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确保选准用好干部,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察失误,切实加强局乡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对象

1、县直部门、单位分管经济、财务工作的副职拟提拔为正科级的;

2、乡镇主管经济、财政工作及其他履行经济职能的副职拟提拔为正科级的;

3、县直部门、单位所属有独立经济业务活动或直接履行经济职能的股级部门、单位的正职拟提拔为副科级的

第三条审计的主要内容

1、县直部门、单位分管经济、财务工作的副职拟提拔为正科级的审计内容:(1)任期内负责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2)任期内负责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情况;(3)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物品登记、管理、使用情况;(4)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5)任期内遵守政纪、廉洁从政情况;(6)为领导提供经济决策及建议采纳结果情况;(7)本人主要经济责任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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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单位、乡镇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干部本人要正确对待、积极配合,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