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出台时间:2007-08-10-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收优惠-受理时间:2010-01-01至2010-12-01-点击量:426
财建[2007]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为此,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第三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二条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六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第六章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10日(中央法规)
第二篇: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范文)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8-10
发稿人:经济建设处
【字体:大中小】
各市、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清算等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申请报告和所需材料,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及检测方法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相关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四)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预审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申报。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委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初次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七)财政部下达奖励资金后,省财政将资金拨付各市、县,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三、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经检查符合清算条件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清算申请。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节能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转发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7月26日印发
共印150份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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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下同)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初次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
第九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3)。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最终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格式见附3)。
第十四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委托审核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三)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废止。
附: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
3、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下载:
附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doc附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doc附3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xls
第三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为此,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日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二条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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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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