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xx届全国人大x次会议xx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规模,全面强化能耗双控目标约束和产业政策刚性约束,现就加强我区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准入的必要性
严控“两高”项目准入是加快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强化源头管控,倒逼发展方式转变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稳增长、促投资大多延续传统发展路径,特别是“十四五”上马高耗能项目冲动强烈,已严重影响我区节能降碳目标任务,严重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新发展阶段,各盟市、各部门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聚焦落实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加快构建绿色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严格把握“两高”项目准入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施策”原则,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x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要求前提下,对符合条件新建、扩建和技改“两高”项目实行以下准入原则:一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二是项目工艺技术装备和能效及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家标准先进值;三是项目所在地必须能够满足能耗双控、碳排放、污染物排放、资源产出效率等约束性指标要求;四是项目必须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五是新建项目选址原则上必须进园区。
三、全面加强“两高”项目准入管理
(一)严格“两高”项目投资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投资政策等,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符合准入原则条件下,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审查权限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两高”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严禁以任何形式对“两高”项目变相审批建设。
(二)强化项目审批协调联动。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对未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两高”项目,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城市规划和建设、安评、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不包括项目核准要求的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对“两高”项目,要在取得合法环评审批、节能审查和项目审批手续后,才予以安排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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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各盟市、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托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大数据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违反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之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三条“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的规定,向有权机关移交问题线索,启动追责问责。
七、加强严控“两高”项目工作推进落实
各盟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投资政策等规定,转变思想观念,摆脱路径依赖,共同加大严格控制涉及“两高”项目的政策力度,同时着力推动符合高质量发展和自治区延链补链要求的优质项目尽快落地,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凡违反规定推动“两高”项目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