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现行行政区划改革的思考

中国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及改革方向思考

一、中国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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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总工会、内务部、卫生部为主的“三部主管”格局(1954年9月-1968年12月)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由国家举办社会保险,成为中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里程碑。1954年至195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行政机构精简整顿工作使得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经历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革。1954年5月28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通知》,同年6月15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对移交劳动保险业务、文件、撤销劳动部门的劳动保险机构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各级工会统管全部劳动保险工作。至此,在上一时期实行的执行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管理模式演变为执行权与监督权相统一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工会参与拟法、政府立法、工会具体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格局。进入20世纪50年代中期之后,在精简机构政策的推动下,1959年7月,由国务院直属的原人事局改由内务部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业务也随之划归内务部新成立的政府机关人事局管理,内务部的社会保障职能逐步得到加强。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卫生部新增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成为这一历史阶段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演变中最值得肯定的成绩。这一时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然传承上一阶段的三部门主管经办模式,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与企业社会保险仍被分割在两个管理部门,事实上,全国总工会取代劳动部经办企业劳动保险业务意味着劳动保险经办管理模式已经由上一时期的执行权与监督权相分离演变为实质上的“管办合一”,这也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管办不分”的开始。不能否认的是,在当时经济水平极为有限的条件下,这一时期由卫生部经办负责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使卫生部门自身的职能得以增强,更推动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文革”时期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格局(1969年1月-1976年底)1969年1月,内务部被

撤销,其主管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业务被分散到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接管,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业务被国务院政工小组办公室接管。1970年6月,劳动部被撤销,成立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劳动部工作并入计委所属的劳动局负责。直到文革后期,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工作才逐步恢复正常。1975年9月,国家劳动总局成立,由国家计委代管,其主要职责之一便是负责管理企业劳动保险。1979年7月,劳动总局设置保险福利司,实施劳动保险拟法和部分管理工作,劳动总局管理职能的确立标志着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权利开始逐步向劳动部门转移。此外,由于这一时期主管企业社会保险业务的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工会组织被迫停止运转,企业社会保险的筹资机制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1969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原在劳动保险金中开支的劳动保险费用,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这一规定改变了企业劳动保险金的原有筹资机制,形成了待遇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费用由企业实报实销的“企业保险”,标志着劳动保险由工会组织在全国范围统筹调剂18年之后,转为由企业自行支付劳动保险待遇。相对而言,卫生部门是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在“文革”中受到冲击最小的部门。虽然公费医疗制度受当时“极左”思想的影响,被诬蔑为修正主义,但在毛泽东同志的肯定和倡导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