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求,各地不断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连续多年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取得积极成效,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收费的意识增强。但是,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城市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不彻底等,群众反映仍很强烈。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安排,决定在新学期开学之际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部署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重点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从9月1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实施时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三)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并组织实施。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有效方式,要避免重复检查。

二、工作重点

专项检查要重点对以下政策落实情况和收费行为开展检查:

(一)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二)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三)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除住宿费政策落实情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变相收取借读费的行为;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

(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

(五)公办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严禁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为名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费用的政策落实情况;

(六)高等学校扩大范围收取研究生学费,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的行为;

(七)高等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研究生收费体制改革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八)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

(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违规下放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等行为;

(十一)各地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它突出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当前,群众对教育收费领域的改制学校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幼儿园(所)收费等问题反映依然比较强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总结近年来治理工作成效与不足,正确估价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面临的形势,继续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二)突出重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近年来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加强回访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举报较多的学校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三)严格执法。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准确运用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耐心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法性质恶劣、弄虚作假、刁难对抗检查、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除在经济上给予从重处罚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做好总结。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归纳分析,提出对明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建议,并于12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http://www.xiexiebang.com/zcfb/zcfbtz/2010tz/w020100920353996301951.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二篇:关于转发发改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检发〔2011〕157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18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查组织方式

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省物价局负责对中央驻鲁高校、省属高校和省属中小学等进行重点检查。各地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可以采取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辖区内所属教育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期间,省物价局将对各地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

二、检查范围、内容和期限

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重点,主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监〔2011〕1892号文件要求进行,同时,各地还可结合本地检查力量和教育单位收费工作实际,科学调整和确定检查重点,以保证检查进度和效果。

检查时限是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进行,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1年9月25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进行认真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汇报自查自纠情况;

(二)2011年9月25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力量对确定的重点教育收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2011年12月1日开始进入处理整改阶段,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并督促被查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已连续开展多年。各地要进一步认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讲政治、讲大局和安民生的高度认真对待教育收费检查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到周密部署,明确责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各地要认真梳理近年来教育收费检查情况,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要集中力量重点查处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屡查屡犯的单位要从重从严处罚,必要时给予公开曝光,切实提高检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

(三)规范程序,注重调研。各地要在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紧密结合全省价检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人员要把廉洁勤政贯穿检查工作全过程,努力展现全省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要结合专项检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被查单位对教育收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教育收费工作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并积极向有关方面反馈,为调整和规范教育收费政策发挥职能作用。

(四)要认真搞好总结。检查结束后,各地要按照要求,对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检查统计报表报送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室,电话0531-86974865)。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教育收费检查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中央驻鲁及省属各高等院校。

第三篇:国家发改委电价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体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

三、过渡时期的措施

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过渡期间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单列大工业用电类别。将现行大工业用电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等用电逐步归并于大工业用电类别。

(二)将现行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四)将目前单列的农业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深井高扬程用电,逐步归并到农业生产用电类别

(五)在用电类别归并过程中,按电压等级进行分档定价。具备条件的,可同时按电压等级、用电容量或单位容量用电量(利用小时)进行分档定价。

(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实行同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

四、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各类销售电价之间的归并涉及到用户之间利益调整,影响面较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测算、分析对各类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的影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5月24日附件:

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二、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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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