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我们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现印送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当前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工作予以落实;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在推动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增强社会各界对民营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

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三、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机制,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

五、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扶持相关企业协同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促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工程化、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六、鼓励发展新型业态。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七、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精神,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创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范引导合格合规的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八、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九、鼓励开展国际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投资、并购、联合研发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国际化的研发机构。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建立国际化的资源配置体系。

十、加强服务和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协调,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项目扶持计划、招商引资、市场需求等信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积极发挥工商联等相关行业组织作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公益类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物流、会展、法律、广告等行业为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商务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发改高技(2011)1592号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159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我们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现印送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当前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工作予以落实;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在推动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1附: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增强社会各界对民营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

2待。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三、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机制,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

五、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扶持相关企业协同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促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工程化、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

3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六、鼓励发展新型业态。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七、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精神,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创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范引导合格合规的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八、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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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鼓励开展国际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投资、并购、联合研发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国际化的研发机构。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建立国际化的资源配置体系。

十、加强服务和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协调,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项目扶持计划、招商引资、市场需求等信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积极发挥工商联等相关行业组织作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公益类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物流、会展、法律、广告等行业为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商务服务。

第三篇: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发改高技[2011]159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

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发改高技〔2011〕1592号2011年7月23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我们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现印送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当前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工作予以落实;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在推动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附: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增强社会各界对民营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三、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机制,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

五、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扶持相关企业协同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促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工程化、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六、鼓励发展新型业态。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七、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精神,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创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范引导合格合规的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八、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九、鼓励开展国际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投资、并购、联合研发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国际化的研发机构。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建立国际化的资源配置体系。

十、加强服务和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协调,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项目扶持计划、招商引资、市场需求等信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积极发挥工商联等相关行业组织作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公益类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物流、会展、法律、广告等行业为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商务服务。

第四篇: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

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密集、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是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的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省委、省政府推动产业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发展的重大举措。我省科教资源较为丰富,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特别是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平台。各地各部门要更新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采取超常规措施,确保“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翻一番以上,为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提供强大支撑。

一、目标任务

1、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和国家高度重视的历史机遇,集中力量,以领军企业为主体,以核心重大项目为主抓手,以技术和人才为支撑,着力完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力争经过一段时间努力,使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全省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2、基本原则

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在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的同时,加强政策引导,促进资源汇集,共同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

明确重点,集中突破。根据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政策导向,立足我省的特色和优势,选准主攻方向,明确发展重点,在最有基础、最有条件的领域率先取得突破。

开放合作,加快发展。在加快省内科技成果转化、着力培育中小科技企业的同时,瞄准重点领域的国内外领军企业和关键技术,加大招商引资和技术人才引进力度,实现跨越式发展。

创新驱动,强化支撑。强化创新体系建设,广泛集聚创新人才,加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力度,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集聚一批新创业团队,加快推进产学研联盟,牢牢掌握产业发展的主动权。

3、发展目标

到2015年,力争新兴产业产值突破1万亿元,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等产业生产值超过千亿元,部分行业居全国领先地位;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支撑产业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建成若干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全省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

二、发展重点

1、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发展新型显示、智能家电、集成电路、软件和物联网。新型显示优先发展液晶显示器件、等离子体显示面板、oled、激光显示,特种显示模块和组件等;智能家电优先发展以模糊控制、神经网络技术为基础的人工智能产品;集成电路优先发展芯片设计、封装、测试、鼓励引进芯片制造生产线等;软件优先发展系统软件、嵌入式软件、数字语音系统、各类应用软件等;物联网优先发展传感器、射频器件及中间件、智能仪器仪表等物联网感知产品制造,推进物联网在经济、社会上的应用。

2、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节能环保装备、节能产品、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装备优先发展工业生产过程中余热利用系统及关键设备,大气污染及水污染防治系统及装备,生活垃圾、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系统及设备,智能电网输变电设备,高耗材装备轻量化制造。节能产品优先发展led外延片、芯片及配套器件,绿色照明产品,节能家电,节能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优先发展再制造、废弃物资源化。

3、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高性能,金属材料、硅基新材料、电子材料、新型高分子材料、纳米材料、碳纤维材料等。高性能金属材料优先发展新型高强合金材料、轻量化功能材料;硅基新材料优先发展光伏玻璃、显示玻璃、节能建筑玻璃、半导体材料,硅基新材料关键装备制造等;电子材料优先发展高端电子铜带、超薄电子铜箔、金属粉体材料、磁性材料等;新型高分子材料优先发展新型工程塑料、可降解高分子材料等。

4、生物产业。重点发展生物制药、现代中药、生物制造和生物农业。生物制药优先发展各类新药、品牌仿制药、特色原料药、重大传染病疫苗和诊断试剂、再生医学、高端医疗器械等;现代中药优先发展中药新品种、动植物提取物、中药保健品等;生物制造优先发展生物基绿色化学品、生物基高分子材料、新型酶制剂等;生物农业优先发展生物育种、绿色农用生物制品等。

5、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光伏、生物质能源、洁净煤。光伏优先发展硅基太阳能电池及组件、薄膜太阳能电池及组件、新能源并网发电装置及系统、大容量储能电池等;生物质能源优先发展非粮生物乙醇、生物石油、生物柴油,秸秆成型燃料、气体燃料;洁净煤优先发展煤层气岩层气开发、煤基气体转换及利用。

6、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发展数控机床等数字化、柔性化及系统集成的重大基础装备,平板显示、集成电路及电子制造设备,能源、交通、采选、冶金、化工等领域的重大成套技术装备,新型基础零部件。

7、新能源汽车。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重点发展高性能电机,单体电池、电池模块及其控制系统,车身电子,促进新能源汽车整车产业化。

8、公共安全产业。重点发展通讯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产业。通讯安全优先发展量子通信、北斗导航、微波通信、网络安全等系统和装备产业化;生产安全优先发展安全生产监控、大空间火灾探测预警、矿山采选灾害防控及矿用防爆、工业过程安全保障等系统与设备,新型阻燃材料;食品安全优先发展食品筛选检测材料、仪器和设备。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有基础、有条件的若干产业重点培育发展。鼓励各地积极发展其他各具特色的新兴产业。

三、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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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产业集群工作的宏观指导。要充分认识产业集群的重要作用,把发展产业集群作为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建立和完善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产业集群发展的宏观管理、规划引导和协调服务。要组织研究制定本区域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纳入各级规划体系。加强对产业集群培训力度,建立产业集群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健全产业集群的统计监测体系。

(二)加大对产业集群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统筹政府相关部门政策手段,形成共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的合力。现有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要向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和龙头企业倾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产业集群发展环境建设。加强产业集群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搭建产业集群新型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国家开发性金融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完善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等支持措施。开展以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式企业债券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的探索。

(三)推动重点产业集群示范建设。各地要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产业集群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发挥其在产业升级、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要按照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等方面要求,在全国推动一批重点产业集群示范建设,支持一批产业集群环境建设项目,促进产业集群做强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