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接下来又讲:“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国家通过宪法这一最高法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我们党在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正反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项重大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这项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推动我国所有制乃至生产关系的改革,有利于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都是非常深远的。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即公有制为主题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完整地描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说明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既不同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社会,也不同于过去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片面强调“一大二公三纯”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
(一)公有制为主体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公有制为主体也是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我国宪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有资产在量的方面和质的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在这里,公有资产不仅包括国有企业的资产,而且包括集体企业的资产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还包括许多非企业型的公有资产。同时,量的优势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此,不要求公有资产的总量一定要大于私有资产的总量。和量的优势相比,更重
要的是质的优势;而且,只有具有质的优势,量的优势才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就全国而言,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
(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不仅有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而且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还有各种各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此同时,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和其他的非公有制经济也不是简单的“并存”在一起,而是要“共同发展”。
共同发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微观层面的共同发展,即让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资金、设备、技术、知识、人才等生产要素实行联合,形成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并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中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赢”;二是宏观层面的共同发展,即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共同发展意味着,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和谐”的,不存在根本的对立。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都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因此,必须一方面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另一方面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总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它说明,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完全不同于过去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传统的社会主义。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一系列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是符合经济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中国特殊国情的。其基本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经济理论。
(一)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必然要求
我国是代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必然要求在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公有制经济要占据主体地位。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既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层面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的制度性内容,它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邓小平所讲的社
会主义本质,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是生产力标准与价值标准的统一,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而对于社会主义的我国来说,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制度性内容,它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对于这一点,江泽民同志在《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一文中讲:“新中国成立以来不断发展壮大的国有经济,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我国国有经济的发展,不仅对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加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没有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就没有我们共产党执政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和强大物质手段。”
(二)符合经济制度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
经济制度的发展演变有一定的规律性,主要体现在生产的社会形式(从而生产关系)必须同生产力相适应的规律。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力,所有制形式作为生产的社会形式,必须同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劳动资料的性质、生产目的和利益关系的性质相适应,必须同现实的交换方式、资源配置方式、经济形势相适应。在生产力的发展仍然必须采取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的情况下,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不可能被消灭的。上述规律决定,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相适应的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只能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而与此相适应的基本经济制度只能是公私并存、社资兼有、劳资两利的复合经济制度。
(三)同中国特殊的发展道路相适应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其决定因素是该阶段的基本国情,即历史定位。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立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殊阶段。”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没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这一阶段,它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过渡形态,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和当代资本主义同时并存。相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首先必须体现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方面,要体现两条不同发展道路的区别;另一方面,要体现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社会主义的区别。其次,还必须体现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体现逐步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解放的要求;另一方面,要体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按照上述要求,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要立足于中国社会实际,消灭剥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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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m].北京.第一章总纲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