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产业扶贫运行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产业扶贫运行机制,推动脱贫攻坚取得实效,根据《江西省产业扶贫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二条产业扶贫的扶持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户。
2.建档立卡贫困村、深度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
3.具有扶贫带动功能的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家庭农场能人大户、致富带头人等新型经营主体。扶贫合作组织中贫困户的占比不能低于30%,合作组织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
第三条产业扶贫的扶持范围
主要扶持对贫困户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特色手工业、光伏、生态、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电商扶贫、扶贫车间、服务业类、设施农业、水利水电开发项目,产业扶贫基地配套的基础设施建项目及其它能够带动贫因户增收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产业扶贫的扶持方式
扶持方式包括资金直补、贷款贴息、保费补贴、资产收益扶贫、帮扶责任人携资结对帮扶、就业技能和产业技术培训等。推行“4+N”产业扶贫模式(即选准一项主导产业、建立一个产业扶贫基地、成立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一个扶贫光伏电站+旅游扶贫、电商扶贫等N个新业态)。
第三章利益联结机制
第五条加强合作社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原则上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贫困户都要加入合作社,支持贫困户以各种要素参与合作社或入股合作社;
支持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合作;
力推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三方联合的模式,并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六条围绕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合作社的建设进程。发展壮大现有合作社,加快组建新的合作社。积极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家庭农场、能人大户、致富带头人加入产业合作社中。支持和引导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组建联村或乡镇级合作联社,完善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大力推行村干部与能人带头领办、村党员主动参与、村民自愿参与、贫困群众统筹参与的“一领办三参与”产业合作形式,每个贫困村、每个扶贫产业原则上都要建立合作社。将党支部建在产业上、建在合作社上,强化党建引领作用,促进产业和合作社健康发展。
第七条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村,都要因地制宜建立扶贫产业基地,做到村村有扶贫产业。推动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通域盘活集体资源、入股或参股、量化资产收益等渠道,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八条产业扶贫的利益联结类型
1.经营性收益联结。引导扶持经营主体发展订单农业和“互联网+农业”,提供技术服务,保底价包销产品,帮助贫困户就地生产创业,获得稳定的经营性收入。
2.工资性收益联结。扶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在扶贫产业的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就地就近劳动务工,获得稳定的工资性校入。获得扶贫资金项目支持的经营主体,必须优先招收贫困户劳动务工。
3.生产性收益联结。引导扶持经营主体流转农民土地,建设规模农业生产基地,反租倒包给贫困户生产管理,帮助贫困户获得稳定的生产性收入。
4.政策性收益联结。通过退耕还林补助、生态补偿等强农惠农政策,帮助贫困户获得稳定的政策性收入,开发一批生态护林员、护路员、治安协管员、农村保洁员等公益岗位,安排贫困户就近就业。流转或入股土地等资源所得的政策性扶持收益,可由贫困户和经营主体共享。
5.资产收益联结。利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村集体和农户资源资产、帮扶资金等投入设施农业、生态、养殖、光伏、乡村旅游、扶贫车间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资产收益扶贫所得收益。要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
第四章配套政策
第九条产业扶贫项目的直补政策。依据《安福县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奖补办法》(安办字[2018]3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扶贫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安脱字〔2018〕8号)规定标准进行奖补。
第十条产业扶贫贷款的信贷政策
1.贷款额度。对贫困户个人的贷款总额不能超过5万元;
农业企业、乡村旅游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不能超过吸纳贫困户以债权或股权形式投入总额的两倍;
农业企业、乡村旅游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吸纳贫困户就业或与贫困户签订种苗供应、技术指导、回购协议的,其贷款总额不超过吸纳贫困户就业户数或与贫困户签订协议户数相应贷款总额的两倍。
2.贷款利率。对扶贫小额信贷、扶贫产业信贷通贷款执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贷款期限。根据扶贫和移民产业发展周期,贷款期限一般按1-3年由扶持对象自主申请选择。一般按养殖业1年以内(含1年)、种植业1-3年(含3年),具体由合作银行根据扶持对象和产业发展情况自主确定。
4.贷款担保。合作银行向贫困户和扶贫合作组织发放的“扶贫产业信贷通”贷款,严格执行“免抵押、免担保”的政策。对其他扶贫带动新型经营主体的产业扶贫贷款,可根据带动贫困户的数量提供适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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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农户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