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130303
《陇西县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1月18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日
陇西县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确保我县户籍管理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共定西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改革制度的意见》(试行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和保障公民正当迁徙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动工作、录用安置、毕业生就业以及投靠亲属等迁入本县办理常住户口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陇西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第五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为目标。
第六条县公安局是全县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全面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各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户籍申报及条件
第七条凡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住所(含租赁)的县内农民和县外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有合法住所的县内农民和县外人员持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注明本人及家庭等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证明在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及亲属的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县内农民和县外人员持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注明本人及家庭等基本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以及有关单位证明其生活来源的证明,在其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及亲属的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第八条县内农民和县外人员租房申请入户。凭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居住证),在租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及亲属的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第九条购建、赠予、继承住房人员落户。持房屋产权证、本人申请、
户口簿和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在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条已经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县内农民,在拥有原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权属的情况下,本人自愿迁回原居住户口所在地的持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村委会同意接受的证明即可办理农业户口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农民,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凭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村委会证明及政府征用土地的相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新生婴儿报户。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双方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子女报户,收养人持户口簿、《收养证》和村(居)委会证明,即可办理户口手续。
第十三条复原、转业、退伍和自主择业军人落户。本人持军人安置机构的落户介绍信、复员证(转业证、退伍证或自主择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有接收单位的持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无接收单位的持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考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本地生源的农村学生,入学时办
理了农转非户口,毕业后未能就业,本人自愿迁回原居住户口所在地的持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村委会同意接受的证明即可办理农业户口落户手续。
退、转学落户。持学校退学证明或转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原迁出村(居)委会证明或接纳学校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招聘人才落户。本人持聘用单位证明、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即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落户手续。聘用合同制人员落户。本人持申请、聘用合同、户口薄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即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落户手续。第十六条口袋户口人员(已从原住地迁出,因某种原因未取得迁入地户口)落户。符合准入条件的,持本人申请、迁移证、村(居)委会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收容教养通知书、村(居)委会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对城镇暂住人口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其他条件:
(一)须随迁家属、父母、子女的应同时出具随迁人员的户籍关系证明;
(二)凡跨省、市、县(区)迁转户口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准迁证。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凡是申报城镇常住户口的县内农民和县外人员,持有关部门、单位和自然人出具的合法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合法住所(含租赁)的证明材料与身份证、户口簿,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统一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开具准迁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招聘人才落户的,须持有文件证明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持县级户政部门的通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第二十三条迁出地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二十四条迁入地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其他类型的户口迁移直接到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户口登记和落实相关政策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的合法稳定职业指。陇西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聘用的人员,或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或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或自己经商、投资兴办企业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的稳定生活来源指。有合法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租金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继承遗产收入、转让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等,能够自食其力生活的人。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的合法住所指。拥有产权证的自有住房,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廉租房,单位分配租住的公房,设有集体户的就业单位提供的住所。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的现阶段指。国家现行的有关宅基地,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第二篇: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冀公户[2005]29号)《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公户[2005]297号)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
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
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3、“稳定职业”包括:
(1)、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2)、兴办第
二、三产业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人员;
(3)、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员。
4、“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固定投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第六条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总体原则下,下列人员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对于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可不受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
2、工作调动、随军、复员转业、离退休人员、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包括比照国家公务员待遇的)、大中专毕业分配等国家政策规定应正常安置落户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对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第七条农村地区也要实行户口准迁制度,控制城镇人口大量回迁农村,维护农村地区稳定。除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应落户地外,其它申请迁入人应出据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固定住所证明、社区民警出据的常年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对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系统内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对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落户的,凭出生证或父母书面申请、接生人员证明及社区民警调查核实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对出生自愿选择到父亲或母亲一方落户的,除凭上述手续外,还应出具父亲或母亲另一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除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未落户的证明,以防止出现双重户口问题。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的,由新生儿出生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人员出具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且要求回国落户的新生婴儿,凭生父母申请、经公证的出生证明及原件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根据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要求,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不再注销户口。对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凭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恢复户口的证明、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
外国人申请落户的,凭公安部签发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申请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签发的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出国或到台湾定居不足一年又申请回国(大陆)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恢复户口。
出国定居、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出国定居及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注销其户口手续。
第十二条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和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国家承认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第十三条对出生不及时落户、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对正常死亡的,凭医疗卫生部门出据的《死亡通知(报告)书》或凭村(居)委会证明、家属申请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非正常死亡的,凭相关公安主管部门出据死亡报告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失踪后要求注销户口的,凭法院公告宣布死亡后办理注销手续。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凭村(居)委会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户口。
对离婚后一方限制对方分户或户口迁移拒不提交户口簿的,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后,可按照判决或调解有关内容予以分户或迁移,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原因。第十四条为支持民营、合资、外资企业发展,其要求立集体户口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500万以上;
2、具有自主产权的集体宿舍;
3、设定专人负责协助管理;
4、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及乱收费问题。
第十五条无论省内还是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都可根据其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毕业生落户应在依照冀政[2003]40号文件基础上,分不同情况办理:
1、对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的大中专(包括技校)毕业生,可凭接收单位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县(市、区)或以上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地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对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基本落户条件核发《户口准迁证》;对在外省市就业且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可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规定,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证明等签发《户口迁移证》。如不能落户,迁出地公安机关凭《户口迁移证》予以恢复户口。
3、对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毕业生,且在就学的同一城市就业的,经市或区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将户口迁移至落户地。
4、对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迁移证件落户地点填写不详尽的,可不需公安机关改迁或转迁,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可回原户口迁出地或符合落户条件的地方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除更正出生年月日、性别等不可变更项目及疑难户口问题由设区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外,其他需核准审批的要下放到区、县公安(分)局办理。对手续完备且明确符合落户条件的,可直接由派出所办理。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牢固树立便民、利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有效证件不能满足证明公民身份需要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开据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有效证件足以证明公民身份的,不再开据户籍证明,以维护法律严肃性。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冀公户[2003]332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班级:
2011
经济九班
一、引言
重庆市是2007年6月国家批准设立的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2010年8月,重庆在全市启动了被称为中国最大规模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从2010年8月15日-11月7日,全市已有12.6万户、59.5万农民自愿办理转户成为城镇居民,这一试验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海内外媒体称之为“重庆样本”、“重庆模式”。为了深入了解重庆实施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情况,2012年1月12日-2月10日,我校经济9班全体学员深入重庆,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先后考察了两江新区、沙坪坝区、渝北区、南川区等区县,实地调研了民心佳园公租房、西永微电园、大学城、南川新农村建设居民点等21个项目,通过拜访部门、走访农户、实地调查、查阅资料、深入街道社区进村入户访谈等多种方式,对重庆市在实施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二、调查结果
此次调查的群体分布均匀、广泛,共调查200多人重庆市主城区的重点区域两江新区、渝北区等,渝西地区的铜梁县,大足区等,少数名族区域的酉阳、彭水等区县,重庆市中部的涪陵区、忠县渝东地区的万州区、开县、巫山县等。大学生暑期实习报告&调查报告专题实习证明金融专业法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机电专业2调查的样本除区域分布广泛、均匀以外,人员结构从18周岁到75周岁,男女比例恰当,调查的对象有农民工、工人
干部和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学生等,文化层次分布均匀有小学文化、初中文化、高中文化、大学文化的各文化层次人员,转户的基本情况如下:到2011年12月31日,全市共办理农村居民转户1453686人,其中整户转移的有36万户,平均每天转户10458人。2011年摸底的时候,符合条件的人口大概是338万,最后到年底能够转户145万。从年龄段来看,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转户218800人,占15%,18—60岁劳动年龄段人口是转户的主体,大概占51%。60岁以上的老年人员大概有49万,占33%。2012年1月以来,截至2月06日,全市共办理农村居民转户179088人,平均每天转户3088人,全市累计转户人数已经到160多万人。以上转户数据说明户籍制度改革开局不错,虽然难度很大,但总体推进顺利,整体态势良好。转户人口无论从年龄段、区域分布和产业布局来看,和原来的设想总体是一致的,这是城市化进程中非常好的一次人口的组织和调动。这充分说明这项改革是有群众基础的,是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已经转户的
160万人,政策还没有完全配套落实到位,还需要一定的物力和财力支撑,并且今年还要继续推进农民工转3户,这些转户的群体在各方面待遇和权益没有全部落实到位。表现在一是养老保险落实到位。转户居民在享受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上不打折扣,坚决到位执行城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标准。目前,已经转户的160万人,很多都没有自己申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现社保局在主动办理这个事。社保局根据转户居民应该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主动对接用工企业促其按新标准为转户农民工缴纳保险,通过这样一个渠道,确
保转户居民执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标准。二是农村的权益要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都可以保留。农机具补助、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等涉及耕种行为的补贴政策在退出承包地之前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涉及对象的补贴政策中,大中型水库移
民后期扶持政策不再保留,这是国家的规定,除此以外,其他的都享受。还有就是参军政策,转户之后还是按农村的标准来算,3年之内不变。三是住房问题落实到位。申请居住公租房也是转户居民的权利。同时转户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购房税费减免政策。政府以各种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四是教育问题落实到位。户籍迁入地和居住地一致的,由迁入地教育部门安排入学;户籍迁入地和居住地不一致,4由居住地教育部门安排学校入学。当学生就近就学容量不足时,当地教育部门采取随机派校等形式统筹安排学生相对就近就读。五是农村居民转户后政府会给转户居民在以下政策方面的好处。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得到相应补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3笔补偿资金。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二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三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助。在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领取每月至少500元养老金。在住房方面,可申请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登记为购买。同时,鼓励转户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在医疗方面,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在教育方面,转户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
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在社会救助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
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
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
岗位的托底安臵政策。
三
、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与启示
(一)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意义
探索了一条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路径。重庆将户籍
改革与打破二元社会结构同时纳入城镇化过程,通过放开城
镇户口、
减少农业人口,
变农民工城乡资源
“两头占”
为
“一
头占”
,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最终实现农
村人均资源和经济收益成倍增加;通过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
自主选择和流动,打破城乡户籍分割壁垒,改变社会二元结
构,促进农业由非市场模式向市场模式的转变,最终建立起
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能够消除城乡差别的体制与机制。
探索了一条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路径。重庆户籍制度
改革,以农民工市民化为主线,建立统筹城乡动态开放的户
籍制度,实现了农民工变产业工人与城市人的职业与身份的
双重转变,为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缓解了城市“民工荒”和
农村
“劳动力过剩”
的双重束缚,
极大地解放了劳动生产力。
探索了一条盘活城乡土地资源的可行路径。户籍改革与
土地制度密切相关。重庆户籍改革将二者统筹考虑,通过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场,让农村建设用地与
进了转户工作顺利推进。分享到: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复制预览普通尺寸(450*500pix)较大尺寸(630*500p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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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是从经济方面进行命题,考生可以从户籍改革制度可以增添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扩大内部的需求的角度展开论述: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还可以从统筹城乡发展方面进行论述。
二是从民生方面进行命题,考生可以从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的人平等的待遇,包括教育、就业、医疗等,还可以从坚持和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思考论述。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首先要把握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对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制度产生的具体问题,增加对这些问题理论分析的储备,把握政策方向,这样才能在作答的时候做到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