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家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和《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18号)的要求,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国家政务外网)建设,目前取得显著进展,已经初步具备承载中央政务部门主要业务的能力。为进一步加快国家政务外网建设,维护国家政务外网的统
一、完整和有效运营,推动各级政务部门利用国家政务外网开展各类业务应用,充分发挥国家电子政务公共设施的作用和效能,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政务外网由中央政务外网和地方政务外网组成,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各部门、各地方要充分认识加快国家政务外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中办发[2006]18号文件提出的建设目标,充分利用已有资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国家政务外网建设。国家政务外网的建设目标是:力争到2010年底前,基本建成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国家政务外网,横向要连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各级政务部门,纵向要覆盖中央、省、地(市)、县,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二、中央各部门要抓紧制定本部门利用国家政务外网开展业务应用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尚未实现与国家政务外网连接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于2010年初完成接入国家政务外网的工作;已实现与国家政务外网连接的部门,要尽快将各类可在国家政务外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向国家政务外网上迁移;已利用国家政务外网开展业务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用,扩大范围。今后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及不需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纳入国家政务外网运行。
三、各省区市要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地政务外网建设,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对省、地(市)、县政务部门的网络覆盖,确保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已建或在建地方政务外网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规划和标准规范,进一步拓展、改造和完善本地政务外网,实现与中央政务外网的有效对接和畅通运行;尚未建设地方政务外网的省区市,要抓紧确定本地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络、技术队伍和资金渠道,加快整合构建,尽快完成本地政务外网建设工作。各地方已建且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务网络,应纳入国家政务外网体系,实现与中央政务外网的互联互通。鼓励地(市)以下政务部门利用多种接入方式(如互联网安全接入等)构建本地政务外网。
四、国家信息中心要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承担国家政务外网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政务外网的统一规划,制订相关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安全策略和管理办法,规划和管理国家政务外网ip地址和域名,承担中央政务外网的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对地方政务外网建设和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国家信息中心要为中央各部门在政务外网上开展业务和实现数据共享提供技术支持,为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的协调、衔接做好服务。国家信息中心要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国家政务外网的畅通、安全和可靠运行。
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国家政务外网协同工作机制。国家信息中心统一受理中央政务部门利用国家政务外网的业务,并协调地方做好网络开通、业务承载、故障处理和客户服务等工作。各地方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在国家信息中心的协调、指导下,做好本地区政务外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服务工作,保障本地各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顺利开展和安全可靠运行。
六、要加强国家政务外网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要切实落实网络安全保障责任制,明确国家政务外网信息安全主管领导和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政务外网统一规划,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统一的网络信任体系。要定期对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国家政务外网的安全可靠。
七、各级政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政务外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保障各自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
八、要不断提高国家政务外网的服务水平。中央和地方政务外网的建设和运维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体系。要注重抓好管理标准、安全保障、响应能力和人才队伍等基础能力建设,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紧密跟踪研究信息技术和信息服务模式的新问题、新动向,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切实提高国家政务外网整体服务水平。
九、为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充分利用好国家已建电子政务公共设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的部门专用业务网络。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部门专用业务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并将根据各政务部门业务系统在国家政务外网上部署的进展情况,相应调整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同时合理安排国家政务外网运行维护费用。
十、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家政务外网项目的组织、协调、审批和相关经费的落实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概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或稽查。
十
一、国家对地方政务外网建设确有经费困难的西部省区和享受西部政策的部分中部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请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在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后,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第二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
2012/04/23国家发展改革委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就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进行部署。
园区是产业发展的集聚区,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能源资源消耗量大,节约潜力也较大。由于一些园区在前期规划、建设阶段没有考虑循环经济要求,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甚至成为污染物集中产生或排放的区域。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
《意见》指出,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就是推进现有的各类园区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原则,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合理延伸产业链并循环链接,搭建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实现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资源高效利用,企业间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努力实现“零排放”或近“零排放”。
《意见》指出,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园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提高资源产出率,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加强环境保护,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意见》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目标。一是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二是培育百个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示范、推广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园区循环化改造范式、管理模式。三是循环化改造后园区的主要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大幅度上升,固体废物资源利用率、水循环利用率、生活垃圾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降低,基本实现“零排放”。
《意见》明确了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主要任务,要求各地从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组织管理创新等方面,推进现有各类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实现“七化”,即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
《意见》提出了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政策措施。一是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织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工程,选择一些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的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三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要求,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支持力度。四是对循环化改造成效明显的园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优先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并加强宣传推广。
《意见》提出了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机制建设。
一是制定推进计划。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推进工作方案.确定改造的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并推动指导各类园区制定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督促各类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园区循环化改造成效开展评估。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在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工程、重点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
三是加强技术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编制发园区循环化改造指南,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园区循环化改造专家组,对园区循环化改造提供技术服务指导。
四是创新改造模式。鼓励园区引进或培育专业化公司为园区废物管理提供“嵌入式”服务。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园区及企业节能改造。鼓励创新环境服务模式,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专业化、社会化。
第三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范文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办)、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位置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事关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水安全。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努力缓解我国日益尖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必要而紧迫。
2016年1月《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推进,但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对改革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资金筹集整合面临困难等问题。
201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现阶段要通过“花钱买机制”等方式,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调动各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完善支持农业节水政策体系,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充分发挥好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要遵循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的原则,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抓好试点示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形成示范效应,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一)将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按照《“十三五”新增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实施方案》(水农〔2017〕8号)有关要求,“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的200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要全部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步开展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二)进一步扩大试点县的实施范围。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县(区、市)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改革实施范围,以点带面全县推进,特别是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改革,力争2020年底前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三)具备条件的省份率先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工程基础较好、群众水商品意识较强的省份,要进一步加大改革资金投入力度,在全省(市)范围率先全面推进改革,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部分条件好的市、县要在1-2年内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及早形成示范和引领效应。
(四)其他省份重点加强示范推动。暂不具备全面推开改革的省份要选择一些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集中力量做好改革试点,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全面推开。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对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将一些成功的改革方案、工作方法、机制设计进行提炼,形成典型经验,以多种方式开展交流和推广,以典型引路,促进改革稳步推进。
三、协同配套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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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意见》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立足实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统筹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的协同推进,在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节水的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明确农业水价成本核定、价格制定原则和方法。改革地区要加强成本监审,及时核定骨干工程、末级渠系水价,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可暂以项目投资概算或可研报告为基础核定。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制定农业水价改革方案,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县域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要加强沟通衔接,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
(二)完善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加大力度推进农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改扩建农田水利工程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按照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的需要,同步配套经济适用的计量设施。在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县(区、市),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要同步推进机制建立,明确将计量设施建设、相关机制建立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内容,投资缺口较大、短时间难以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井灌区可探索通过“以电折水”的方式做好计量工作。落实工程管护责任,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管护。推进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三)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改革地区要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对定额内用水的提价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节约部分适当奖励;超定额用水不再予以补贴,并逐步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各省要加强对市县的工作指导,进一步增加并明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规模,省级有关资金也要对改革工作予以支持。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市县要多渠道筹集落实奖补资金,统筹整合相关涉农涉水项目资金,优化政策设计,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
(四)强化用水管理机制。要严格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将农业水权明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加强灌溉用水管理,及时修订用水定额。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适度调整水资源短缺地区作物种植结构,提高耐旱品种覆盖率。积极开展高标准节水农业示范区建设,推动普及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大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力度。大力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把节水机制作为重要评价标准。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已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省份,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尚未建立的必须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尚未出台总体实施方案和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省份,要细化实化年度计划,列出改革清单,落到具体地块,于2017年6月底前务必完成,按规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以下简称“四部门”)。四部门每年将各选取2个省份进行重点对口联系,加强指导督促。
(二)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逐步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各地要相应建立改革台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四部门将定期汇总各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参照评价指标进行打分排序,每年通报一次,并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对改革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省份,予以提醒和督促。
(三)建立资金分配挂钩激励机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有关指标的考核结果纳入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在测算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支出时,向开展改革的地区倾斜。中央安排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其他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也将逐步完善资金分配机制,与各地改革成效挂钩。省级有关部门在安排中央财政有关资金及省级相关资金时也应建立挂钩激励机制,加大对改革地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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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