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进行能源税制改革的思考
关键词:能源税、能源问题、税制改革
一、我国能源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能源是一切活动的原动力,人们对能源的依赖程度随着工业化和经济的发展日益加深,对能源的需求也随着人口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对能源的过度开发和使用又带来能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并已发展成为影响世界各国政治和经济的重要因素。我国的能源问题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严峻。2004年,中国gdp总量占世界总量的4%,而基本能源消费占到世界总消费量的10%。1980年以来,我国的能源总消耗量每年增长约5%,是世界平均增长率的近3倍,并已成为煤炭、钢铁、铜的世界第一消费大国,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石油和电力消费大国。中国能源消费量虽居世界第二位,但由于人口众多,按人均消费水平计算大约为一年0.7吨。与日本的年均4吨和美国的年均8吨相比,还相差甚远。这不仅意味着我国能源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同时说明我国的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程度比发达国家大得多。另一方面,我国的能源利用率只有世界先进国家的60%~80%左右,效率极低。在能源结构上以煤炭为中心,天然气和再生能源在开发利用上很落后。近几年,很多城市出现“电荒”、“煤荒”、“油荒”危机,凸现了我国的能源矛盾。此外,中国长期以来依靠国内的煤炭资源满足其主要的能源需求,是世界上使用煤炭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全球煤烟型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据调查确认,由于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的燃烧,我国2/3的城市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导致国土面积的30%以上有酸雨现象,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14%,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国民的身心健康,还造成了负面的国际影响。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的新“三高”使中国正面临严峻的能源形势。
能源问题的不断恶化不但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为了解决能源问题,世界各国无不以政治、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其中,税收手段的运用已成为各国能源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促进能源节约及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在国外,面向能源的税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源消费税,包括对交通燃料以及其他能源原料所征收的基本税;二是针对能源消费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而征收的环境税,如硫税和碳税等等。欧盟各国、美国、日本等国都有专门的能源税法,各国利用能源税法,对能源耗费行为进行适时、适当的调整,为能源的合理使用提供具体的财税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能源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尚没有专门的能源税种,与能源使用相关的财税法规大都体现在消费税、增值税以及资源税等税种中,而且只是作为其中的税目来体现。对能源耗费行为的调控,大多还是通过征收排污费的形式进行。而且现行税制中针对节约能源、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再生能源的企业和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几乎是空白,这些都极大地限制了税收制度在合理开发和利用能源中应发挥的导向作用,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面对日趋严峻的能源状况,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能源税收措施存在的严重不足,借鉴西方国家在能源税收政策方面所取得的经验,适时地对我国能源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和完善与能源相关的税收体系成为必要。
二、进行能源税改革的有效途径
1、调整现行税收制度
(1)调整增值税。为鼓励和扶持再生能源产业,应降低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率。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较高,征收增值税后的上网电价将更高,令消费者难以接受。另外,可再生能源发电不消耗燃料,没有进项税或进项税少,增值税不能抵扣或抵扣很少。因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增值税实际征收额远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按全国统一的增值税率(17%〕征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与常规能源发电技术的公平竞争。z9^6
(2)改革资源税制度。一是提高征收标准。我国的资源长期在政府控制下实行低价政策,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是级差调节性质,未能体现资源本身价值,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此外,适当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税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产品课以重税,从而限制它们的不合理的开采和使用也是是非常必要的;二是改变资源税的计量依据。由现在的按企业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促使企业尽量提高资源的回采率;三是调整资源税的征收办法。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情况挂钩,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资源开采率越低,环境修复程度越差,资源税率就越高;
(3)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一是将目前尚未纳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税率等;三是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节能和环保标准的汽车,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等。
(4)调整关税。一是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取消对污染严重、资源和能源耗费严重、附加值低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低能耗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二是在必要的时候还应考虑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增收出口税,以限制其出口,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减少不合理的能源消费。
2.适时开征新的能源税种
(1)尽快开征燃油税。
目前,我国新增石油需求的三分之二来自于交通运输业,我国汽车产业的迅猛增势让石油供应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在过去15年里,我国成为世界石油消费增长最快的国家,而汽车的能耗成了“罪魁”。国际经验表明,高燃油税政策,一方面通过高油价限制了对石油的过度消费,另一方面,刺激了节能技术的创新和扩散。我国关于开征燃油税的问题已经讨论了八年,至今千呼万唤不出来。其主要原因是燃油税取代养路后,税务、公路部门利益的重新分配难以平衡。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开征燃油税的关键。
(2)研究开征碳税。
征收碳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减少使用矿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西方国家征收的碳税一般是一个混合型税种。设计的税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决定,所有固体的和液体的矿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及其各种制品都要按其含碳量缴纳该税的碳税部分。另一部分是由该能源的发热量来决定,主要是指对矿物能源与非矿物能源,如电力征税。采取碳税是一种以价制量的策略,其优点是可以合理反映环境与社会外部成本,而具有二氧化碳减量的经济诱因,可促使厂商更新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还能够促进能源系统从高碳排放矿物能源向低碳或非碳能源转化,也将有利于我国天然气和核电的发展。
3.增加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我国对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支持力度,提高自产能源的产量,同时鼓励节能技术、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我国的能源效率,改善和优化能源的供应结构。例如:对油气勘探实行部分免税,对枯竭油田实行“折耗”优惠,以及减免矿区使用费等;对企业在海外的油气投资活动要予以税收政策优惠;用于油气投资的利润可以不征所得税,其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抵免;对投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企业实行所得税低税率,甚至给予一定范围和时期的免税,或给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扶持这些产业的发展;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间接优惠政策;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及利用清洁能源的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对低能耗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对高能耗类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予以降低甚至取消;对从事节能、新能源、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营业税等。
三、在能源税制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我国进行能源税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而又紧迫的工作。新税种的开征和相关税种的减免优惠如何才能具有可操作性,如何兼顾中央和地方财政以及各部门的利益,这些都是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为了能源税改革的顺利地进行,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1、能源税改革应与国家的“费税”改革及地方税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在引入能源税的过程中,应处理好税收与收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能源税费收入建议大部分纳入地方财政统一管理,以发挥地方在合理利用能源以及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2、在进行税制改革时,应注意不加重总体的税收负担。可通过降低其它税来减少新增能源税的影响,这样可以保证税收制度效率的提高,并使税制改革易于实施。如丹麦在开展综合性的税制改革时,降低了所有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堵塞一系列税收漏洞,逐步将税收负担由所得和劳务收入转到节能、污染和环境资源上,收到很好的效果。
3、税收的鼓励性政策与强制性政策应结合使用。采取鼓励性政策如减免税、由于不需要政府拿出大量资金来进行补贴,只是减少一部分中央或地方的收入,不会构成对全国税收平衡的影响,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有多种选择。因而易于实施。但是也应注意到,由于税收优惠不进入生产成本,只影响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实际上对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制造技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没有直接的作用。因此有些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可能因为优惠政策取消而无法生存。所以,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强制性税收政策。如燃油税、碳税,不仅能起到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还能起到促进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作用,因而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刺激措施。m国家的能源政策一方面鼓励节能、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对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加以限制。税收政策的制定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考虑,鼓励与限制并举,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4、能源税改革应循序渐进。考虑到对维护国家综合能源安全的重要性,中国应该尽快地、同时也是分阶段地推进能源税改革。对我国能源税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尽可能周全的规划,循序渐进地进行。不同时期能源政策的目标和侧重点是不同的,不同能源税种实施的条件和推进的难易程度各不相同,因此在改革初期应首先选择征收成本低,公众易于接受的税种,以便改革的顺利进行。此外,能源税改革还应坚持“发展与环保兼顾”原则,不切实际的高标准能源税制不仅公众一时难以接受,同时也会令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受挫,从而阻碍整个经济的发展。
事实上,只要能够作到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保障能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能源税改革在政治上就具有很高的可接受性和吸引力,从而成为可持续发展领域最具影响力和可操作性的宏观经济手段。我们应积极抓住税制深化改革的有利契机,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能源政策的目标导向和能源战略的现实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能源税收政策,稳步推进能源税收改革,进一步加强税收对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能力,尽早建立一个符合我国能源战略目标的能源税收制度。
第二篇:对我国进行能源税制改革的思考对我国进行能源税制改革的思考
对我国进行能源税制改革的思考
摘要。目前我国的能源问题不断恶化,能源矛盾日益凸出,这不但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直接影响了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促进能源节约及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文章借鉴西方
国家在能源税收政策方面所取得的经验,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能源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对我国能源税收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和完善与能源相关的税收制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能源税、能源问题、税制改革
一、我国能源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能源是一切活动的原动力,人们对能源的依赖程度随着工业化和经济的发展日益加深,对能源的需求也随着人口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对能源的过度开发和使用又带来能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并已发展成为影响世界各国政治和经济的重要因素。我国的能源问题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严峻。2004年,中国gdp总量占世界总量的4,而基本能源消费占到世界总消费量的10。1980年以来,我国的能源总消耗量每年增长约5%,是世界平均增长率的近3倍,并已成为煤炭、钢铁、铜的世界第一消费大国,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石油和电力消费大国。中国能源消费量虽居世界第二位,但由于人口众多,按人均消费水平计算大约为一年0.7吨。与日本的年均4吨和美国的年均8吨相比,还相差甚远。这不仅意味着我国能源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同时说明我国的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程度比发达国家大得多。另一方面,我国的能源利用率只有世界先进国家的60~80左右,效率极低。在能源结构上以煤炭为中心,天然气和再生能源在开发利用上很落后。近几年,很多城市出现“电荒”、“煤荒”、“油荒”危机,凸现了我国的能源矛盾。此外,中国长期以来依靠国内的煤炭资源满足其主要的能源需求,是世界上使用煤炭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全球煤烟型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据调查确认,由于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的燃烧,我国2/3的城市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导致国土面积的30以上有酸雨现象,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14,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国民的身心健康,还造成了负面的国际影响。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的新“三高”使中国正面临严峻的能源形势。
能源问题的不断恶化不但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为了解决能源问题,世界各国无不以政治、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其中,税收手段的运用已成为各国能源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促进能源节约及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在国外,面向能源的税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源消费税,包括对交通燃料以及其他能源原料所征收的基本税;二是针对能源消费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而征收的环境税,如硫税和碳税等等。欧盟各国、美国、日本等国都有专门的能源税法,各国利用能源税法,对能源耗费行为进行适时、适当的调整,为能源的合理使用提供具体的财税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能源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尚没有专门的能源税种,与能源使用相关的财税法规大都体现在消费税、增值税以及资源税等税种中,而且只是作为其中的税目来体现。对能源耗费行为的调控,大多还是通过征收排污费的形式进行。而且现行税制中针对节约能源、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再生能源的企业和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几乎是空白,这些都极大地限制了税收制度在合理开发和利用能源中应发挥的导向作用,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面对日趋严峻的能源状况,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能源税收措施存在的严重不足,借鉴西方国家在能源税收政策方面所取得的经验,适时地对我国能源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和完善与能源相关的税收体系成为必要。
二、进行能源税改革的有效途径
1、调整现行税收制度
(1)调整增值税。为鼓励和扶持再生能源产业,应降低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率。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较高,征收增值税后的上网电价将更高,令消费者难以接受。另外,可再生能源发电不消耗燃料,没有进项税或进项税少,增值税不能抵扣或抵扣很少。因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增值税实际征收额远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按全国统一的增值税率(17%〕征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与常规能源发电技术的公平竞争。z9^6
(2)改革资源税制度。一是提高征收标准。我国的资源长期在政府控制下实行低价政策,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是级差调节性质,未能体现资源本身价值,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此外,适当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税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产品课以重税,从而限制它们的不合理的开采
第三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考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考
摘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论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分析个人所得税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费用扣除
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纯所得(净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所谓纯所得是指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理论上,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财政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国家提供可靠的财政收入;二是调控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广大的群众,关系着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利益,制度是否完善与我们息息相关。个人所得税作为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成员分配的重要工具。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以来,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个税种。为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在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开征个人所得税。当时的个人所得税800元的起征点是相当高的,实际上难以起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因此,个人所得税在1986年后就成为对在中国的外籍人员征收的一种涉外税收,而对中国国内公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则按国务院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执行。1986年1月,国务院对我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也单独立法征收所得税,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体户成为了当时的纳税主体。因此,当时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三税并存的格局。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将个人所得税三税合一,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设计更趋合理。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使个人所得税正式进入我国人民的生活。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也予以公布。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过第三次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完善,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暴露出了不少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度,税收负担不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所谓分类所得税制度就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可节省稽征费用,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造成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而且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分类所得税制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甚至同类型收入由于次数不同也会使这些因素改变,而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此外,不同类型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年和次,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使课税带有随意性。
(2)分类所得税制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而且,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认定每项收入为哪个应税项目,但仍存在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困难,一方面由此引起的税务争议案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实际操作的弹性也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开性,导致税收征管产生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的最显著特点就是应对净所得课税。扣除项目及扣除额的确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筹集,因此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法制建设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成本费用,即纳税人为了取得该项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扣除这部分费用体现了“纯益”原则,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扣除或限额内列支的方式,并且只允许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正常的和必要的费用;二是生计费用,它是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生存和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最低费用,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费用扣除的方法虽然简单明了,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但是存在照顾不到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现行的费用扣除没有区分成本费用和生计费用,而且不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及年龄等因素,也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纳税人的具体负担、地区个人收入差距等不同情况,一律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各自提高费用扣除额,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既影响了全国税法的统一性,也有失税收公平。此外,现有所得税制中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也未予以清晰表述,而是一般来说,对所得税应进行所得的生产成本、个人基本扣除、受抚养扣除、个人特许扣除、鼓励性再分配扣除等五项扣除标准。因此,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化、指数化和纳税单位的确定应是今后税制改革要重点予以解决的问题。
(三)税率结构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以工薪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为例,高达45%的边际税率,既不利于奖勤罚懒,也不利于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后边际税率为40%,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这种规定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属于“劳动型所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率为5%~45%,属于“半劳动型所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5%~35%,而属于“非劳动型所得”的利息收入和偶然所得收入的税率仅20%,资本性的收入税率低于劳务性的税率,具有明显的歧视劳动重资本的倾向,明显与国家的分配原则相悖。
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主体部分落在了一般工薪阶层身上,在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税负的纵向不公,而且一定程度上反会促使纳税人设法逃避、隐匿应税所得。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
(一)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和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统一课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但它的课征手续复杂,征收费用较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且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其主要的优点在于,它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它还有稽征方便,有利于减少偷漏税方面的优点,是一种较好的所得税制。从发展趋势来看,我们也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才能与国际接轨。
按照分类综合的课税模式,首先可以考虑将各类应税所得分类合并计征,对部分应税、免税项目予以调整。例如,将工薪收入、劳务收入等收入合并,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其次,针对多头收入的情况,逐步扩大课税范围。除了将一些过去出于优惠政策鼓励而尚未征税的项目(如证券所得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之外,其他很多额外收入或福利项目也应纳入课税范围,比如,个人取得的额外福利、投资收益、各种补贴、津贴、奖金和实物福利。另外,对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继续分类课税。这样做,既有利于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实现税制的公平和效率。
不过,实施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只是现阶段的选择,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应该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综合税制迈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由于目前我国对税源控管难度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我国的个税制还很难从分类个税制一步过渡到综合个税制,应按循序渐进、由分类税制→分类综合税制→综合税制的过程,宜将现行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我国政府已经明确,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现阶段目标为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二)采用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合理费用项目予以扣除是世界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对于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费用负担联系起来。税收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应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考虑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抚)养人口多少、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此外,费用扣除要体现政策原则,即费用扣除应体现我国的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比如对抚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定扣除额,对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纳税人可给予较多生计费用扣除。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保险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要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弹性,扣除额应考虑物价等因素做适当的调整。
(三)优化税率结构
按照国际惯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率结构也应该朝着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这一趋势发展,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当前收入分配情况,更多的强调其调节功能。
税率是税法所规定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国家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杠杆,它可以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调节不同经济成分的利益关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就降低税率来说,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高边际税率的降低,二是纳税档次的减少。降低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边际税率。适当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所得的税率。同时低边际税率和削减税率档次,还可以促进消费,提高消费水平。此外,对劳动所得和资本、经营所得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资本收入和经营收入不再较劳动收入有较大的区别和优惠。保证照顾低收入者,使其降低税负,同时对高收入者可适当增加税负,以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四、结束语
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高收入者适当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或者不纳税,这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具有积极的作用,对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拉开了帷幕。我们必须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1]邹蓓张述元.对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5).[2]侯健.现今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论坛,2007,(4).[3]胡鹏.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几点不足[j].经济论坛,2006,(03).[4]王瑾.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之我见[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5]胡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刍议[j].兰州学刊,2006,(2).
[6]王欣.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j].甘肃农业,2006,(1).[7]李嘉明王延省.个人所得税改革遗留问题探讨[j].特区经济,2007,(4).
第四篇。我国税制改革我国1994年进行的全国税制改革,以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为指导思想,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税制体系,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税制框架。但这么多年来,新税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税制现状
第一,流转税占主导地位的税收体制。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占主体税种的是流转税,包括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分配劳务征收的增值税;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特定行业征收营业税等。在近10年的实施过程中,我国的税收收入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年均增长1,400多亿元。1994年全国税收收入5126亿元,1999年突破
10000亿元,到了2001年全国税收收入突破了150000亿元,2003年达到20000亿元。在连续增长中,流转税的增长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01年流转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9.3%。
第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并存。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原先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税合并成一税,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以适用于内资企业。同时,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继续执行,形成了“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种所得税并存的现状。将所得税分设为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主要是考虑我国开放初期,有利于吸引外资,鼓励外资机构来华投资。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处于与流转税并重地位。2001年,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9%。
第三,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农牧业税为流转税及所得税的必要辅助税种。
第四,税务征管实行分级财政管理,由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分别负责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及收入入库工作。
二、我国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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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6、关税。逐步降低税率总水平,调整税制结构;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
(四)加强宏观调控要提高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保证国家必需的财力;通过调节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调节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和个人收入差别;完善涉外税收政策,促进对外开放;搞好政策协调,配合其他改革;坚持公平税负、促进竞争、效率优先的原则。
(五)强化征收管理要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计算机化管理;逐步形成网络;为纳税人提供优良服务,特别要加强税收宣传;严惩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者;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改进税务机关的工作作风;加强税务机关与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努力降低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