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
配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手段。实行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符合公共财政改革的根本方向,是实现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的重要途径,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绩效财政的根本要求。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将资金分配从“一对一”单向审批安排,转为“一对多”选拔性审批安排,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能够有效提高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益,使有限的公共资源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由省财政厅牵头,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改革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具体负责拟订试点方案、工作程序、提供政策支持、实施质量控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对纳入竞争性分配改革的专项资金,要通过招投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作出科学决策,克服资金分配的主观随意性,优化资金配置,扩大资金分配的决策主体范围,提高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参与程度,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机制奠定坚实基础。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
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现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为宗旨,以社会公共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为目标,创新财政支出管理机制,强化绩效优先观念,建立竞争性分配机制,切实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分类处理,突出重点。在深入分析现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科学划分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专项资金类别,并区分类别实行不同方式的竞争性分配改革:对于分配对象主要为企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项资金,改革的重点是深入推广招投标方式,由市场竞争决定资金分配归属;对于分配对象主要为政府部门或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改革的重点是由部门和单位申报绩效目标,引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竞争性决策机制;对于由国家立项、省级配套的项目,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推行竞争性分配改革。
——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循序渐进、试点先行的思路,针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在2008年选取部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改革试点,根据试点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并逐步扩大改革范围和向全省市县财政推广。
——两权不变,稳中求进。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不改变现行专项资金的分配格局,不改变省级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权、管理权,不影响省级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管理责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绩效优先,提高效益。将绩效目标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判断标准,把绩效管理要求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结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依托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配套资金的落实、技术力量的安排、服务质量、工程质量以及社会效益、资金效益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确保专项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探索专项资金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性机制的有效办法,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的专项资金分配评价机制,健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我省公共财政体系。
四、工作内容
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主要是针对资金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不固定使用对象的专项资金,在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性机制,在明确扶持范围及预期绩效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备选项目中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最高或实施成本最低的项目。
(一)分类处理。
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原则上区分以下四种类别处理:对于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向全社会公布,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招标的方式进行;对于涉及全省、可在地区间转移实施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向全省各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公布,由各地提出具体实施的条件和方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的办法进行;对于已有具体的总体实施规划但须分年实施的项目,采取向各地公布后,鼓励地方提出实施方案,择优确定实施的时间顺序,按照“条件最优,时间最快”的原则优先确定项目的办法进行;对于政府出资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项目,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服务机构。
(二)充实完善专家库。
以现有各类专家库为基础,补充专家人选,为今后对项目实施专家评审提供保障。各类专家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按程序分门别类审核确定。
(三)完善评价机制和管理体系。
按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要求,完善评价和管理机制,包括配套资金的落实,技术力量的安排,服务质量、工程质量以及社会效益、资金效益的评价等。探索实施包括信息发布、专家评价、项目确定与审批、项目实施后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跟踪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建立较完善的财政资金管理体系。
五、工作步骤
(一)清理分类(2008年2月底前完成)。
省财政厅牵头对2008年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摸清现有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使用对象、资金性质等基本情况,并按专项资金性质进行分类、筛选,确定纳入改革范围的专项资金。
(二)分类处理(2008年4月底前完成)。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专项资金逐项研究,提出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具体办法,并在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的专项资金中选取部分进行试点。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性质,分别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包括竞争性分配改革的具体组织规范,如项目招投标、专项评审的具体方式、负责招投标的经办机构及实施经费来源渠道等,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汇总报省政府审批。
(三)开展试点(2008年12月底前完成)。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试点。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并将书面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四)评估总结(2009年2月底前完成)。
省财政厅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告省政府。
(五)全面推广(2009年3月起)。
结合2009年省级预算编制情况,省财政厅研究提出2009年省级全面推广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和各市县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指导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意见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4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一费制”收费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二○○四年八月四日)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财„2004‟7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原规定实行“一费制”。我省花垣、龙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泸溪、桑植、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等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湘价费„2003‟127号文件规定的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的标准执行。上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试行“一费制”产生的公用经费缺口补助办法,继续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湘财教„2003‟20号文件规定的财政分级负担办法执行。“一费制”之外,除根据学生家长意愿和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在开学时一次性选择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取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借读费。
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的其他地区,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一费制”标准按课改地区和非课改地区、农村和城镇(县城关镇以上)分年级分别核定。“一费制”标准由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其它费四项组成。“一费制”标准之外,除依据本通知规定,根据学生家长意愿和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在开学时一次性选择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外,开学后不准再以其它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全省“一费制”标准及各部分的具体构成见附表。
三、“一费制”标准内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1)杂费。只能用于弥补学校公务、业务、师训、修缮、图书仪器设备购置、文体、卫生等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工资、津补贴和福利,不得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和房屋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杂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小学每生每期农村70元、城镇90元,初中每生每期农村90元、城镇110元。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子女免收杂费,免收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贴。(2)课本费(包括必订课本费和音像教材费)。必订课本费按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中的必订书目、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和今年各地实际征订的版本核定。农村学校按黑白版、城镇学校按彩色版课本核定收费,城镇学校选用黑白版课本的要将规定差价退还给学生。个别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需要选用彩色版课本的,要经省教育、物价部门批准。音像教材费的具体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5元、初中6元。收取音像教材费后,学校应向学生提供相应的配套音像教材,并不得再收费。(3)作业本费(包括课堂作业本费和寒暑假作业本费)。课堂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7元、初中10元,寒暑假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3元、初中5元。收取作业本费后,学校应向学生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堂作业本(每生每期语文、数学、外语每科不少于2本、其它科目每科不少于1本)和寒暑假作业本,并不得再收费。(4)其它费。班费每生每期4元;科技活动费每生每期小学1元、初中2元;帮困保学费每生每期4元;预防体检费每生每期农村3元、城镇4元(学生每年按规定项目体检一次);影票费每生每期农村3元、城镇4元(每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观看的影片数城区不少于三部,农村不少于五部);小学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信息技术教育费每生每期25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和经批准由社会资金投资有电脑教室的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增加15元,相应提高“一费制”标准;小学一年级学生守则、学生证每生2元,初中一年级校徽、学生守则和学生证每生3元,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三年级毕业证每生1元。
四、整顿和规范“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费,其收费范围为设置了适当规模计算机教室(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不高于20∶1,初中不高于15∶1)、有专门教学人员和开设了计算机课程的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小学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25元。(2)寄宿费和搭餐费由各市州物价部门核定,但只准对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搭餐费,只向农村带米、带油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城市和部分农村已设立学生食堂的学校,应由学生购票(卡)就餐,不得收取搭餐费。(3)借读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取消农村地区学校和对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收取的借读费。对设区城市跨区就读的学生继续按原规定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每生每期加收50元,借读费不得跨学期。穴年。雪收取。(4)选订课本只能由学校在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中的自主选用书目中选订,并按实际选订书目和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收费。(5)面向学生发行的配套学习资料(包括乡土教材、非课改年级小学生学具、历史地理填充图册、《小学生导刊》、《初中生》、《中学生百科》、《第二课堂》、初中毕业会考指导丛书和基础训练),要做好宣传工作,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后,由学生家长自愿选订。(6)农村学校原则上不收取校服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收取的,要经市州教育、物价部门批准,校服的价格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按补偿成本和不盈利的原则核定。(7)教师奖励基金由学生家长按每生每期1—2元的标准自愿捐赠,不得强行摊派。(8)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新生入学就读并取得学籍前一律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捐资赞助费。(9)保险费,一律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五、整顿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的收费。依托省市级重点中学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国有民办学校,以及部门、单位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单位和系统外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核定。部门、单位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单位和系统内学生,按本通知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执行。与校外学校联合举办的远程网络教学只能按本通知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不得将远程网络的建设费用和使用费用转嫁给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的收费,以上年的收费标准为基数不再提高,并根据偿还初期建设投资的情况逐年降低。
六、严肃教育收费纪律。(1)实行“一费制”是国家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必须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无条件严格试行,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迟试行时间、缩小试行范围或提高试行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义务教育的收费文件必须报省备案;(2)各地各学校除在开学时按“一费制”标准和根据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一次性选择收取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外,开学后不准再以其它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3)义务教育阶段实验班和特长班学生,执行本校同层次学生的“一费制”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4)学校的“一费制”收入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用途使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集中、截留、平调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5)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学校教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学校必要的基本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应按省下达的最低公用经费标准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比例应分担的地方财政补贴,凡没有落实到位的,必须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部按规定落实到位。
七、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湘价费„2003‟14号)规定,进一步抓好本地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同时,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学生缴费明白卡”制度,“学生缴费明白卡”除列明该学生就读年级的“一费制”标准外,要列明“一费制”外由学校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物价部门规定的该项目的价格或收费标准,选订课本及学校其它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学生家长选择签字后作为开学收费的依据。凡本通知未规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或物价部门没有核定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服务性项目,一律不得列入“学生缴费明白卡”。今年秋季开学前,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收费检查对本地区实行收费公示和“学生缴费明白卡”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发放“学生缴费明白卡”的,要按乱收费进行查处,并督促学校进行整改。要明确向社会公布,对学校收费中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或“学生缴费明白卡”没有列明的项目,学生家长可以拒缴,并应向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举报。
八、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为了落实义务教育“一费制”,切实纠正和制止各种乱收费,省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到各市州进行督查。各市州也要组织督查组到各县市区和乡镇进行督查。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督查组的活动,按照职责分工搞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工作。今年秋季开学期间,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组织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非法所得,无论作何用途或是否已经使用,一律无条件清退给学生;不按规定清退的,要全额没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湖南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标准表
第三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
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日
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财政厅(二○一一年五月)
近年来,我省会计工作不断加强,会计准则体系顺利实施,内部控制规范逐步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提升。但是,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控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管理质量,强化会计监管力度,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会计行业诚信公开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继续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切实增强会计人员的自律意识。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范,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查询认证平台。在福建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福建省2
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查询认证平台,归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认证服务。
(三)建立会计诚信档案。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福建省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记录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奖惩情况等信息,并通过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查询认证平台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充实完善诚信档案。
(四)建立会计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力求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增强会计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依法及时查处,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情况查处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二、加强单位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特点,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包括采购管3
理、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和控制程序,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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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