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财县管乡用改革方案

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含街、镇,下同)财政管理体制,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乡级财政财务管理新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总要求,强化县乡两级财政的预算约束力,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增大依法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保证各项正常支出需要,逐步缓解乡级财政困难,杜绝新债务、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维护政权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县乡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变。县乡两级财政所得利益仍按县政府《关于调整县乡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足府发[2004]67号)文执行。

(二)预算管理权不变。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乡财政所在县财政局的指导下,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调整预算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三)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乡财政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归乡所有,资金结余归乡用,县财政不集中、不平调。

(四)财务审批权不变。乡级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债权债务主体不变。乡本级原有债权债务仍由乡享有和承担,不得放松债权管理,不得推诿债务偿还。

三、主要内容

县对乡实行“机构统管、预算共编、帐户统设、集中收付、购卖统办”的管理方式,县财政局管理并监督乡财政收支。

(一)机构统管。乡财政所的人、财、物上划县财政局,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县财政局负责乡财政所岗位设置、业务考核和文明创建等工作,人员安排征求乡党委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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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明纪律,确保乡财县管乡用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街镇乡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准私分集体资产、滥发财物,一经发现,全部没收上交县财政,并追究街镇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不准使用非规定收据、私设小金库、擅自开设帐户、收入坐支和体外循环,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从**年1月1日起试行

六、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