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经济发展规划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在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人民银行县支行、县银监办;

(三)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二、奖励形式

对支持县地方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及经营班子实行现金奖励。

三、考核内容

(一)在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1.任务考核

①完成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存贷款任务和保费收入的金融机构,奖励基数10000元人民币

②部分完成目标责任书下达任务的金融机构。存款类奖励=完成任务比例×奖励基数×20%;贷款类奖励=完成任务比例×奖励基数×80%;保费收入奖励=完成任务比例×奖励基数。

③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任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每增加1000万奖励300元人民币;贷款每增加1000万奖励2000元人民币;保费收入每增加1000万奖励1000元人民币。

④当年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在上年基数上每新增1000万奖励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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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组织

(一)由县金融办牵头,会同县人民银行支行、县银监办、县财政局对申报的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认定的数据计算出奖金后报县政府审定

(二)由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对获奖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考核材料申报不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的金融机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取消3年参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