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

主体责任的通知

渝经煤安〔2008〕12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2008年是我市按照党的十七大所作出的战略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阔步前进的一年;也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在持续稳定好转的关键一年。为认真贯彻全国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确保2008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各项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近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煤矿安全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通过狠抓基础管理,加大安全投入,促使煤矿安全形势不断好转。去年,在全市煤炭产量同比增长355万吨、增幅达9.23%的情况下,煤矿事故起数减少31起,死亡人数减少36人,同比分别下降10.76%和10.08%。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在2006年创出历史最好水平的基础上,继续稳定好转。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影响我市煤矿安全的问题,主要是生产力水平低下、设备条件不高、员工素质较差、基础管理薄弱等。目前,包括部分国有大矿在内的多数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仍然相当薄弱,在防范伤亡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方面,没有十分的把握。一些单位干部作风不扎实,现场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长期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因此,必须提高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煤炭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领导体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全面达标,促使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素质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从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确保2008年煤矿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

二、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顺畅、管理到位的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调整充实煤矿专业人员,保障监管机构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形成对本级政府负责,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其中,年产量100万吨以上产煤区县(自治县)必须在煤矿监管部门配备总工程师,其他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要明确一名技术负责人。煤矿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专职煤矿安全行政执法队伍,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并赋予与其行政执法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地位,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二)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规定及本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规划,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切实把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落到实处。重点加强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检查和依法查处所辖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要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煤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纠正和处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提高执法实效。

(四)各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管理,保障安全投入,严惩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所有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必须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并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作业范围,明确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三、夯实基础,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一)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全市所有矿井技术负责人在2008年底前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新建矿井投产前,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所有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在2010年前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必须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都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一是基础规章制度。要全面清理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规章制度和规程,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适应安全生产需要;二是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要建立至少每月一次、煤矿企业建立每周至少一次的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和定期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三是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各地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煤矿安全执法检查,煤矿企业要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年产量6万吨及以上矿井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其他矿井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整改。特别是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的规定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四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矿长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12次,生产、安全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加强现场管理;五是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跟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三)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一是要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年产量6万吨及以上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08年底前配备采矿或通风、地质或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其余矿井在2010年前配备采矿或通风、地质或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在规定期限前未配足专业技术人员的矿井应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二是要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年产量6万吨及以上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其余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三是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所有矿井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规定执行;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月制定配风计划,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所有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五)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没有按照政府要求完成水害调查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六)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推广使用液压金属支护,金属支护的掘进工作面要使用前探支护,支架间要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具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2008年底前,所有巷道淘汰木支护,采高在0.6米以上,煤层倾角在45度以下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

(七)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八)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瓦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九)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推广应用井口视频集中监控装备,实时掌握井口人员进出情况。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全市煤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是确保完成2008年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各项目标的重要保障,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

第二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题你矿是如何开展“矿长守规尽责,保护矿工生命”主题实践活动的。有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答。“煤矿、矿长、矿工”三者浑然一体。煤炭是我国能源的主体,作为高危行业,煤矿安全重中之重;矿工是煤炭生产的主体,长年工作在不见阳光、异常艰苦的井下,以肉体之躯开采光明、奉献社会,他们的生命安全必须得到最有力有效的保护;矿长作为一矿之长,是煤矿安全生产主体的第一责任者,是矿工生命的护卫者,所作所为关乎矿工和家庭安康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总局令正式发布。条律千条,要害几处。虽规定七条,却条条是铁律;虽字不足300,却字字铄金,既是经验的总结,更是血与泪的教训。

规定有了,落实了才有意义,见到效果才是真本事。“规定”之前,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但往往一些煤矿和矿长视而不见或见而不做、做而不实,引发恶性事故。七条规定,概括为证照、采界、通风、瓦斯、水患、火灾、设备、人员,要素集中,强调的是重点,抓住的是关键,要求的是矿长,体现的是生命。“令行禁止”,着力之处是以此为纲,每一个煤矿、每一名矿长都要严抓落实。攻坚首要,是发轫于现场,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矿长责任重大。之所以责任之重,在于岗位之重、生命之重。规定于矿长,也寄重托于矿长。希望全国千万名矿长不负党和政府、矿工和家属的殷切期待、望眼相盼。

经验和做法:

1、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精神,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活动,上上下下学习“七条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成立机构

为确保落实到位,取得成效,成立以矿长、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逐条制定严格措施,并落实责任人和监督检查人。要求全矿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将“七条规定”内容与推广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相结合,做到超前防范,风险预控,把矿工兄弟当亲人,带着真挚的感情抓安全,凭着良心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第六题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有哪些。你矿是如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

答:

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请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或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到科(室)负责人、班组、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必须建立奖惩制度。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标准、定措施进行整改。

煤矿企业按规定每季度向县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区域煤矿监察机构提交重大隐患及排查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原因、现状及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第8条所列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排除隐患。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每年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第七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并建立下井档案。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8天,行政副职(含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2天,安全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8天,带班人员全面负责井下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满足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相应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合法有效,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必须经再次审批才能组织施工,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不能组织生产。

第十条严禁将煤矿企业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再次转包,严禁将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对外承包。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瓦斯灾害治理方案,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与上一级煤矿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平台联网。建立和坚持“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全面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执行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压金。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制度,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校验,保证正常运转、使用。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入井人员必须建立检身登记制度并携带自救器下井。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新标准备矿煤(双光源矿灯)。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向中介机构提供安全评价、生产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的真实基础资料。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严禁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入股投资。

如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必须明确谁是主体即谁来落实;

2、明确责任的内容,即落实什么;

3、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为什么不落实,落不实;

4、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途径:①要靠煤矿企业自身;

②要靠强有力的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③加强法治力度和社会舆论监督;

④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和全社会的广泛监督也是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不可忽视的力量;

⑤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守法意识也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有效途径;

⑥给煤矿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第三篇: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案×××煤矿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遏制事故的发生,努力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以“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大督查”行动为抓手,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为重点,以“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切实把事故预防作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主攻方向,把规范生产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把科技进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统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严格落实煤矿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形成人人尽职尽责,环环相扣衔接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改善生产条件,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努力推动我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矿特成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

成员:×××

三、专项行动整治工作重点

1、证照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2、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3、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4、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情况: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是否平衡,是否存在“采、掘、抽”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灾害严重矿井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

98号)要求,重新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是否编号建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施工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5、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防灾抗灾要求;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两闭锁”,是否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能否实现自动切换。

6、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如实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测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能否正常工作,能否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7、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区域验证,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保障抽采系统正常运行,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通风瓦斯日报是否落实审签制度。

8、水害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是否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作业队伍;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致灾因素、地质因素普查,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水害防治措施,做到超前治理到位;矿井进行采掘活动是否做到有凝必探;是否违规开采各类防隔水煤柱;是否在水害不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防治水设计并进行探放水作业;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

9、防灭火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和建立火灾监测系统;井下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

10、防尘管理情况。是否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1、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2、机电运输情况。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是否建立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并严格落实;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14、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按要求建立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四、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步骤

此次活动共分自查自纠、分类整改、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5月)、自查自纠阶段全矿各部门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活动领导小组重点检查内容:

(1)、依法生产经营情况。全矿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我矿作为主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矿长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调度指挥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将安全目标落实到每个科室、每个施工单位、每个班组、每个岗位,严格落实业务保安责任制,切实形成人人尽职尽责,环环相扣的安全管理体系。

(4)、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带班领导必须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明确带班领导的职责、任务、权力,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严格考核,奖罚分明。

(5)、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按上级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保障体系。配足配齐生产、通风、机电、安全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并按规定配备符合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一通三防”、电器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

(6)、安全投入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保证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及“六大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

(7)、安全教育培训和职工权益维护。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各职能科室、施工单位加大对生产作业过程中的重点环节、关键部位、设施、设备、装置的检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制定方案责任到人,跟踪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检测评估情况进行监控,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及时到位。

2、活动成员组重点检查内容:

(1)、安全科负责: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工作开展,落实对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部位、设施、设备的检查、排查,落实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监控,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检测评估情况和防范应急措施的制定;建立“一岗双责,层层负责”管理机制,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将安全工作目标落实到各职能科室、施工单位、每个班组、每个岗位;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火工品运输、使用、领退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制定矿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建立及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岗位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和职工权益维护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保障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落实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2)、通防部负责:落实矿井“一通三防”和防突技术管理;落实矿井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3)、生产技术部负责: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及时井巷工程进度跟踪上图;落实施工单位各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修订工作;督促建立完善防排水系统;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落实矿区内老窑、采空区位置、做好矿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调度室负责。按照有管规定强化各掘进工作面的现场管理,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业务的检查工作。

(5)、机电负责。机电运输管理;井下机电设备完好、电气设备防爆达标;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等业务的检查工作;井上井下实行双回路供电;地面风机、空压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变电所的检查维护。

(6)、后勤部负责。积极开展安全知识普及工作,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职工学习各类安全事故案例等工作,不断强化全员安全意识,促进矿安全文化建设。

第二阶段:分类整改阶段(

(二)分类整改阶段(6月—9月)

1、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科室、施工单位要对照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2、隐患排查治理

(1)对于一般的安全隐患,由各科室、施工单位组织整改落实;(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该及时向活动领导组汇报,并按照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

第三阶段。督查检查阶段(10月-11月),对于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制订整改措施,严格按照“五定”进行落实。督促各科室、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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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活动和现场紧急撤人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应急救援系统和组织指挥系统。坚持应急值守,落实信息汇总上报和综合协调职责。

4.负责组织各类安全质量检查,汇总各专业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查

5.负责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督促和组织各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抓好培训计划的制定、下达和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