国企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性总资产不足3万亿元,在大到航空航天,小至五金修理店等近30万国有企业中,企业均资产不足1000万元。如此众多的国有企业相当大一部分管理手段落后,技术装备落后,运行机制僵化,质量较差,难以形成大规模和市场覆盖率,这是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结构不合理的第一个问题。区域性产业结构趋同化严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浪费惊人,效益低下。全国彩电、电冰箱等生产力闲置达30%~50%以上,仍有25个省市把发展电子作为支柱产业。我国2600多家汽车企业的总资产规模不足国外前16家汽车企业的平均资产规模的十九分之一,没有一家达到当代技术要求的最小经济规模,80%以上的企业年产量不足1万辆,亦有20多个个省市把发展汽车作为支柱产业。因重复建设,造成无数生产设备闲置。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分析,1997年中国500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总利润还不及美国同样500家大企业的前3家之和。由于企业规模和实力与国外企业存在巨大差距,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生产成本高、经济效益低的问题。有人说,国有企业三分天下,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暗亏,仅有三分之一基本赢利。有资料显示,在统计的
7.24万个国有独立核算的企业中,亏损2.83万个,比例是39%,效益低下或暗亏的是2.14万个,比例是29.5%。这是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质量不高,结构缺陷的第二个问题。由于我国国有企业资金不足,负担过重,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长期不足,许多企业只求应付眼前的生产而没有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能力。例如,中国纺织工业,由于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低,设备老化,产品质量不高,结构单一,难以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几乎全行业亏损,最终不得不压锭限产,关停并转,以提高全行业的竞争能力。近几年来我国飞速发展的电子信息产业,90%以上市场却被国外产品所占有。我们的企业只能被市场所淘汰。我国国有企业如果不进行战略的而非战术的、整体的而非局部的、市场的而非行政的、深层的而非表面的资产结构优化和重组,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规模小、战线过长、结构扭曲、重复建设、重大技术改造资金后续乏力的及大而全、小而全等问题,只会使国有经济进一步萎缩,使国有企业市场更小,失业队伍变大,使各项改革措施和经济发展难以达到既定目标,从而动摇国民经济基础。因此,加快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2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环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是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推动国有资产的产权以资本运作的形式,实现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产权制度改革,是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作;产权的
流动性重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机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产权的高效配置,是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的重要改革措施。为此,加快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核心性的紧迫任务。
产权制度改革要立足于解决国有企业的深层次矛盾。产权制度改革要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两个不足、两个不合理、一个不分”的深层次矛盾推进。第一,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自有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这是构筑现代企业制度资本结构的一个重要基础;第二,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直接融资不足的问题,这是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一个根本出路;第三,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冗员多、效率低、工艺技术落后的内部结构不合理状况,这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途径;第四,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重复建设、产业趋同化、外部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这是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一项战略举措;第五,要着力解决企业办社会负担重、政企不分的问题,这是推动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真正走向市场的必由之路。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以上五大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多年来,各级政府虽然采取多项措施,却往往不能“标本兼治”。说到底,就是没有触及产权制度改革,或者是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围绕解决这五大矛盾去推进。国有企业深层次矛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期望出现“芝麻开门”的奇迹。
当前,产权制度改革应坚持市场配置为主的原则。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实质意义上是国有资本的重新配置,在市场经济日臻完善的新形势下,对国有资本的“进与退”和“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在定政策,企业在定方案中应该充分考虑市场规律、市场机制和市场取向。国有资本在一个企业是否“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关键要尊重市场的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行业和企业,不“退”不足以解决国企深层次矛盾的企业要抓紧推进资本退出的产权制度改革。反之,对市场中的强势企业,无论其是否是竞争性行业,则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吸引外部法人参股或股票上市等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可通过资产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国有资本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可见,从实际出发,“具体地解决具体问题”应作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既要防止“按兵不动”,又要防止行政干预的“一刀切”、“大撤军”式的出售和转让。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国有净资产的重新配置。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国务院成立了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国资管理职能,与此同时《国有资产法》正抓紧起草。当前,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形势下,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变更,应依法办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设置股权;二是对产权变更的资产要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条例”等现行法规进行评估。三是制止行政性“宽松政策”对国有资产折价“配送”的不规范做法。要发挥各级人大的宏观监督职能,发挥企业监事会、职代会的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持合理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原则。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调整的一个重要切入点。面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围绕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要做到“四个突破”,推动“四大重组”:一是突破不同所有制之间资本整合的壁垒,推动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二是突破产业内部整合的旧模式,推动国有资本向高效产业的流动重组;三是突破区域内的封闭整合,推动国有资本跨区域的优化重组;四是突破国内集团资本的互补性整合,推动国有资本与跨国集团合资重组。
3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意义
(1)国有企业占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比例,社会的全面发展就必然依赖于国有全业的效益大幅提升,国有企业效率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建国以后对官僚资本的改造,民族资本
的接受是国有企业形成的基础,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起来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现代化体系建设以及对民营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公有化改造,形成了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占绝对控制地位的局面。我国国有企业的数量和投资比例大,资产的历史沿革和生成中使得国有企业曾经达到是社会资本控制和管理的唯一形式,从而形成了资本的构成单一,经营活力僵化,严重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益,妨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到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必然涉及到广大主人的利益、生存、家庭以及社会稳定的大事情。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通过多种改制形式使得国有企业资本日益明确化和集中化,也是企业效益增长的加速化,同时对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的置换,人员的下岗分流必然存在着职工出路的妥善安置和国有企业职工主体意识观念转变的问题。
(2)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思考、举措安排,一直是中央到地方极为关心的,适时出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措施推进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说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意义首先应当明确改革的方向,“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措施的方向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其经营制度,选取合适的经营方式,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并深化其他配套改革,尽可能地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经营效益;二是控制国家投资的总体规模、方向和重点,适当减少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比重。”对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以不同方式进行,从初期不触及产权的国企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尝试,承包制的实行,到通过产权改造的国有控股公司的组建,管理层收购等等,不断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尝试就是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3)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迎接来自国内外市场竞争压力的必然要求。有目共睹: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发展如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主义市场中重要的经济形态;放眼国际大环境世界各国的各大跨国公司、财团进入纷纷抢摊中国市场进入了我们的视线,成为市场中的竞争伙伴。国内和国际的双重压力要求国有企业必须要适应市场环境,学会并增长参与竞争的能力,要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改革是正确的选择。
4结语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大题目,其涵盖的内容应该讲是相当丰富的。现实条件下的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不可动摇就是要建立和谐社会;国有企业产权的改革是完成和谐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条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的作用,决定着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从理论研究到具体的实务操作过程上必须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吸收一切包括和我们意识形态具有异质因素——“三权分离”政治体制下的国家——主要是指西方发达国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经验,总结好我们自己以往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得与失,锐意进取,大胆进行尝试,只有这样才可能保障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进行下去,也只有通过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才可以使社会发展的基础有根本性的变化,国有企业效益得以提高进而国家的经济实力得以强大,最终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既全体人民可以从国有企业改革中分享到实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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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当然,我国检察体制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立足于司法现状,循序渐进。但是,改革势在必行,毕竟,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检察机构设置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能,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
(作者系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作者简介。高峰,男,汉族,研究生学历,1960年11月1日出生。1977年7月参加工作,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89348部队服役。先后在吉林省抚松县公安局任民警、交通警察中队中队长、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局长等职务,2005年1月至今任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职务。1990年10月20日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7月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