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讲话

一、深刻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又一重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重大意义。

第一,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好,农民的收入更多”,让广大群众共享林业发展成果,而且对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合理调处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二,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丰富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实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让农民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实现“山定主、人定心、树定根”,可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后劲。

第三,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激发和增强林业发展活力、促进农民增收的迫切需要。这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林业产业发展的权属问题,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交给农民,真正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必将有效地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广大农民经营山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拓宽农民增收就业的渠道,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符合林业发展规律、符合广大农民意愿的兴林富民之路。

第四,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经济强市的有效途径。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光靠堵和禁是不行的,只有产权明晰了,责任才能明确,才能将管护森林资源与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变少数人护林为多数人护林,有利于鼓励农民多栽树、栽好树,从根本上调动农民爱林、护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准确把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林业生态安全的系统工程。我们要按照中央、省和长春市的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生态和产业发展并重的林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在工作中要坚持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依法办理、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原则,抓好明晰产权,放活经营,创新机制,规范流转,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四权”,即: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一是明晰产权。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要在保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对林地面积小等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经农民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产权和经营权的确立要依法签订合同,按照省、市统一安排,严格做好核发换发林权证工作。二是放活经营权。要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和林业自身规律,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项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开发森林旅游业等。三是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一定要正确引导农民合理流转林权,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四是确保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用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在改革中,要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依规定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公正、公开、公平地明晰山林权属。集体山林权属的分配,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充分发挥农民的自主性。林权怎么分,分到什么程度,都由农民说了算。对山林的经营形式,是由家庭承包,还是联户经营,或者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主体经营以及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要把政策和办法交给农民,让农民说了算。但不论采取何种分配方式、经营方式,都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必须张榜公示,以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严防少数人操作,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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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改革质量。我市的林业资源占长春地区的三分之一,总体目标是在明年年底完成明晰产权、确立经营主体的改革任务,可以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我们既要保持进度,更要保证质量。要确保林改工作不走过场,不违反法律和规定程序,不违背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利益。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公开、公正、科学开展林改工作。要加强督查指导,把重点放在村一级林改的政策法律指导和林改质量的监督上,并将事前指导与事后检查、日常督导和专项检查、阶段性检查及年度考核结合起来,确保改革的质量。

(四)强化任务落实。确保林改工作如期完成,关键要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乡(镇)办事处要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抓紧组织实施,确定完成任务的具体时间,以文件或责任书的形式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村、到组、到人,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确保责任到位。市、乡林改办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通报林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各乡(镇)办事处、村是此次改革的主体,也是矛盾排查化解的主体,必须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依法解决问题,主动细致地解答疑惑,及时化解矛盾。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确保组内矛盾不出村,村内矛盾不出乡。这里我还要再强调一下,各乡(镇)办事处、村决不允许因林改导致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更不准出现群体性事件。

(五)强化工作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倍受关注。广大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工作中,必须做到“五不准”:不准干部利用政策、资金、信息、技术优势参股、入股;不准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转让林木、林地,与民争利;不准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集体山林承包经营或招投标、拍卖转让经营;不准干部暗箱操作,搞权力承包、垄断承包;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对违法违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一经查实,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