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x县是一个农业大县,也是一个水利大县。全县共有水利工程7.9万处,其中双牌大型灌区1处,中型电灌站2座,小一型水库30座,小二型水库178座,小型河坝167座,大小山塘7万余口,总蓄引提水量4.6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56万亩,旱涝保收面积49万亩,形成了以四大灌区为主,

大、中、小并举,渠库站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灌溉体系,为全县工农业的增产增收及县域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我县水利工程大多始建于二十世纪

五、六十年代,经过30多年的连续运行,水利工程的病险隐患日趋严重,灌溉效益逐年下降,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资金难以筹集,现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产权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为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使水利工程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我们成立了一个课题组,对全县的水利工程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我县小型水利工程在产权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产权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明确

1、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界定不清。我县水利设施财产所有制性质多次变动,资产底数长期不清,所有权模糊,资产关系紊乱,给产权界定造成很大的困难,水利工程一直存在“产权不清、责任不明、难以为继”的问题。⑴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设施产权界定不清。二十世纪

五、六十年代,为尽快改变落后的农业生产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各级政府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使用到水利建设上来,开展了波澜壮阔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成了一大批以灌溉工程为重点的水利设施,我县的大多数水利工程就是在这一时期建成的。这些工程绝大部分是公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因为把集体所有制看作是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形式,所以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界限不清。几十年来,虽然进行了改革,但总体上看改革的步伐缓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很不适应,人们常说的“所有者缺位、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就是这种体制的集中表现。⑵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水利设施产权界定不清。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水利设施,由于国家和集体的投资额难确定、土地使用权作价难确定、农民的投工投劳难评估,产权关系往往界定含混,常常导致承包过程中责任不清,有的“包盈不包亏”,有的“大锅饭”,造成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的严重浪费。⑶以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设施产权界定不清。小型水库、灌区、机电井、塘坝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大部分由群众投工投劳、集体投资兴建,属于集体所有制。从我县来看,有些小型水利设施由几家农户管理,有些由村民小组管理,有些是村集体管理,但大多所有权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特别是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工程更是无人问津。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和维护规则,更没有维修养护的硬性规定。

2、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责任主体不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理应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但实际上目前绝大多数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主体并不明确。⑴国家作为责任主体太抽象。我县的很多水利工程由国家投资兴建,分别由水利部门、镇、村或农户管理使用,大多数工程国家既没有体现所有权,又没有行使管理权,国家作为责任主体的地位太抽象。同时,这些水利设施工程小、分布散,国家很难承担工程的整修和维护费用,而广大村民认为是国家财产应由国家承担维护费用,难免出现放公家水灌私家田、重使用轻维护的局面,导致这些工程有人用无人管,有人受益无人担责。⑵政府机关不够重视。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采取多种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包括取消农村主要用于水利建设的劳动积累工。但是,大部分乡镇不能正确把握政策,认为取消农民的劳动积累工就是不再搞农村水利,或者产生怕苦畏难情绪,不想搞农村水利,因而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有所放松,领导不力,发动不够,投入不足,农田水利正面临滑坡的危险。近几年全县20个镇通过“一事一议”筹集资金用于水利建设的村不足30,有些村尽管收取了“一事一议”资金,但每人5-15元的标准,全村筹资往往不足1万元,根本解决不了水利资金短缺的“瓶颈”,小型农村水利基本上处于“吃老本”状态,难以支撑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⑶群众缺乏自觉性。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农户实行一家一户分散的小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公益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带来了一系列弊端。一是农民经营土地面积小,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的决心不大,能力有限二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没有哪一家农户能够很好地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出资共同改善水利设施,即使一些有这个愿望的农业大户、中介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因为做农民的思想工作难度大,也不得不中途放弃

。三是水利建设资金难以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后,不少农民群众在思想认识上出现了偏差,认为国家既然取消了农业税费、取消了“两工”,并且还对农民进行多项补贴,农村就不应再存在收费项目,收取“一事一议”资金被认为是地方政府变相收费的借口,大多不愿出资,使得不少小型水利设施无法维修。

3、水管部门权利难以得到保障。⑴“两费”落实难度

大。一些水管单位管理粗放,没有按照规定开展“两费”测算工作,拿不出有说服力的分析数据,影响了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效果。同时,由于我县财政困难,水管单位公益性部分的基本支出和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难度较大。⑵灌溉水费征收困难。据调查,去年全县灌溉应收水费272万元,实收水费仅158.6万元,仅占58.3。造成农田灌溉水费收缴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收费面积大量减少。以双牌、大江边、石喝、龙江桥四大灌区为例,由于土地抛荒、镇村隐报瞒报面积、渠道老化渗漏等原因,实际灌田只20.2万亩,而实际收费面积只有12.2万亩,仅占设计水费面积37.75万亩的32.3。二是镇村截留、挪用水费严重。农民大多将灌溉水费上交到镇、村,但镇村却没有上交到水管单位。如大江灌区八宝镇火田村有稻田400多亩,去年应交水费1.14万元。群众应交的水费90交到了村,但村上交给管理所的只有400元,其余挪作他用。⑶水事秩序常常遭到破坏。受条件限制,现阶段难以实行封闭式供水。下游群众要水,必须经过上游,甚至经过上游的稻田,上游农户仅靠渠系渗水、过水灌溉就够了,或者直接挖水,导致尾水区的群众过水损失很大,有的尾水区稻田根本灌不上水。水管单位上门收费时,上游农户声称没有放水,拒不交水费,下游群众也因为过水的损失太大而怨声载道,根本不愿按灌溉面积承担水费,更谈不上承担损失水费,导致水事纠纷难以协调,灌溉效益日渐下降。

(二)投资渠道单一,投资环境欠优化

1、投资渠道单一,投入量少。⑴国家没有投入。近年来,由于国家调整了对水利投入的政策,集中精力、集中资金进行治理大江大河和湖区的一些大工程项目,对各类小型水利投入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和群众自筹。据调查,从2002年以来,国家对我县的大小灌区(水库枢纽工程除外)基本上没纳入投资计划。⑵地方政府投入不足。由于我县地方可用财力不足,难以拿出大笔资金投入水利工程维修。据调查,我县目前存在不同病险隐患的水库有41座,处理这些水库至少需资金400万元。近几年来,县里虽从防洪保安资金中安排60万元用于灌区的维修整治,但远远不能满足治崩治垮的资金需要。⑶群众投入几乎为零。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水利公积金被取消,尽管国家出台了“一事一议”的政策,但由于农民认识不到位、审批程序复杂等方面的原因,筹资难度大,广大乡村基本没有落实好这一政策,以致灌区配套、维修资金落空,农业抗灾减灾能力普遍下降。

2、投资环境欠优化。⑴相关部门未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小型农村水利具有工程小、数量多、分布面广,公用性、群众性、政策性强,季节使用、经营管理难等特点,涉及到水利、财政、发展改革、编制、劳动社保等多个部门和县、镇、村、组、农户等多个主体。目前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层层隶属于政府,政府既是宏观经济的管理者,也是微观经济单位具体财产的支配者,实际上政府成为工程运行管理的唯一主体,各自的职能不明确,没有实行“政事分离”,这样势必造成管理部门片面追求单位效益、相关部门相互协调不到位等短期行为。⑵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复杂困难。一是我县的水利工程设施主要是靠借贷建成的,给集体和群众都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群众重使用、轻管理,再加上被盗或人为破坏,使一些机埠未到使用年限就丧失了使用价值而报废。二是灌区的财务统收统支,由于水价不到位、冗员等原因,导致广大职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水管单位运转日益困难。且受分流人员自身条件、安置渠道、就业形势以及配套措施等因素的限制,使得人员分流成为水管体制改革的突出问题,造成运行管理费难以维持,改革改制阻力大、招商引资难度大的被动局面,丧失了发展动力。(3)投资成本相对较高。由于水利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收益慢的特点,灌溉服务也具有时限性、效益的随机性等缺点,且水管单位长期吃惯了“大锅饭”,村民吃惯了“大锅水”,灌溉稻田基本上是低收费,有的是无偿使用或由村集体作挂账处理,水管部门连平时的维修费、电费及管理人员的费用也难以维持,水利工程面临的失修、效益衰减等问题更是无从解决,水利设施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效益普遍不高,水管单位的改革、改制也面临更多棘手问题,这样势必造成投资水利事业需要解决的问题增多、成本相对较高,为民间资本进入水利行业和招商引资增加了难度,导致水利工程的发展后劲不足。

(三)经营方式落后,管理措施不到位

1、经营方式落后,工程效益无法体现。(1)经营活动不规范,暗箱操作严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承包、租赁、拍卖等方面操作不规范,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有的虽然明确了权责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合同很难履行到位,有的承包者没有按规定向工程所有者交纳承包费,有的承租者擅自转让,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用途,更谈不上承担工程维护的职责,承包合同往往没有执行或遭到任意破坏。(2)经营方式单一,综合效益无法发挥。水利工程经过几十年的运行,特别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由于管理粗放,建设、管理、使用严重脱节,致使工程老化失修,有的甚至废弃闲置,工程灌溉效益日益衰减,直接影响到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3)经营环境欠佳,矛盾纠纷难协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营,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利益。干旱季节农民望水心切,争水抢水现象常有发生,丰水季节拒水灌田,泻洪又是一道难题。加上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者缺乏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片面追求水利的经济效益,忽略了水利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造成了许多社会矛盾,协调和处理十分艰难。

2、管理方法滞后,管理措施无法落实。(1)思想认识不到位。广大群众对“谁受益、谁出资、谁管理”的政策认识不够,放松了对水利设施的管理。几十年来,水利科技、信息设备更新缓慢,与水库、泵站运行管理密切相关的水雨情信息(水情)、工程安全监测信息(工情)一直采用人工观测、电话上报的管理方法,资料记录不完整、不规范,而且上报速度慢,直接影响水资源配置,汛期防洪调度和水利工程的安全。

(2)制度不完善。长期以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的步子不大,没有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3)管养没有分离。我县的小型水利设施由于没有实行“管养分离”,将管理养护机构和维修养护人员分离出来,实行合同管理,因而存在诸多问题,如水管单位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经费严重短缺等问题。近年来,由于管理经费投入相对较少,加上农村改革的发展,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导致劳动力紧张,原体制下的群管队伍已名存实亡。专业队伍工资没有保障,不能专心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严重影响了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且现有的管理队伍结构老化,人员配备不合理,缺乏专业技术人才,设备陈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经济效益较差,直接影响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服务质量不高,工程效益日渐衰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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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1、加强基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⑴加强基础工作。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必须做好基础性工作。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对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详细的登记造册,科学分类。凡属公益性小水利工程,应由政府部门管理,以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凡属盈利性小水利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一库一策,一塘一法,不能搞一刀切。⑵提高人员素质。整合人力资源结构,引进专业对口的技术人才,加强对在职人员的离职进修和在职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建立起“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基础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效激励机制,达到人力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吸引那些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加入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队伍中来。⑶增强服务功能。水管部门应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开展灵活多样的服务。

2、加大病险处理力度,提高灌溉效益。⑴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病险处理。一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在严格保护生活用水水源质量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营,发挥水利资源的经济效益,增加建设和改造资金的来源二是引入市场机制,加快水利建设资金的回收,如对水利资源采取租赁、承包、出让经营权等办法回收水利建设资金,实现水利建设的滚动发展三是实行政府补贴,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农民自己修复水利工程,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⑵综合协调,提升质效。一是协调好水管部门与受益人的矛盾。其一,可以通过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确立一个合理的水费价格:其二,可以按照wto规则中绿箱原则,实行政府补贴。二是协调好受人之间的矛盾。受益人分布在水利工程的不同位置上,存在着明显的区位差异。政府应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想方设法保证不同地区的人获得同样的利益。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宏观管理,保证小型水利工程发挥应有的效益。一是加强领导,建立一套的完整水管责任制。以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负责人,水管部门一把手为直接负责人。做到工程责任到人,处处有人负责。二是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定时监管,发现险情,及时诊断,找出病因,对症下药,以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建立病险处理机制。各级各部门都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的病险处理预案,一旦发生病险隐患都要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