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一个参与者的观察与反思

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以及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接下来我就从这三个方面各个分析一下我国的司法独立。

第一,司法权独立。宪法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高的权威性,任何下位立法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有所违反。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独立司法,但是我认为,司法权的独立性并没有明确表示出来。因为在我国司法权有四项内容,即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司法行政权。这四项具体的司法权,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等行政机关执掌,从而形成分工负责的国家司法机关的结构体系。这无疑就是把司法权扩大化了。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三,法官的不独立。我国法官准入最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而法官的任免则有很浓的地方色彩。在调整干部级别,任命审判等方面,地方往往起到主导作用。这就使得法官收到了上下两种压力。来自上级的,法官不仅仅是法官,他更是法院院长的下属,他的行为多多少少要授意于比他级别高的人;来自于下部的,一场官司,往往除了法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外,还有当事人,以及一些媒体或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去观摩。曾经就听说过,有一起案子因为下面坐了一堂法学专业的学生旁听,使得法官小心翼翼,不敢“随意”下定论,但是却生生把一个案子判重了;另一方面,舆论的力量在我国起着相当的作用,时间长了就让人们形成了思维定式,凡是经媒体报道的才能获得自己想要的结果,所以越是大型的媒体越成了人们诉说的目标地。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独立之路,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