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羊绒羊毛产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羊绒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10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收牧区发展的紧急通知》(府发〔〕39号)精神,加紧实施羊绒收储制度和羊毛收购贴息政策,提高绒毛产品市场竞争力,保护和振兴羊绒羊毛产业,有效解决绒毛“卖难”问题,带动农牧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羊绒临时收储制度和羊毛收购贴息政策
(一)承担企业
羊绒收储由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绒公司)和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东达公司)承担,两家企业各自组成收购组设点收购。根据目前国内外羊绒市场形势,暂定收储年和2010年两年的羊绒。年全市库存羊绒910吨,加上年积压的835吨,目前全市可销售羊绒约1745吨(其中东胜区12吨、达拉特旗311吨、准格尔旗121吨、托克前旗70吨、托克旗695吨、杭锦旗438吨、乌审旗56吨、伊金霍洛旗42吨),由绒公司承担1200吨、东达公司承担600吨收储任务。2010年全市预计产绒1900吨,由绒公司承担1200吨、东达公司承担700吨收储任务。
羊毛收购由乌审旗责成旗农牧业局,尽快与南方羊毛加工企业及南京羊毛拍卖市场对接,协商确定收购企业。
(二)质量标准
羊绒收储、羊毛贴息收购按国家标准实行优质优价。羊绒收储范围为市内自产的16微米以下羊绒,其中14.5微米以下的特细型羊绒每公斤收储价格不低于400元;
14.6—16微米之间的细型羊绒每公斤收储价格不低于240元;大于16微米的粗型羊绒,随行就市,不列入收储范围。羊毛贴息收购范围为市内自产的细度在64支纱以上羊毛,其中70支纱以上收购价格12元/斤,66支纱10元/斤,64支纱9元/斤;64支纱以下羊毛随行就市,不列入贴息收购范围。
(三)资金来源及期限
羊绒收储和羊毛收购资金全部由收购企业贷款解决,羊绒收储贷款贴息由自治区承担1/3,市旗两级承担2/3;羊毛收购贷款由市旗两级全额贴息。上述资金中,市旗两级承担部分由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为: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按市旗两级7:3比例分担,达拉特旗、乌审旗、托克旗按市旗两级4:6比例分担,杭锦旗、托克前旗按市旗两级2:8比例分担。
贴息时间自本办法下发实施之日起至2011年底结束。
(四)农牧户自产绒毛数量核定
为防范绒毛商贩从市外购入羊绒、羊毛在市内销售,以获取政府补贴资金现象,实行农牧户自产绒毛数量核定制度。
西部牧区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务部门会同乡镇和村,严格按照“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政策,通过年初给每户农牧民核定的载畜量,逐户查明绒山羊、细毛羊存栏量,根据本区域平均个体产绒量和产毛量,核定每户农牧民自产绒毛实际数量(含年度积压绒毛),并发放补贴卡;对农区舍饲养殖区,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务部门会同乡镇和村,逐户查明绒山羊、细毛羊存栏量,根据当地平均个体产绒量和产毛量,核定每户农牧民自产绒毛实际数量(包括年度积压绒毛),并发放补贴卡。
补贴卡必须标明户主姓名、所在乡镇、村名称和自产羊绒、羊毛出售数量,并加盖乡镇公章,作为自产绒毛出售依据。
(五)企业收购办法
绒毛收购企业要以乡镇为单位设立流动收购点,按时间顺序逐个收购。各旗区业务部门、乡镇和村要积极配合企业做好收购工作。
企业只能收购持补贴卡农牧户的绒毛,且要按照卡上标明的自产数量收购(可以有小幅增减);对于企业收购的无补贴卡或超出补贴卡标明数量的羊绒、羊毛,不予贴息。
为保证收购环节上既方便农牧户,又防止滥用补贴卡套取政府补贴现象发生,由收购企业把关,在收购时收回补贴卡。
收购企业要对绒毛品质进行化验,根据化验结果,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购,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等压价。对绒毛品质化验结果有争议时,要送法定质检部门仲裁。
(六)贴息资金核定
收购企业要留存收购产品时收回的补贴卡,并以农牧户现金收条为据,设立收购资金支出帐。收购结束时,由政府相关部门核查账目,如果补贴卡汇总的自产绒毛总量与收购资金总支出相符,则以收购资金总支出为依据领取政府贷款贴息。超出补贴卡汇总自产绒毛总量的,超收部分收购资金不予贴息。严禁收购企业虚列收购绒毛资金账目,套取政府贴息。要坚决杜绝商贩从市外购入羊绒、羊毛,在本地出售,套取政府补贴资金。
(七)贴息资金兑付
羊绒收储企业贷款额度由银行按照规定审查企业的资信情况和承贷能力后确定。企业要按要求收储羊绒,并在入库后按照市内有关部门核准的羊绒收购量和收购资金总支出,向自治区农牧业厅提出贴息申请,由自治区农牧业、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羊绒收储企业的原绒进货量进行实物和账面审核,并由自治区纤维检验局对企业收储库存羊绒进行公证检验,出具公检证书,根据审核检验后企业实际的收购量进行贴息。同时上报市旗两级人民政府,领取市旗两级财政贴息。羊绒收储实行动态管理,对难以完成或不能履行收储任务的企业,自治区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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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149号)精神,免征羊绒初加工环节的所得税。加快纺织品出口退税16%返还速度。市内羊绒加工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按税收减免程序规定,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设立羊绒、羊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从年起,自治区内羊绒加工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25%、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40%全部用于建立羊绒发展专项资金(从2010年开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市级留成部分60%专项用于绒山羊基地建设,其余40%与自治区留成部分共同由自治区统一管理,统筹用于绒山羊“保种工程”、科技创新推广、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和基地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