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价格改革的几点思考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是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我国水价改革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还存在水价水平低、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其中,作为水资源价格的水资源费水平低,资源价格与终端价格的比价不合理问题十分突出,亟待改革。

一、完整水价应该包括资源成本、供水工程成本以及环境成本三个部分

市政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都需要经过人类劳动加工处理,都是商品,价格应该等于用水的全部成本。用水的成本包括厂商处理水(包括取水、输送和加工)的成本,但是,水设施处理水的成本并没有反映用水的全部机会成本。人们要取得天然水资源,也要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包括其他用水者、其他用水类别减少用水的损失。即使个人不付出代价,社会也会为此付出代价,这个代价是作为自然资源的天然水的价值,表现为水资源的价格。如果水价中不包括水资源价格,就没有反映用水的全部机会成本,必然造成用水者得到的效益超过其负担的用水成本,导致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浪费。

大量供给的水创造了一种低成本的吸收、稀释、运送废物和污染物的能力。水体由于其吸收能力,是一种重要的财产,而且是一种稀缺的共有或公共财产。向水体排污必须要为使用环境财产付费。由于用水必然会排水,会污染水体,用水必须支付环境成本,水价必须反映环境代价。

因此,完整水价应该包括资源成本、供水工程成本以及环境成本三个部分。资源成本表现为水资源价格或资源水价,目前通过水资源费的形式体现。

二、水资源价格是水价体系中最重要、最活跃的组成部分

水资源价格是由水资源的有用性和稀缺性决定的,反映了水资源的价值,在实践中是通过为取得水资源产权即水权的支付来实现的。正是由于有用的水资源是稀缺的,所以才有水权体系;在水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取得水权就意味着获得相应的利益,取得资源要向资源所有者支付费用。如果资源没有稀缺性,任何人可以随意取用,使用资源也没有机会成本(不包括资源加工的成本),也无所谓取得资源产权的支付。水资源价格要根据各个区域或流域对水资源的需求和供给来确定,并随着供求的变化而变化。

水资源价格的提出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回答了在水资源稀缺条件下提高水价的理论依据和所得收入的用途问题。目前我国水资源短缺日趋严重,按照市场规律,必然要提高水价。但如果水价只是工程水价,即供水设施的供水成本,在供不应求的前提下,不管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如何变化,这部分供水成本变化不大,用户就难以理解为什么要提高水价。如果提高水价就是提高工程水价,增加自来水行业的利润,必然遭到用户的反对。水资源价格的提出,就说明水资源稀缺状况下提高水价实际上是提高水资源价格。因为水资源越短缺,稀缺租金越高。我国水资源是国家所有,水资源价格要由政府来征收、管理和使用,不能作为供水企业的利润,而要用于解决水资源的短缺问题,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从供水企业的角度看,能收取这部分费用靠的是对水资源的占有获得的垄断利润,而不是对技术或市场的垄断获得的垄断利润。这种独占权是国家授予的,而不是通过竞争获得的,所以这部分垄断利润归国家所有。

水资源价格的提出,还解决了调水工程的可行性问题。按照市场规律,只有当本地现行水价上升到高于调水的水价时,调水工程从经济上看才是可行的;同时当调水工程通水时,由于供给大量增加,水价应该下降才能使市场结清。如果只考虑工程水价,调水的水价必然高于本地供水水价,调水工程就不会有可行性,必然误导决策。比如南水北调工程,从长江调水的生产成本远高于受水区开发当地水资源的生产成本。当考虑水资源价格后,其结果就不一样了。由于过度开发当地水资源带来严重的资源与生态问题,合理规模的调水既有助于缓解过度开发当地水资源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又不会对调出区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开发当地水的水资源价格远远高于调水的水资源价格。考虑水资源价格后,就能引导人们使用调来的水,减少过度开发。这样的水价才能正确引导水资源配置。

三、目前水资源价格偏低,不能反映水资源价值和供求关系

根据2005年水利部对全国水资源费征收状况的普查,目前各省(区)对不同用水部门和行业取水,以及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不同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同,但总体上标准非常低。根据调查数据(截至2004年底),以生活用水水资源费为例,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在0.5元/m3以上的有北京、山东;0.1-0.5元/m3的有天津、辽宁、河北、江苏、山西、黑龙江、河南、甘肃等8省、区、市;0.1元/m3以下的有吉林、福建、广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内蒙古、广西、重庆、贵州、四川、海南、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20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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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各流域、各区域要从实际出发,在统筹考虑流域水资源和流域内各区域用水情况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原则,根据水资源状况、本地产业结构、用水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各行政区域和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二是统筹协调提高水资源费与完善水价体系。目前我国水价总体水平偏低,同时,污水处理费也不到位。因此,要从完善整个水价体系出发,统筹考虑,在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促使水资源费逐步到位的同时,要合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和城市供水价格,对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区要限期开征,已开征的地区要尽快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在水资源费、工程供水水价、污水处理费与终端水价之间,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

三是要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水价政策不仅关系到水资源配置和用水的效率,而且有收入分配效应。水价不能超过居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维持生命必须的基本用水需求必须得到保证。因此,提高水资源费标准,必须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实行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