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观后感:改革司法体制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小编整理]
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下)
杜飞进王比学黄庆畅白龙
2012-10-0511:18:18
来源:人民网2012年10月01日
坚持从国情出发,在承继中国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0年来,从党的十六大吹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号角,到党的十七大作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看得见的公正”、“能感受的高效”、“被认同的权威”在日益深化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成为现实。
10年探索10年改革,完成中央确定的近百项两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固然不易,在改革中收获的经验启示尤其珍贵。回顾10年探索历程,总结10年改革经验,不仅是推动我国司法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而且是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启示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全面把握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要求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国内外十分关注,改革的难度可想而知。
“党的坚强领导,是司法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士介绍,“从改革措施的调研论证到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这场改革自始至终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
两次写进党代会报告,三次成为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主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使人们充分感受到了党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增强了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心。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透过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所体现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要求,正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题中应有之义。
方向是根本,领导是关键。司法改革的“方向定位”明确了,其“实现路径”才能清晰。从“积极稳妥”到“积极推进”,再到“深化”,这是胡锦涛总书记在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这也折射出我们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在一步步深化,部署在一步步深入,司法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基本思路越来越清晰。
正是因为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司法体制改革才得以形成强大的合力。党的十六大以来,作为党中央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中央政法委员会始终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了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督促和落实,中央还专门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组织下,从中央部门到地方,从人大到政协,从专家到基层干警,从政府官员到普通群众,从党内干部到党外人士,都参与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论证和决策过程,纷纷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正是因为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司法体制改革才得以有力有序地推进。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司法体制改革专题汇报会,一次次会议,一项项措施,使司法体制改革的近百项任务一项项落实到责任单位、一项项明确具体时间表,使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中得以积极稳妥地推进。
启示二:必须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做到既博采众长又不照抄照搬,既与时俱进又不盲目提出过高要求
如何才能保证司法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回首司法体制改革的10年历程,从我国国情出发,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民主法治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是我国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又一经验。
多年来,政法领域一直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要方面。片面追求“司法独立”,片面强调“法律至上”,盲目崇尚西方法制„„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这样的观点和思潮不时泛起。“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时刻不忘群众感受,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坚持循序渐进。”中央从一开始就为司法体制改革定了调,并将其贯穿始终。
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就是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尊重国情、博采众长的一个范例。在各级司法机关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使量刑从“估堆”到“精确计算”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并发布了社会关注度高、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案例,规范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解决了“同事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中一直有比照成例断案的传统,司法判例制度也是英美法系的传统。”法学界普遍认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既是对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其他国家有益法治经验的合理借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创新。
社区矫正是发源于西方国家的刑罚执行模式,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我国也进行了这方面的积极借鉴和探索。2003年,北京等6省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向全国推开。到2011年底,各地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02万,解除矫正56.7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为0.2%左右。社区矫正的开展,不仅提高了增强了教育改造的效果,而且降低了教育改造的成本,丰富了我国刑罚执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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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很多条款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冲突”,而此类“冲突”又是当时刑事诉讼法的明显“滞后”之处。此外,人们还感觉到了当时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种种不合时宜。维护人民利益,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要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要而紧迫。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有了具体标准从而限制刑讯逼供、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将不复存在。
改革体现法治精神,用法制保障改革成果。依法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其坚实的步履、丰硕的成果,不仅充分证明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路与举措,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现阶段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符合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而且更加坚定了我们通过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使人民享有更加丰富的法治文明成果,并对人类法治文明进步作出新贡献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