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方式)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市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市、区(县)两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列入市重点调整名单、区(县)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补助。其中,市补助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凡获得市补助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所在区(县)政府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在国资收益预算专项中给予补助。

第四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补助标准

市补助资金原则上以调整项目的能耗统计表为核算依据,根据项目调整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每下降1吨标煤最高可补助300元;同时,综合考虑减少污染排放总量等其它因素。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实行限额补助。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⒈企业职工分流;

⒉被调整企业生产整合;

⒊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批准的其它用途。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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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获得市补助资金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要加强监管,推进重点调整项目的实施。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市重点调整项目的实施、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负责对市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组织抽查审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