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违反行政许可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委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按规定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的,移送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本委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本委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对有第六条
(六)、
(七)、
(八)项情形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行为的;
(二)伪造、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者隐瞒违法违纪事实的;
(三)包庇同案人的;
(四)对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案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六)干扰、妨碍案件调查的;
(七)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且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的,依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告诫。
第十一条违法违纪行为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二)新闻等媒体公开曝光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四)行政许可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的;
(五)行政许可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中发现的;
(七)其他途径。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监察处负责审查并决定受理有关申诉、检举、控告;
(二)监察处会同法规处、人事处等有关处室进行调查核实;
(三)监察处听取被调查人员的申辩,对责任难以认定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监察处会同法规处、人事处等处室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建议;
(五)责令改正行政许可行为的,经主管领导同意,由监察处负责监督完成;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的,经委党组研究决定,由监察处或者人事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告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告知行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法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内容,受理和送达环节的内容由“行政事项受理窗口”负责告知,审查与决定环节的内容由承办处室负责告知。
第三条告知内容: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本委不予受理申请事项行政许可的理由;
(三)本委受理申请事项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工作人员回避等权利、途径、期限;
(五)告知申请人本委对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六)本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期限;
(七)告知申请人本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及本委作出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
(八)本委受理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和理由;
(九)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四条第三条第二至八项内容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本制度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制度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制度的规定,规范本委行政许可受理程序,切实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委建立“行政事项受理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第三条本委“行政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事项如下: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本委提交的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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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增强办事透明度。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事纪律五公开。公开内容在二层大厅,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公开两次。有关业务科室要将本科职责、项目审批程序和必备手续等挂牌明示,对有关项目的审批事项和各种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依法行政,将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清理和调整不适合当前形势发展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安排资金,重大事项坚持集体研究决定,杜绝“吃、拿、卡、要、报”行为,对违犯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5、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切实加强机关队伍建设。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牢固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提高干部