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81402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0]5号【发布日期】

2000-02-25【生效日期】

2000-02-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全省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赣府发〔2000〕5号2000年2月25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转变乡镇企业经营机制,加快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现作如下通知:

一、

一、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乡村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来看,产权改革的面还不广,力度还不大,措施还不到位,差的改不动,好的不愿改。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长远利益和大局利益出发,思想更解放一点,胆子更大一点,措施更有力一点,力求全省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经济效益有一个根本性的突破。

推进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及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我省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把解决当前的突出总是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为乡镇企业的跨世纪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进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着眼于强化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通过明确产权主体,理顺权责关系,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向“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目标迈进。要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结构调整、资产重组、技术改造、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竞争能力,实现我省乡镇企业发展的新飞跃。

二、

二、要从实际出发选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不搞一刀切

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要结合企业和当地实际,选择适当的改制形式:

(一)进行公司制改造。部分大中型企业,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实行规范的公民制改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

(二)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在具体操作中,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股份合作方式。股权应相对集中,鼓励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多持股、持大股。

(三)发展乡镇企业集团。以一个或几个企业为龙头,通过联合、兼并或资产重组,组建同行业或多种经营的企业集团。组建企业集团要防止强迫命令,各级政府要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加强引导。

(四)采取出售、拍卖、兼并、破产等形式,推动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重组,大胆推进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要积极吸纳社会各类资金和境外资金到乡镇企业参股或买断股权。

(五)通过租赁、托管等方式引进管理,改善和优化产权控制,提高效率

三、

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合理界定企业中的国有和集体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农村集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瓜分、侵占集体资产。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市场法则来搞活企业。要对企业资产进行科学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原始资本金投入和劳动创造形成资产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产权归属。对一些难以划清投资主体的,应充分考虑企业性质、原始资本、劳动积累、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合理确定。评估后的国有、集体资产,应在征得所有者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方式处理。集体资产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按一定方式量化到各个主体。

(二)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债务。要把处理好企业债务作为推动乡村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措施来落实。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严禁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经当事双方协商,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可采取债权转股权、以物抵债、适当减免、挂帐停息、挂帐计息不付息或缓付息等不同办法处理,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地实际制定一些具体的增资减债措施,灵活处理好企业债务。

(三)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各地的乡村集体企业发展水平不一,企业的资产结构、负担状况、市场前景等情况也千差万别。因此,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的原则,不要硬套一个模式,不强求统一进度。要从企业的具体情况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区别不同情况,在改制形式、股权设置、持股比例、分配方式、扶持政策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与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创造,鼓励大胆试、大胆闯。

(四)要切实保障改制后企业的合法权益。原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可按规定享受原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其财务及统计渠道不变。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对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给予大力支持,改制中涉及的各项正当收费应尽可能就低不就高。严禁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为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加强和完善管理。改制企业在根据不同的改制形式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体制,完善企业用工、分配制度,加强财务、成本、质量等各项管理,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改制为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章程,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放任不管,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搞好服务。

四、

四、加强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乡村集体经济是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县(市、区)、乡(镇)两级要加强领导。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把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新时期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要集中时间、集体精力、集中人力,打好改革攻坚战。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中介机构要积极为改革提供优惠服务。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加强指导。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搞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并对改制工作进行督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使改革顺利、健康向前推进。

各地收到文件后,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切实抓好落实。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

81402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1]37号【发布日期】

2001-12-21【生效日期】

2001-12-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全省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01〕37号2001年12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体改办、省编委办《关于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体改办、

省编委办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的要求和全国、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届十三次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二、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原则上可以保留;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当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政府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

三、实施步骤

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起步较早,从去年7月至今年7月,省政府各部门先后两次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各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也在今年10月底前对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今后一段时间,各地、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回头看”,把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具体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开展“回头看”并提出改进意见。由各部门对前一阶段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回顾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依据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五项原则,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对在前两次清理中未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重新申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在前两次清理中应取消但仍未取消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与国务院各部门清理结果不一致的,要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如我省在清理中保留的而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应改为取消;我省在清理中已取消的而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维持不变,确需改为保留的,要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对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下放到省级政府部门的审批项目,要提出抓好落实的具体意见各部门在开展“回头看”过程中提出的改进意见要以书面形式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研究确定改进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意见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协调。对协调不一致的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领导小组确定。

(三)公布改进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各部门改进意见目录并拟定有关文稿,报省领导小组讨论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1〕18号)的要求,在前一阶段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行严格规范,要制定简明、清晰的流程图,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审批工作限时制度;对取消的有关审批项目,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加强后续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公开工作,做到能公开的都必须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设区市、县(市、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工作扎实、效果较好的,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成其认真整改。

四、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或抽调专人继续承担日常工作。监察、法制、体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衔接。各设区市在审批项目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省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给设区市审批的,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执行。

(三)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既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既要坚决精简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又要切实加强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行为的规范、监督。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积极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府机构改革、政务公开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在明年初对各设区市、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包括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已经作出处理的审批项目是否落实到位,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是否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是否制定了后续监管措施等)有重点地进行一次检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发布单位】

江西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2-08-13【生效日期】

2002-08-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精神,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代拟的《关于加快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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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在区级试点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在有条件村中,选取一个村作为乡镇首批试点村,开展试点,年底前全面完成区、乡镇(街道)12个试点村的试点任务。

山亭区经管局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