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发布时间:2008-3-10信息来源:

介于以上原因,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以获得健康有效地发展。如何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开展新一轮的改革,以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我们认为:

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要对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和特点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应该是多样化的,并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发展。实践证明,任何组织形式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先天的不足。可以说,对于不同的企业和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言,企业的组织形式只有更适合或更好,而没有最优。对不同组织形式的政策设定,既要科学严密合理,又要在规则中设置有效的退出机制,给企业提供一个自选“超市”,能够自愿、自主的选择或变更最适合自己发展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为特征的新型合作经济。它既坚持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又引进了股份制的治理办法,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按股份红,具有更大的兼容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共同致富的社会主义目标要求,又能有效缓解社会就业的压力,同时更具备《决定》中多元投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应该成为实现公有制的一种主要形式。但因股份合作制优越性的体现受其规模的制约,它更适合于资本运作少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中小型企业。

因此,不能因为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大多是制度性缺陷和操作不规范等因素所致),而否定其历史作用和现实价值。要用科学的发展的眼光重新认识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和特点,并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灵活的运行机制。只有思想认识明确了,股份合作制才能有正常的发展空间,而制度的完善也只是针对现存问题、潜在障碍和长远发展的要求在技术上和可操作性上的具体运作而已。

另外,对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规定也要与时俱进。由于新设立的或新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身份与过去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职工已经是独立的投资者和劳动合作者,是真正的社会自由人身份。所以,它更具备“新型的民营合作经济”性质,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

其次,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政策制度,为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1、要按照党的十六大“两个毫不动摇”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在原《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按照体现明晰三个关系的要求(职工与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明晰资产关系,明确产权主体;理顺管理关系,社会行政管理关系属地化),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股份合作制的现有政策,尽快出台适应新形式、新发展需要的新《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通过新《办法》,解决企业的现存问题和矛盾,引导现有企业进一步规范运行或深化改革,并为国有、集体企业新一轮的改制提供一个有效载体。

2、要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管服务部门,建立市区有效的联动协调监管和服务机制,维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发展

3、建议在工商管理方面进行有效地改革。工商部门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的困境,同样制约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

4、要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宽松的综合环境。要给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融资、税收等方面同其他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如对国有和集体改制的企业,可以职工上岗率60%为起点,多上岗人员的比例,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以鼓励企业减少对社会释放下岗人员。

第二篇:关于上海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的调查和思考一关于上海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的调查和思考

(一)

发布时间:2008-3-10信息来源:

宋晓辉

上海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概况

根据上海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历程,可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1、自发探索阶段。1984年——1991年的8年时间。主要产生在郊县农村和乡镇。1984年,上海川沙县的集成塑料厂和嘉定县的陆荣根养鸡专业户,以职工集资入股的新形式,探索在劳动合作的基础上实行股金合作,成为上海最早的具有股份合作制性质的经济组织。

2、试点推广阶段。1992年——1997年的近6年时间。此阶段几乎每年市政府部门都有文件出台。如1992年5月的《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1993年3月的《上海市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1994年的《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1995年的《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通过有计划的试点工作,股份合作制企业得到较快发展。同时,在国有尤其是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中得到大面积推广。199

6、1997两年为改制的高潮期。截至1997年底,全市已有股份合作制企业11284家,股本金总额超过百亿元,其中职工个人股占80%以上。其中由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有近7000家。

3、规范运作阶段。1997年5月——1999年的2年半时间。1997年5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大部分早期试点改制企业也按《暂行办法》进行了规范,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步入了有章可循的规范化轨道。到1999年底,上海城镇共有股份合作制企业12523家,比1997年增加了1239家。其中市属企业1409家,占11.25%,区县企业11114家,占88.75%。在市属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由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的807家,占市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57.3%,占市属已改制企业总数(6374)的12.66%;区县企业中,由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的7301家,占区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65.7%,占区县已改制企业总数(26568)的27.5%;其中郊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面达36%。

4、相对停滞阶段:2000年——2003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司法》的颁布,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自身的发展变化,加上国家没有出台具体的法规,上海原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临界操作困难、监管缺失等制度性障碍,期间的问题企业、信访上访企业呈上升趋势。在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参与或直接受理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信访上访案例中,2000年2件,2001年4件,2002年10件,2003年有7件。反映出的问题可归结为三方面:一是职工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安置问题;二是产权、股权以及经营网点的使用权问题;三是股份合作制政策的操作性问题。这段时期,全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总体发展进入相对停滞或下滑状态。企业绝对数比1999年底减少了近千家,与1997年的数字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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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强调“人人持股”,忽视了股份合作制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企业形式。《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非股东在职职工不得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0%”,而在22家企业中当时都是整体改制,全员进入新企业,基本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劳动关系没有转换,思维方式没有改变,管理理念没有转变,这些都成了企业后期发展的潜在障碍和涣散剂。

二是强调“一人一票”,忽视治理与管理权力的界定和发挥企业章程规定的灵活性,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实际操作中,弱化了“一股一票”操作,降低了企业的经济决策效能

三是强调控制经营者与职工的持股倍数,基本都在3到10倍之间,忽视了以市场价格确定经营者的工资报酬,对经营者的激励形式单一化。面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已离退休的上届经营者的处境与其它改制企业老总的巨大反差,经营者的积极性受到外部环境的消极影响,也影响了企业的有效发展。甚至出现个别经营者违规操作,通过隐匿企业资产等手段侵害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四是强调企业股权结构的内部化,忽视企业从实际出发设置内部职工股与外部法人股、自然人股比例的灵活性。《暂行办法》虽规定了三类股权的比例限制(分别为>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